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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张宏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6:23:25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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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


内容提要  宪法惯例是当代中国重要的宪法渊源,在当代中国的宪政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宪法惯例的一般原理出发,试对当代中国宪法惯例的状况、作用、地位和生成机制等加以评述。
关键词   宪法惯例  当代中国























目   录


序 言
一、宪法惯例的概念解析
二、当代中国宪法惯例的实例举要
三、当代中国宪法惯例的要素、结构及特质
四、宪法惯例的生成机制
五、宪法惯例的积极意义、固有缺陷及制度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序  言


多年以来,我国宪法学界形成共识:依法治国,首先应当“依宪治国”。不过,在很多宪法学者的意识里、在绝大多数公众的心目中,此处的“宪”,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讲,仅限于成文宪法,即宪法典以及单行宪法性法律文件。实际上,当代中国宪法的构成远非如此简单。不揣浅陋,我以为, 它是一个以宪法典为核心、由宪法性单行法律、普通法律中的宪法性规范以及其他类型规范共同构成的复合性宪法,来源不一、成分复杂、形式多样,可谓一株主干突出、分枝繁茂、根系发达、生机勃勃的“宪法之树”。其中一枝——“其他类型规范”之一——宪法惯例(constitution convention),虽然广泛存在,并且一直在深刻地影响着现、当代中国的宪政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学界对这一重要的宪法渊源和宪法现象长期以来注意不够、研究不多。
基于上述观察,本文拟从性质、确认标准、现状、结构和生成机制等角度对当代中国的宪法惯例试作述评。
题中的“当代中国”,指1949年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大陆地区。


一、宪法惯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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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政发〔2008〕26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省审计厅负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经济体系,加快对外开放,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每周三接访等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国内外和省内形势。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确定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研究审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呈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根据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也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传达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战线的原则性问题,需请所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参加,并请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二、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由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由协调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市长报告,并履行报告单制度。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浅析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

罗锦锋


  在社会生活主体利益高度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利益冲突扩大化的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在执行工作中践行能动司法成了中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能动司法及主动延伸执行职能内涵
  能动司法强调司法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对经济社会领域内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主动延伸执行职能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职能分工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解决于执行案件联系紧密的权利与义务较为清晰的矛盾纠纷。
  二、 执行工作中如何践行能动司法
  (一)恰当的对案外纠纷予以调解,减少再次申请执行。
  能动司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彻底消除纠纷隐患;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
  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不能使用调解,指的是对也已受理的执行案件不能适用。但是对与执行案件联系紧密的尚未申请执行的矛盾纠纷,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这时的调解相当于诉前调解。
  传统的观念认为法院仅对也已受理的执行案件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结完毕,就是法院的执行工作终结。但是,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有些矛盾往往要数次申请执行才能最终解决。如果只对已受理的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复杂的矛盾纠纷,这就要适当的延伸执行职能,对与已经受理的案件联系紧密的矛盾纠纷加以调解,彻底消除纠纷隐患。如,一个因抚养费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因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得多次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能在执行程序中,就尚未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已经申请执行的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则一次性的给予解决,便可以彻底消除纠纷隐患。
  (二)认真搞好执行和解 减少相关纠纷的再次起诉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经常使用的方法,运用的好能减少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个案的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之事再说不问,是传统的做法其理论基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立性。对于简单的案件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整个矛盾纠纷就完全解决。但是有些比较复杂的矛盾恐怕一次起诉难以解决。如果能就尚未起诉的如,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因受害人的伤害需要数次治疗才能彻底解决,但是受害人为了早日实现自己的权利,就不不得不分几次诉讼和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能在执行程序中,就尚未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已经申请执行的进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则可以彻底消除纠纷隐患。
  三、在执行工作中践行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是个系统工程,在执行工作中践行能动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一)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立案数量,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权的消极被动性是司法权内涵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其保证纷争被提请到法官面前时,法官才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在某种程度上,法院的这种谦抑性是令其获得大众尊重和仰视的原因之一。
  依照司法的被动性那么复杂矛盾纠纷要等当事人的多次诉讼和申请,才能得以彻底解决。如果实行能动司法则可以简化程序,降低了本应多次缴纳的诉讼费用。同时,因为矛盾纠纷,在一个案件中得以解决,大大减少了法院的案件数量,使得法官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这就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在执行工作中践行能动司法,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对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都几经权衡才作出的,因而都对执行的结果及法官的工作都十分的认可,这使得当事人消除了对法院的对立情绪,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如果通过强制执行,有时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甚至是矛盾激化,为和谐神会增加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能动司法通过调解或和解有效的避免了激化矛盾,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自从在执行工作践行能动司法以来,荔浦法院已经成功的化解了15起复杂的矛盾纠纷,使法院减少了10起诉讼案件,8起执行案件,减少当事人诉讼费用上万元。
  我们在践行能动司法时,一定要把握好“度”。适当的能动司法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但是超过了“度”,必然会导致极端不正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背离能动司法的初衷。因此能动司法应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前提,适当的发挥能动性,坚决杜绝无限的放大能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的被动性走向完全的司法主动性。
  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我们既要在执行工作中实行能动型的司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又冷静客观把握好能动司法的 “度”,这样才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荔浦县人民法院 罗锦锋 1378823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