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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7:07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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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陕西省政府
1992-10-27

(1992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7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我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
第四条 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申报接待计划,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持接待计划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查批准;
(三)持批件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五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件后,须按批准的地点、路线和期限旅行。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期限,接待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旅行证延期手续;要求增加非开放地区的旅行点,须按第四条规定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第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去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商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再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条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赴非开放地区采访,应由接待单位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军区(转报兰州军区)、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
第八条 外国记者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采访期限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国记者去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由省或市(地)外事办公室专人陪同。
第十条 外国人不得乘自备交通工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
外国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经非开放地区,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住宿、停留,除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外,还必须按规定持证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不得在非开放地区进行与其旅行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国血统外国籍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前往地区不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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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

闫海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重庆 邮编:400031)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款在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基础上确立可预见性赔偿限额标准。可预见性理论最早由法国学者Pothier在1761年发表的《论债法》一书中提出,并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采纳,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的Hadly v. Baxendale 一案正式接受这一理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条、《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条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因此可预见性规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违约赔偿标准。我国旧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并被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所承认。法律学者对该规则的学理解释:因为合同当事人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所以违约方仅对可预见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他理应在可预见的损害结果范围内承担责任。①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②笔者在此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就是试图探求这一古老契约的法则中隐含的理性因素:
一、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合同当事人的预防措施和信赖的有效激励。违约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影响合同当事人A与B的理性选择,进而控制交易风险损失的大小:违约赔偿责任过大,则A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违约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尽管预防措施的实施也意味A的履约成本的增加,同时由于预期更多的损害赔偿费用,B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转移给A,于是B对A会形成过度信赖,夸大了B的预期,一旦A发生违约,则交易风险损失被放大;相反,违约责任过小,则B对A产生有效信赖,并将根据A的履约情况做出对应决策,但是由于预防违约风险的利益在双方间分配,A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激励削弱,他总是采取最小的预防手段,违约风险发生机率增加,则交易风险仍被放大。避免上述有效预防和有效信赖不相容的方法,令违约赔偿额为一个合理的不变量,即等于违约人在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平衡点,双方当事人的预防和信赖趋于合理,从而充分实现合同价值。
二、可预见性规则提供有效违约运作的空间。有效违约是指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履约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得的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③对待有效违约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差异的根源是对合同法目标的不同认识,认为合同法是对承诺的法律约束的学者大都持否定观点,而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合同法的目标是通过自愿交换而促使资源转移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中。有效违约实际上是实现帕累托最优态的理性选择,即合同双方在1、幸运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获可能使不履行比履行更有利可图;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的情况下,选择不履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明智之举。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是为违约方确立衡量违约成本的标准,违约方通过违约的预期收益与该项成本的比较,选择有效违约而追求更大收益或避免更大损失,同时另一方的利益也可获得必要的保障,否则规定违约成本过低,会引致机会主义泛滥;规定违约成本过高,会抑制有效违约,合同在负价值态强制维持,社会财富受损。
三、可预见性规则对交易费用的节约。交易费用范畴的产生是经济学的革命,借助该理论工具进行合同法研究,便可发现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为一个设计精巧节约交易费用的机制。合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定成本、履约和实施成本等。一方面违约事件发生后,相对方可以获得确定合理的财产赔偿的保证,减少其在选择更安全的交易对象、监督合同实施以及采用诸如保险等规避风险方式的交易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频繁,形成有机联系的网络,其中任意环节中断,可能影响一系列合同的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从事具体交易的当事人,因为合同本身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使之不可能了解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地各种损害,施之过重责任会限制当事人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相应地交易成本增加。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使合同风险在交易双方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有助于合同双方对交易费用的理性决策。
以上是笔者对违约责任中可预见性规则经济学分析的尝试性探讨,在法律领域中诸如财产、合同、侵权等问题上无不打有经济理性的烙印,对其经济分析的研究即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理性因子,也将有助于我们在新经济时代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10页.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③[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8页.


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的艰巨性,结合我市农村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5年制订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农村基层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执行。如需提高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确定,并承担高出标准部分的补助费用。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第五条 享受补助费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按行政村设置,原则上每村设一名防疫员。对于畜牧专业村或动物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六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具备执业助理兽医以上资格。

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未有较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动物防疫员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委会民主推荐,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第七条 动物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一年一定,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可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乡镇政府在审核聘用动物防疫员时,应邀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监察、财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动物免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三)动物产地检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验看免疫情况;

(四)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五)消毒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六)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七)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九)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级政府要与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员的补助费每年分两次(半年、年终)拨付,每年在半年、年终检查后,依据《动物防疫协议书》规定,按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动物防疫员积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每年由辖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专职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考评,对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指标的,在下半年相应扣发补助费,对不称职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

年末由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所在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于3月10日前分别报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的动物防疫员数量、资格进行确认,并于3月20日前将确认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按核实结果于3月31日前将上、下半年的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按照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结果,将上、下半年的动物防疫员补助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情况必须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严禁代领。各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不得利用下拨的补助款扣还各种借款、费用,更不准挪做他用,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年终,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村级专职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造成资金浪费的,或对动物防疫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市县(先导区)和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略)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