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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请呼110/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0:39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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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请呼110

难道警察还兼职做开锁业务?看官莫要奇怪,周郎并没有写错。且听我道来。

这是某市公安局为了规范开锁行业的管理,出台的一项规定,如果有谁不小心将自己锁在门外,需要找人开锁,那么可以拨打110,警察将为你联系经过审批的开锁公司,并且在警察的监督下为你开锁,为此,该市公安局特意配备了几辆警车。开锁,每次费用为120元。

公安局的做法我们可以体谅到其用心良苦,现在的盗贼胆子真大,找个家里没有人的时间,直接叫开锁公司把门打开,以搬家的名义将人家的东西偷个干净。由于开锁公司/个人只想挣开锁的钱,而不问要开锁的人是不是真正的房屋主人。于是公安局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一要严格管理开锁公司,给他们审批资质,无资质的,不能从事开锁业,二是派警察监督,让盗贼再不敢冒充房主。总之目的是一个:那就是防止盗贼以房主的名义将人家盗窃一空。

对于该管理制度,请听周郎的分析:

一、那些人需要开锁?

1、合法的人

包括:1、房主、房主的家庭成员,或者经过房主许可,需要紧急进入房主家里的人;2、还有的是公务的原因,我们暂且不管是出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的公务,还是公司的公务,也不理会这个公务是否市合法的;3、房主非常不欢迎的人,甚至有意躲避的人,譬如正在闹离婚的人,一方故意换锁以阻止他进入。这些人因为不是盗窃的,我们就通通认为他们是合法的人。

※:如果房屋是出租房,这里所说的房主是承租人。

2、不合法的人

其实说的就是盗贼,也就是公安局出台管理规定专门防范的对象。

二、那些情况需要开锁

1、粗心人出门,忘记带钥匙;短时间出门,门被风或其他因素带上,而且必须是家里的锁还是关门就上锁的老式锁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锁已经很少了。

2、丢了钥匙的人。

3、漏水、漏气等紧急情况,房主在外,需要委托好友或其他人立刻进入。

4、警察或其他机关的人因为公务原因需要进入。

5、盗贼因为偷东西的便利,需要从大门进入。

6、其他一些想不到的原因。

三、那些情况下,那些人会需要公安局提供的开锁服务

1、把自己关在外面的粗心人,被风关在外面的人,丢了钥匙的人,这些要开锁,不找警察。原因是:1、慢,因为警察还要找开锁公司,合法的开锁公司又很少,他们从多远的地方来,什么时候来,使这些人没有等待的耐心,而在楼道里做广告的开锁人,几乎即叫即到,2、费用高,找警察要120元,随便叫人只有零头,3、找警察麻烦,警察来了一定要盘问一番,检查各种证件,4、他们的目的是尽快进到自己的家里,对开锁的公司是否具有资质并没有兴趣。

2、紧急情况下,本来就很紧急,当然更没有时间去等待警察带人来开锁。往往是街坊邻居一起破门而入,把紧急情况处理了,主人不会怪罪,有什么事情大家都能说得清楚。

3、因为公务需要进入,这些人当然是不会找警察,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公务在身,很牛的。

4、要盗窃的盗贼,而且需要进出大门。古人说:“贼是小人,智过君子”,他们叫人开锁,以主人搬家的名义将人家的东西全部搬走,也不是一般智慧和胆识,让他们来投罗网,怎么可能呢?

四、不按管理规定所受的处罚

制定管理规定,一般有处罚条款,不遵守规定要受到处罚的,这是公众接受管理条款约定的前提,否则谁理你的规定。周郎没有看过这个规定,就根据一般的情形默认这个规范开锁业的管理规定也有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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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西部地区人才市场联网项目资金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西部地区人才市场联网项目资金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西部各省(区、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西部地区人才市场联网项目自今年启动以来,经过多方面的调研论证,目前已完成了总体方案设计,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为支持西部地区各省(区、市)人才市场联网项目的先期建设,人事部决定给各地补助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服务器和一些必备的网络器材。为切实使用好项目资金
,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单位在补助资金到位后,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市场联网项目工作规划》的要求,尽快完成本地的网络建设方案,解决配套资金。
二、此次下拨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器(配置要求:CPU至强PIII700、内存256M、加挂硬盘18.2G×2,推荐惠普公司HP6000型)和一些必备的网络器材,以保证硬件设备能够与统一开发的软件相匹配,满足未来网络信息流量对系统硬件的要求。
三、各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向人事部规划财务司上报年终决算。人事部将在适当时机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挤占挪用现象,将取消其今后在人才市场建设方面的补助及有关倾斜措施。



2000年12月18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三)组织开展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五)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适当比例。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2%。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配备适当数量的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干部。

  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女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该单位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公共政策或者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她们弃学。

  适龄女童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或者免于入学、休学、退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以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女性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因结婚、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二)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降低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四)以女职工在同单位工作的配偶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五)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占用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不断改善妇女的劳动、工作环境和条件,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地和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城乡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发生,每两年对城乡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免费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的普查或者筛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二)在农村推行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三)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四)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妇女依法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以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剥夺、限制妇女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研究决定各项权益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配偶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身体;(二)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三)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或者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四)用宗教、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五)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和进行淫秽表演,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七)组织、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卖艺等活动;(八)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九)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十)进行性骚扰;(十一)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和善后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受害妇女或者其亲属非法索取补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解救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遗弃、残害女婴的行为,被遗弃的女婴由有关部门责令遗弃者领回抚养,对无人抚养的女婴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包办、买卖、胁迫婚姻和其他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丧偶、离婚妇女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

  禁止利用宗教、习俗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七条 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案件,受害妇女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有效制止暴力行为,并视情节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处罚。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工会女工组织应当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必要的救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