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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7:32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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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办法

1987年5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搞好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是在初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基础上,从医药生产、经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对技术工人和医药商业经营人员进行的一种定向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它是提高医药工人、经营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改变医药职工队伍技术业务等级结构不合理状况的重要措施,是岗位职务培训的组成部分,是“七五”期间医药职工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紧密联系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强调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以促进医药生产、经营的发展。
医药工人、经营人员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目标,是使医药工人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四至六级应知应会的要求,使中药、医药商业经营人员在业务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方面达到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药、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三至四级应知应会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二、培训重点和培训规划
医药工人中级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的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初中文化和实际水平已达到初级而未达到中级业务技术的经营人员(指以五大员为主体的有关业务人员,下同)。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重点是工业企业的班组长、生产骨干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技术工人,商业企业的基层门店、柜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专业对口的中专、技校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已取得中专及中专以上专业合格证书者可免于理论知识的培训。
通过“七五”期间的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力争医药工业(包括中成药、医疗器械)行业到1990年有50%左右的技术工人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技术水平,医药商业行业有40%左右的经营人员的实际水平达到中级业务技术水平,沿海、中部省、区应高于上述指标,边缘省、区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大型医药企业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培训的对象范围、进度要求,中小型企业由主管医药部门统筹规划,协助安排。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各医药工种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理论教学(即应知部分培训)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制定和编写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为使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各单位在执行时,可从各自的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培训内容作必要的增删和调整,并报主管医药部门批准。理论培训总课时数不能低于600学时。在统编教材出版前,各单位可按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选用或自编一些教材或讲义。通用工种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执行。
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即应会部分的培训),原则上实行逐级培训、逐级考核的办法,可采用以师带徒、岗位练兵、开展技术比赛等方式进行。
四、培训形式和方法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学方法上,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可单独办班,没条件单独办班的企业可实行联合办学和委托代培。医药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人员分散,更要提倡联合办学。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联合方式。有办学条件的地、市,可由地、市医药局(公司)牵头,组织县与县或市与县的联合办学;人数少的工种可由省医药局或专业公司牵头,组织地、市、州联合办学;个别专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所属专业公司实行跨省联合,如举办跨省的师资培训班或向师资紧缺的省、区选派讲师团等。在联合办学中,各级医药管理部门都要树立为行业服务的全局思想、热心牵线,办学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收费。对基础好的学员也可实行自学的方法,但要定期进行辅导或编写自学辅导材料,防止放任自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一定要坚持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时,要把好入学关,对不具备初中文化或双补时未补化学的学员,在培训前都要补习初中文化及化学课程。
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抽调部分既懂专业知识又有教学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数量应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到五。要办好师资培训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也可聘请部分有教学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的兼职教师。要加强教学管理,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及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五、考核、发证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考核、发证可以“哪里培训,哪里考核、发证”为原则,由大型医药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定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批准后执行。考试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有条件的可组织统一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进行检查或抽查考试。
中级技术业务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同级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六、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任务重,技术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医药企业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教育、劳动、工会、技术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制定好本地区、本企业“七五”期间中级技术业务培训的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培训中的实际困难,从师资、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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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27号

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逐步做实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
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
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扩大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原则。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老中
新分开。以实行个人账户做实政策为分界点,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
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
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就逐步做实。二是东中西分开。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要依靠当地的力量做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补助。三是积极稳妥,
逐步推开。要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充分考虑各级财政和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推开做实个人账户
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快一些,困难地区可适当慢一些。
二、关于扩大试点的范围。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选择6-8个有积极性且有
一定实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在省级政府申请的基础上,劳
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的财力状况和养老基金支撑能力,统筹研究,综合平衡,提出扩
大试点的省份名单及实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扩大试点起步比例和时间。做实个人账户的近期目标是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做实到8%。为保证试点取得效果,同时又给地方一定的选择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财政和
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起步比例最低不低于3%,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从5%起步,以后视情况逐年提高。经批准作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 1月1 日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四、关于财政补助。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仍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
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
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
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
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
(增量),中央财政以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中央财政对地方做实个人账户
5%的部分实行包干补助后,新增资金缺口由地方自己解决。
五、关于基金的管理运营。各地要加强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
全,实现保值增值。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
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保障
部等有关方面制定;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
认真测算,充分考虑当地财政和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研究确定是否进行做实个人账户的试
点,并据此制定本地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工作方案,包括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时间、
基金测算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等内容。请申请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5
年 12 月10 日之前将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后劲项目开发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后劲项目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

1、促进经济、科技发展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2、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扩建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按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纽带,能带动1000户以上农民通过农业经营的扩大和升级,形成产业经营系统,大范围、多层次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的农业龙头项目,或农业形成产业链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利税达到1000万元的经营项目。

(四)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投资的项目。主要指国内外大公司或国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五)旅游、商业项目。旅游项目指国家、省、市定点的旅游区和新开发的旅游项目的建设;商业项目指国家、省、市规划的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及新型商业业态项目。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在本产业中处于前沿地位的项目;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高新产业技术政策和黄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光电子、信息安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和新增税收的认定

(一)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认定

中介入引进项目资金,是指引荐本市以外的客商或外商来黄石市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资金,不含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投入的政策性资金、无偿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和本市企业自有的资金、企业自行借贷资金。

(二)项目新增税收的认定

1、项目必要实行单独核算;

2、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提供项目投产后的会计报表;

3、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税票(复印件)。

第三条 后劲项目奖励实行合同制管理

对后劲项目和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奖励,由市增强发展后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后劲办)会同项目主办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奖励合同》;对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人签订《引资合同》。市后劲办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并及时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一)《奖励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方式;

3、项目的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

4、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5、项目业主享受政策性奖励的兑现条款;

6、其他。

(二)《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引进资金额度、到资方式和项目竣工投产时间;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4、奖励标准和兑现条款;

5、其它。

第四条 后劲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兑现

(一)资金来源

1、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根据《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比例,按照企业的收入级次提取,由市级财政集中建立奖励基金,设专户管理。

2、资助企业购买使用高新技术成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支付。

3、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项目业主单位承担50%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奖励给该单位的资金中提留,财政部门承担的50%奖励资金从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一并进入奖励基金。

4、奖励给中介人的资金,在项目未产生新增税收之前,由市财政从奖励基金中垫付。

(二)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

项目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认定意见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新增税收的核准意见;

3、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支付。

中介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单位申报并提供《引资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引资人的基本情况材料。项目业主单位拒不申报的,引资中介人可直接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办单位需及时审查作出决定;

2、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对引资中介人50%奖励资金的承诺意见;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引进资金的验资报告;

4、项目主办部门出具对《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经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支付。

第五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