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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男冻死案似乎另有隐情/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53:52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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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男冻死案似乎另有隐情

龙城飞将


  处理一个案件,首先是查明事实,然后再适用法律。但看了南京酗酒冻死案的一些资料,觉得给人留下许多疑团,觉得该案的事实并没有查清楚,至少是没有向读者交待清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檀某送酒醉后的朱某到距离其家30米左右的巷口,晚上9点左右自己到家后又通知朱某的妻子说将朱送回家了。但朱某的妻子说“丈夫没有回家,并随后和儿子外出寻找,但没找到最后就回家了。第二天就传来了丈夫被冻死的噩耗” 。《扬子晚报》关于这个事件报导中特意用了这样的小标题:《事件回放 陪同事看房,酒醉冻死田野》 。
  当事人檀某在跟记者讲述这一切时,他认为自己被冤枉,甚至直言被朱妻“下了套”。“朱一夜没回家,家门附近发现了一具尸体,朱妻自己不去看,叫我去看,我开始不肯去,但她坚持要我去,我去了之后发现竟然真的是朱培训,我感觉自己上了‘套’”。
  根据上述资料,我们作为读者可以产生这样的疑问:
  朱某到底是死在田野,还是在距家门口仅30米的地方?
  朱某的妻子到底有没有带小孩出来寻找其夫?若是寻找了,为什么仅仅在几十米的范围内找不到人?第二天尸体又奇迹般地出现在家门口?
  若是朱某的妻子带小孩出来寻找,并且找不到人,心里急不急?会不会急着打电话问檀某到底把人送到什么地方了?会不会向派出所报案请帮忙寻找?
  尸体最终是在家门附近发现的,难道酗酒中的朱某在头一天晚上与妻子玩捉迷藏,等妻子找不着人回房睡觉后再现身到门口?
  谁先发现尸体?檀某,还是朱某的妻子,还是二人同时发现?为什么朱某的妻子自己不去看尸体,一定坚持要檀某去看?难道她对朱某的死已知,或者是心灵感应预知?为什么不是先报案,而是让檀某自己去看?
  檀先生质疑 “警方曾经调查过周围的居民,当时周围动静很大,怎么可能找不到人呢?” 有人怀疑,不排除朱的妻子讨厌醉酒的丈夫,故意不开门让朱进屋,故意不去寻找冻在外面的朱。由于朱的妻子这种冷漠的行为,直接造成朱培训冻死在外。如果这个推断成立,那么,过错应由朱的妻子承担,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虐待家庭成员罪”,警方是不是应当对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进行刑事调查,还原当时的真相呢?
  所以,现在表面的问题是,好人该不该得好报。潜藏的问题却是,朱某家庭不和,朱某的死是否另有隐情。

2009-12-24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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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适用指引之破产案件级别管辖
(本文作者:丛彦国)


一、新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山市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中府[1992]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灌装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站。

  工厂自用的液化石油气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经建委、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从事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经市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凡从外省购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持有该省劳动局批准的证件、质量证书和出厂合格证,向我市劳动局申报,经验审合格后方能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安全,液化石油气站应划定防火区和生活区两大区域,各区域要有分隔围墙(栏)和竖“严禁烟火”标志。

  第七条 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防火区,经批准的要办理入区登记手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进入防火区。

  第八条 凡进入防火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拖拉机、电瓶车和摩托车禁止进入。

  第九条 贮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贮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第十条 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灌装场地面应铺贴不发火材料,保持良好的通风,其空间液化石油气浓度不得超过0.4%.

  第十二条 贮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灌装量的红线标志。

  贮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开关、安全阀等要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贮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维修贮罐、管道及输配系统时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先制定方案,报劳动、公安部门同意后,方能动火作业。

  维修时,贮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站要根据各个不同的部位,购置不同的排险工具和消防器材。排险工具和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方便操作的位置上,并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和供电线路,保持消防系统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站应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警卫、值班制度;

  (四)安全防火、巡回检查和维修动火制度;

  (五)槽车装卸制度;

  (六)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七)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八)设备档案制度;

  (九)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制度。

  第三章 灌装

  第十七条 灌装液化石油气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领取市劳动局签发的《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灌装:

  (一)新钢瓶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

  (二)在用钢瓶无定期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钢瓶体被腐蚀达到检验报废标准的;

  (四)钢瓶体发现有烧烤痕迹的;

  (五)防护罩、底座、手轮不全的;

  (六)角阀压盖松动或角阀损伤,无安全使用保障的;

  (七)未使用的钢瓶出厂期限超过五年的。

  第十九条 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0、15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0.6公斤,5O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1.0公斤,必须实行严格的复验制度,严禁超量灌装,灌装不合格不准出站;

  (二)要加强灌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站;

  (三)钢瓶灌装后应贴上灌装代号或标签;

  (四)灌装前应认真检查灌装台秤,灌装台秤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五)严禁将灌装石油气钢瓶卧放、倒立或露天堆放;

  (六)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

  (七)严禁从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第二十条 新钢瓶或检修后的钢瓶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真空度≥83Kpa)检验,并有专人检查,合格方能灌装。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超量装运。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贮罐在投入使用期满一年的,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贮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检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钢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

  (二)使用超过二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钢瓶的检验由市劳动局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槽车在使用期满一年的,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市、镇(区)建委、劳动、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求有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领导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站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工作计划;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协调本站安全技术活动等。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由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站的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站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劳动和主管部门,以便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液化石油气站或其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