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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13:13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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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纪实
钟建林
一起源自十五年前的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令当事人百般纠结,双方的生活都难以安宁。近日,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将该案纠纷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

  1992年5月28日,XXXXXXXXX公司拆迁安置给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一套住房,坐落于XX市XX开发区X片XXX栋X-XXX房;1994年7月28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李某某的名下,权证号码为XX私字第XXXXX号,登记所有权性质为“私有”,登记房屋坐落为“XX开发区X片XX栋X-XXX”,登记建筑面积为75.51平方米;1995年8月25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经友好协商,将房屋卖给张某某,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由张某某一次性将购房款68000元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一份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某,其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特别注明“仅作过户用”;李某某和张某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王某某在场,并对房屋买卖没有任何异议;此后因XX市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房屋的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毕。

  【案件审理及调解经过】

  张某某认为房屋一直未过户,原因就在于李某某不积极配合,多次找李某某协商未果,遂于2011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某立即履行义务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的名下。

  案件分到了民一庭。民一庭承办法官随即开展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

  首先是安排书记员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全套应诉材料。书记员拨通了李某某家里的电话,拟请李某某本人来法院直接领取起诉状副本。接听电话的不是李某某本人,只说了一句李某某晚上7点以后在家后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就再也不接书记员的电话。书记员只好将全套应诉材料交由法院专司送达工作的干警上门送达。

  法院的送达工作干警来到李某某的住处,出示工作证说明来意,请李某某签收应诉材料并建议积极应诉。李某某却愤怒不已,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并表示绝对不会来法院出庭应诉。法院干警依法将应诉材料留置送达。

  5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某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但李某某本人并未到庭。

  庭审中,李某某的代理律师代表李某某提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一是讼争房屋系李某某与丈夫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初李某某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时,并未征得丈夫王某某的同意,因而讼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至少也是部分无效;二是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当时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该房屋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进行流转,而张某某并不具备“本村村民”的购房人主体资格,因此讼争房屋的买卖也自始无效;三是讼争房屋至今未过户,根本原因是张某某自己没有将该事情放在心上,并不是李某某不积极配合造成的。总之,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关于过户讼争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对李某某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1995年张某某和李某某商量买卖讼争房屋时,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是在场的,当时并未表示反对买卖讼争房屋,反而是表示同意出售的,只不过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要求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共同签名而已,而且自1995年之后至今,王某某也从未对买卖讼争房屋提出过任何异议,更未依法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行为。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已经属于国有土地,相关手续也都已办妥,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也只要李某某配合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个字就行了。为了请李某某配合过户讼争房屋产权,张某某本人及相关亲友曾上门找过李某某十多次,但每次都是因李某某态度蛮横不讲理无果而终。因此,张某某要求无论如何都要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为了对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法庭电话通知李某某本人赶紧将相应的证据原件送来法院。李某某遂来到法庭,坐到了被告席上。

  接下来的庭审中,李某某对张某某过去十五年来的诸多言行和做法深表不满,尤其对张某某居然将其告到法院大为光火。张某某则依然对过去十多次上门请李某某配合过户未果而倍感委屈,进而大声指责和数落李某某的种种不是。此间双方一度情绪失控,言辞交锋你来我往,激烈而火爆。

  法官见状宣布休庭,建议双方先冷静下来控制好情绪后再继续开庭。

  休庭中,法官考虑到本案讼争房屋的买卖已有十五年之久,张某某作为购房人早在购房之初就已居住使用讼争房屋至今,李某某也自始终未表示房屋不卖了,本案纠纷应该只是因双方性格都很倔强,产生了一些误会造成 ,双方就讼争房屋的买卖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因此认为本案纠纷以尽量调解解决为上策,于是建议双方冷静下来后考虑调解方案,并“背对背”地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对张某某,法官建议说,双方矛盾发展到今天,应该不全是李某某一方不积极配合过户所致,肯定也有张某某行为上对自己的大事不够专心,言语上对李某某不够尊重等方面的原因,因此也应体谅体谅对方,可考虑从经济上适当补偿对方。对李某某,法官则建议说,人家张某某作为购房人,房屋都住了十五年了,产权却还未过户,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讲不过去,因此配合过户房屋产权是李某某首先要履行到位的义务。

  经法官来回“背对背”地调解,双方的调解差距最后集中在张某某应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上面。李某某要求补偿四至五万元,张某某则说充其量只能补偿三千元的样子。

