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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国企改制三大难题/陈殿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6:53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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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国企改制三大难题

陈殿斌(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是党中央工作的重点,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难点,更是法律界、企业界和百姓关心的热点。改制涉及三大难题: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企业改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改制能否顺利进行、改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增值、企业自身的发展、职工个人的利益;改制涉及面广、各方利益相互交错,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妨碍经济的发展,影响的对外投资形象。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要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要在改制过程中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相互交织,改制企业无法独立完成,需要有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参与,例如由律师事务所参与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中介机构全面、深入的介入,利用其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专业化操作,既能避免企业改制“走样”,规范操作、节约改制成本;又能防止改制后产生纠纷,有效地预防和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风险和困难,增强改制企业的信心,进而将改制推进、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企业改制要科学策划、规范运作,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无疑是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遵循的要原则、标准;同时,改制企业众多,情况各不相同,一企一策,因地制宜才能收到成效,我们要突破思维惯性,在坚持“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的前提下,去寻求更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深入研究、科学策划、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改制企业的增效、有效稳定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资产处置方面,“国退民进”是基本原则,国有资本退出渠道畅通就要实现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渠道畅通,在资产处置上要开拓思路,多渠道的吸引民间资本。 一股独大是目前国有企业股权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但一股独大不是公司治理低效的根源,根源在于资产不可流通性。国有资产流通,决不仅仅是卖出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而是卖出与买进的统一过程,即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在统一市场上的“双向对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有资产既可能缩小,也可能增大,是缩小还是增大,关键取决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国有资产流通的目的就是要盘活国有资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进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改制中资产处置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将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做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可将企业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从中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在征得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债权转股权。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产权界定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名为国企,实际国家没有投资,没有国家投资记录的,可以核定为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名下;国家投资少,主要靠集资、职工福利基金投资的企业,可重点化成集体资产。企业资产损失应从宽核销,呆坏帐的追索权可以留给企业,由企业继续追索,追回后国家与企业按比例分成。只有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国有资产,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才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增值,有时,看似国有资产减少了,但企业搞活了,税收增加了,岂不是一种增值。
在股权设置方面,公司高层应相对控股 ,以保证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在高层相对控股的前提下,中层管理人员应持中股,并根据企业的规模,考虑是否全员持股还是有条件的部分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使员工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有一份资本收入,而资本收入的多少与企业的效益密切联系,由此形成员工与企业共命运的纽带。股权设置上应避免平均持股,股权的不均等分配有利于为监督提供动力,而小额均等持股会造成监督动力的缺乏。改制企业中,如果缺乏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如果出资人不能有效监督经理人员行为,那么后者就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来获取私人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为了有效的吸引和留住人才,可以考虑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经理层融资收购制度等新型的股权激励制度。有的企业资产量大,除非资金雄厚,否则难以认股。因此,在股权的购买上可以采取灵活的形式,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认股的,可以采取股权质押的形式,出资者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国家,以此来吸引投资,解决投资者资金不足问题。在股权设置上还可以考虑改制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广泛吸纳资金。
在人员安置方面,企业改制涉及全体职工的命运,改制能否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影响到改制的成败。在改革前期,除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进一步使企业和职工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进一步加深改革的紧迫感,使大家真正认识到,改革与自身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改革才能生存、发展,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国有企业的改制,一方面是要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摆脱困境;另一方面也要在追求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为了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最直接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对职工满意安置,满意补偿。比如:买断工龄人员经济补偿费、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和医疗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等等。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现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费用低,职工可能不满意。对此,我们应按照 “三个代表”的要求,确实解决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以制定地方标准的方式,提高补偿标准,还可以考虑员工持股方案,由员工出资认股或者将企业资产量化到职工名下从而形成一定的股权。
改制过程中,“国退民进” ,国有资产出售,这是一个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相互对流的过程,是实现国有经济合理布局的过程,而不是国有资本的减持、贬值。资本是活的资本,只有在运作过程中才能增值。我们要排除改制中的两大误区,第一,“产权界定严了,就是保住了国有资产,就不是流失了”。流失不仅是一个动态概念,也是一个静态概念,无声无息中也能造成流失,而增值则是一个纯粹的动态概念。产权界定严了,相应的妨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空间,国有资本流通渠道不畅,闲置起来就是一种流失,要想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就要使国有资本动起来。虽然国有资产界定少了,但被有效的盘活了,企业效益上去了,国家则从税收上获利了。第二,“冰棍效应”。一根冰棍吃掉它或者卖掉它能够获得收益,如果不管它,闲置起来,最终只能剩下一个没有价值或者说价值极小的棍。两个误区实际上谈的是一个问题,即“国有资本的隐性流失”问题,这是一个值得十分注意的问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确实有效的改制措施,真正实现改制的意义。改制企业经济效益好了,国家税收就增多了,职工的收入也多了,社会安定,市场气氛活跃,投资环境优良,整体的经济实力加大,会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投资增加,进一步开拓就业市场,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本身是一个良性循环,国家、企业、职工“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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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人民调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并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调会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解决。



第六条 医调会履行下列职责:



㈠调解医疗纠纷;



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㈢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



㈣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㈤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组建由法官、医师、药师、律师和基层调解工作者组成的人民调解员库,并向社会公示。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㈠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3-5名代表参加协商;



㈡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该纠纷的医疗行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㈢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㈣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在4小时内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对死因不能确认或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㈤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㈠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争议行政处理的;



㈡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㈢已经医调会在规定时间内反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㈣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按照前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由3名人民调解员进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或者各自委托医调会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第三名人民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医调会指定,第三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㈠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㈡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㈢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和评估。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医疗纠纷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医调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医疗纠纷,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不愿意自行协商或者自行协商不成的,以及不愿意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章 保险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和引导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部门,配合医疗纠纷的调处,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或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章所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㈢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㈣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㈤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㈥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㈦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㈧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㈠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和调解机构正常秩序的;