  双方的调解方案明显差距过大!法官遂宣布定期宣判,但同时还是建议双方休庭后继续在法官的主持下积极调解,争取在宣判前调解成功。

  在此后的调解中,法官注意发挥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积极作用:先是建议张某某和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直接接触,让律师充分感受张某某所受的委屈。从与张某某的面谈中,律师得知张某某能给付补偿金的上限也就只能是五千元。法官接着建议律师做李某某的工作,要李某某更多考虑十五年没有过户产权的买房人张某某的委屈感受,从而降低对补偿金数额的过高心理预期,并考虑补偿金数额不超过一万的调解方案。律师对此很是配合,积极做了李某某的思想开导工作,李某某接受了先积极配合过户房屋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补偿金一万元的调解方案。在此情况下,法官趁热打铁建议张某某“风物长宜放眼量”,考虑一次性补偿李某某一万元的调解方案,前提当然是李某某先履行配合过户产权的义务。张某某再三斟酌后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

  2011年6月2日,是双方来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的日子。法官考虑到万一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还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配合签字,于是要求王某某也带着自己身份证来法院,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有意思的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不但都来了,还抱着一个两岁多一点的小孙子。在大家的惊愕中,他们解释说是儿子儿媳白天工作忙不过来,自己老两口退休了,负责带孙子,由于今天两个人都要来法院,所以只好把小孙子也抱来了。原来如此!大家都不禁笑了。

  由于此前的调解方案都已在电话中沟通好,以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先配合过户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经济补偿金一万元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的签署也就水到渠成了。

  一起纠缠了张某某和李某某以及双方家庭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调解解决。双方又都楼上楼下的,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互助的美丽生活画卷必将徐徐展开……

  【工作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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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最近,部分地方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来函询问有关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其罚没收入如何缴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罚款权,罚没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
二、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下发处罚通知书时,应同时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和稽查局。
三、罚没收入直接缴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户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汇缴中央国库。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不再设立罚没收入的过渡性帐户。
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下发处罚通知书后,应督促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及时上缴罚没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罚没收入后,由会计部统一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具罚款收据。



1999年4月6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5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2002年第5号


一、基本情况
2002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44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0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2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87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86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1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87件,占受理申诉总量的6.47%;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在正式立案的87件申诉案件中,经查实有效的申诉案件共计54件,占立案申诉的62.07%。
二、 具体情况
(一) 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由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于今年5月16日正式成立,所以,2002年第二季度涉及上述公司的申诉情况,以5月16日为界分为两个统计周期进行统计。
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5月16日(不含)之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原中国电信)被申诉5件,5月16日(含)之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简称新中国网通)被申诉3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21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19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3件,5月16日(不含)之前,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吉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企业被申诉1件(详见附表二)。
(二) 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2年第二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33件,占61.1%;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0件,占18.5%;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6件,占11.1%;因特网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7.4%。
在查实有效的54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 申诉资费争议的13件,占24.1%;
2、 申诉服务质量的32件,占59.3%;
3、 申诉通信质量的9件,占16.6%。
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2年7月24日,正式立案的87件申诉案件,已全部结案。
附件:
附表一、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附表一: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申诉方式月份 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 来访 合计(件)
4月 477 8 72 31 0 588
5月 299 6 44 33 1 383
6月 274 6 71 22 0 373
合计件 1050 20 187 86 1 1344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经营者名称 被申诉的电信业务 被申诉量(件) 2002年月底用户数(万户)
原中国电信 固定电话 2 5 \
N-ISDN 1 \
ADSL 2 \
新中国网通 IP电话 2 3 —
电话卡 1 —
中国移动 移动电话 18 21 12329.4
IP电话 3 —
中国联通 移动电话 15 19 5287.5
无线寻呼 1 2507.5
IP电话 1 —
长途电话 1 —
其它 1 —
铁通公司 固定电话 2 3 215.2
公用电话 1 7.5
原吉通公司 IP电话 1 2 —
其它 1 —
其它 1

总计 — 54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申诉分类 企业名称 乱收费 资费争议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 其它 合 计件
原中国电信 5 5

新中国网通 2 1 3
中国移动 8 12 1 21
中国联通 3 10 6 19

铁通公司
3
3
原吉通公司
1
1 2
其它 1 1
合计件 13 32 9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