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生活的;



㈢阻碍医调会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纠纷调解人员,或者侵犯调解人员人身自由、干扰调解人员正常生活的;



㈣抢夺、损毁医疗机构和调解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㈤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17日)


  为做好我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黑龙江省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关于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2004年,有关区、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积极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了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的5处防灾隐患地和3处市级防灾隐患地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为预防2005年汛期发生地质灾害奠定了基础。

  (一)2005年降水趋势分析

  据省、市气象台预报资料显示:我省今年汛期平均降雨量接近常年,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总体上降水量和分布范围均高于去年,但在空间和时间上差异较大。雨量分布在哈尔滨大部。入夏以来,我市气候异常,比往年提前进入汛期,冰雹、雷雨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频繁,降水比往年偏多2成以上,局部地区不排除强降雨的可能。降雨期提前至6月份,多雨时段主要集中在6至8月份。

  (二)易发地质灾害主要隐患地及灾害种类

  从灾害发生的背景条件和降雨趋势分析,我市汛期地质灾害主要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灾害为主。

  1.东部、北部、南部丘陵山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

  尚志、延寿、依兰、方正、宾县、阿城、五常等县(市)是地形起伏较大的张广才岭构造剥蚀低丘陵,个别地区山地陡峭、河源短且水流急,由于山谷植被破坏严重,加之人为活动较强,如遇强降雨,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造成房屋坍塌、公路被毁、耕田绝产,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思想。

  2.中部平原松花江沿岸地质灾害防范区

  通河、木兰、巴彦、呼兰、依兰、方正、宾县等区、县地处松花江流域,受强降雨影响,江水暴涨,极易发生堤岸塌岸和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2005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预案》确定的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重点和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补充的3处,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共计8处:

  1.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2.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3.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4.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5.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6.通河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7.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8.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二、关于地质灾害防范重点的主要防治措施

  (一)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至庆阳镇公路15公里西北光辉村新立屯,现有居民49户。该屯处于10余条汇水的低洼处,一条晴天是路、雨天是河的山沟沙滩是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由于两侧山林被毁灭性采伐,稍有降雨就会形成泥石流,涌进房屋,冲毁耕地,造成灾害。近年汛期多次出现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给村民造成极大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严格建立市、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设立警示牌;

  4.遇强降雨时保证监测网络的通讯联络,各级负责人亲临隐患地进行监测、指挥;

  5.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各项工作;

  6.遇强降雨天气,迅速组织受威胁的村民搬迁避让。

  (二)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位于延寿县城北50公里关门山水库上游,柳树河流域的六团镇桃山、太安、新合等村。由于大面积毁林造田,在河流两侧的山体上,由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有数百条之多。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涌进村庄和冲毁农田灾害,给当地人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多年来虽几经整治,但未能根治,遇强降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遇降雨天气,由各村派专人值班监测;

  2.整修已设立的警示牌;

  3.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4.有险情时及时上报,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

  5.加强治理。

  (三)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至丹青河林场公路25公里劈山岭村公路北侧,公路北侧大山的汇水沟谷正对山下的村口,且村屯地势较低,汛期遇强降雨,汇集沟谷的洪水极易下泄,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加强乡、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防灾意识;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村口设立警示牌,有险情时禁止行人靠近和车辆通行;

  4.建立县、乡、村(屯)三级监测网络,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增派专人负责监测;

  5.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转移受灾害威胁的居民。

  (四)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位于依兰县牡丹江左岸依兰县至红星乡公路4公里至20公里的大部分地段。其地形公路西侧为陡峭的山体,路基下是牡丹江。多年来,汛期遇强降雨发生的滑坡和泥石流,经常覆盖和冲毁公路、中断交通,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此隐患地虽多次修补,但未能根治,险情依然存在。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禁止在滑坡体前缘取土、切削边坡;

  2.在滑坡体多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3.汛期加强监测、巡查,遇有重大险情禁止车辆通行;

  4.实施综合治理工程。

  (五)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哈煤炭工业公司)依兰煤矿第三采区距松花江大坝最近处。几年前大坝出现一条地面裂缝,虽然煤矿采取了开采避让措施,但由于已关闭的坝外小煤矿地下开采情况不明,一但松花江水上涨灌入小煤矿矿井,极易与三采区贯通,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立即成立由哈煤炭工业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防灾抢险指挥部和应急分队,落实责任制 ;

  2.认真组织、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车辆、物资;

  3.汛期加强对坝体的昼夜监测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

  4.加强治理。

  (六)通河县、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两县地处松花江沿岸,由于地势平坦、堤防薄弱,如遇江水上涨极易发生堤岸坍塌,江水蔓延,冲毁良田。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乡(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汛期加强对险工要段的重点检查、巡查;

  3.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4.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治理。

  (七)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位于宾县鸟河乡松花江右岸,一座由泥沙岩构成、高约20至30米、长约2公里的陡峭山崖。由于年久风化和雨水侵蚀,岩壁表层已经部分脱离岩体,如遇长时间降雨,极易发生山体崩塌,对过往人员和车辆构成威胁。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1.禁止一切挖掘和开采活动;

  2.设立警示牌;

  3.建立监测网络;

  4.遇有降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三、关于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组织应急分队,明确领导、单位、岗位及个人责任。

  (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减灾工作。要利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图片、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监测,建立群防群测体系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季节,各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实行动态监测;认真落实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屯及个人,切实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并予以公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工作明白卡”制度,逐一落实应急、避险、撤离过程中的避险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排险单位、治安保卫、医疗救助等工作。

  (四)健全制度,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预案》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害情况。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值班电话设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值班电话:87650560,87650301,876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