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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之能力要求/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2:26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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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之能力要求

崔文茂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高效、经济、公正、彻底和稳定等独特的优势。诉讼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上述诸多的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审判制度正在不断增强法院调解的作用,法官失去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尤为诉讼制度改革的新目标。
一、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调解意识,重视日常的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诉讼调解疏导能力。具体可采取:心理缓和法、矛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
1、所谓“心理缓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2、所谓“矛盾疏导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后,就设法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用真情换取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疏导工作促使他们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3、所谓“批评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运用好首先评价的武器,扬善挞恶,对过错方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及时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4、所谓“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种种行为规律,用心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像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的调处和疏导工作。
5、所谓“直觉观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观察案件异常情况,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常情绪激动的、曾发生过激行为和矛盾冲突的、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的、由家属陪同来开庭的、一方起诉是出于报复心理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预防和疏导工作,从而及时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
6、所谓“合力调解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决问题,真正化解纠纷,光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
上述诉讼调解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它们大都贯穿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如果能够尤为一名自如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的专家,那么他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二、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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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深圳机场项目贷款协定

中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深圳机场项目贷款协定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
  1990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方)为一方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另一方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基金会的宗旨在于援助阿拉伯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经济,并向这些国家提供实施发展项目及计划所必需的贷款;
  鉴于借方已开始在借方深圳市的范围内建设包括一个机场修建、运行的项目,(此后称为项目,其中更具体的内容在表2中列出)其总投资约757,000,000人民币,相当于约60,000,000科威特第纳尔;
  鉴于借方已要求基金会资助该项目;
  鉴于借方已通过拨款从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获得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15,810,000科威特第纳尔,另外又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贷到人民币90,000,000元相当于约7,100,000科威特第纳尔来资助这个项目;
  鉴于借方将从他自己的来源或其他来源获得满足为完成并运营这个项目总造价中所缺资金; 
  鉴于借方已委托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个项目的责任;
  鉴于基金会对本项目在借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效益感到满意;
  鉴于基金会根据以上各点,业经同意按照本协定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偿还;支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本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一笔相当于捌百万科威特第纳尔(KD8,000,000)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按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点五(3.5%)的年利率向基金会支付利息。利息从各次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除利息外,每年加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作为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和实施本贷款协定的服务费用。
  第1.04款 在基金会根据借方要求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发特别承诺的情况下,借方应对该承诺尚未提取的本金余额按百分之零点五(0.5%)的年利率支付费用。
  第1.05款 对上述不满半年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按一年12个月、每月30天、全年360天计(折)算。
  第1.06款 借方应根据本协定附表1所列分期还款表偿还已提取的贷款额的本金。
  第1.07款 上述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按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2月15日和6月15日支付。
  第1.08款 在付清全部到期利息和其他费用,并在至少提前30天通知基金会的前提下,借方应有权提前偿还:(1)当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总额本金或(2)分期偿付中任何一个整期的本金。在此情况下,贷款最后一期的偿还被视为已到期。
  第1.09款 前述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地点应在科威特国或基金会所合理要求的其他地点。

  第二条 货币
  第2.01款 有关本协定的全部财务往来,均应按科威特第纳尔结算,所有到期贷款金额,均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
  第2.02款 基金会将根据借方的要求,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应由本协定贷款支付的货款或偿付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所需的各种外国货币。在此(这种)情况下,从贷款中支取的金额应与换取外币所必须的科威特第纳尔的金额相符。
  第2.03款 偿还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时,基金会可根据借方要求,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用借方所支付的基金会可接受的某种或几种外国货币来购买用以偿付所需金额的科威特第纳尔。
  只有在基金会已经收到实收额的科威特第纳尔时,才被认为已履行按本协定所规定的偿付。
  第2.04款 为了执行本协定而需要确定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比价时,此种比价应由基金会合理确定。

  第三条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3.01款 借方应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根据本协定规定为实施项目业已支付或面临支付所必需的金额。除非基金会同意,不得从贷款中提款支付89年3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或支付采购在贷款借方国内生产的货物的当地费用。
  第3.02款 根据借方的要求,并按借方和基金会商定的条件,基金会可出具书面的特别承诺,向借方或他方支付由本协定供资的采购贷款,即使撤销贷款或中止借方提款权,此项承诺也仍然有效。
  第3.03款 当借方要从贷款中提款或要基金会按前款规定出具一项特别承诺时,借方应按基金会合理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包括陈述、协定和其它文件)向基金会递交一份书面申请。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提款申请书和本条下面所规定的必要单据,在项目开支后即提出。
  第3.04款 无论在基金会支付需求款项之前之后,借方均应按基金会的合理要求向基金会提供有关单据和证明,作为提款申请的依据。
  第3.05款 提款申请以及作为依据的单据和证明,其内容和形式应均能符合: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但提取的款额仅用于本协定规定的宗旨。
  第3.06款 借方提取的贷款只能用于为实施本协定附表2所列的项目而必需采购之货物的合理费用。这些货物及其采购方法和程序,应由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确定,并可在以后协商修改。
  第3.07款 借方以此方式购得的货物,应仅用于项目的实施。
  第3.08款 基金会支付的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额,应按借方指令付款。
  第3.09款 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应于1994年6月30日或借方和基金会另外商定日期终止。

  第四条 特别条款
  4.01款 借方应不迟于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获得或使之获得为满足本项目所需约366,000,000人民币相当于28,900,000第纳尔的全部资金,其条款和条件应满足基金会的要求。
  第4.02款 借方应做出使基金会满意的安排,使所得贷款能由政府支配使用;取得上述4.01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的拨款和银行贷款;以及在基金会满意的条款、条件下按需要及时获得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它资金。
  第4.03款 借方应使政府把本项目的建设、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和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分别委托给:政府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委托给能在形式与实质上为基金会满意的规则和规定下运营并具有勤奋、有效地建成、运营、维护本项目所需的权力、管理、行政管理的公司进行;借方在拟对上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采取有任何影响其机构性质的行动时,应通知或使之通知基金会,并应在采取这类行动前给基金会以合理的机会与政府交换关于这方面问题的意见。
  第4.04款 借方应使政府:(A)用足够的勤奋和效率以及良好的工程、财务和管理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B)在完成本项目后对其运营,维护并对不属于本项目内但为本项目正确和有效地运营所需的构筑物和其它工程和设施根据良好的工程、财务、管理和商业惯例负责运营和维护。
  第4.05款 在不影响上述4.04款规定的原则以及本协定其它规定下借方应使政府通过政府的建设单位和公司(视具体情况而定)做到:(1)以基金会能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在施工和准备招标文件及评标工作中指定一个工程咨询者。这种工程咨询者的工作提纲应经基金会批准。(2)及时获得和保留借方和政府法律所规定的为本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所有的执照、许可证、批准件、批复件。(3)在1990年12月31日之前,拟出为本项目有效的勤奋的运营和维护所需的全面的人员培训计划(并说明其人数)并付诸实施,此项计划在制订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供一份抄件。(4)保持本项目及公司正确的财务会计并由深圳市审计局对这些会计每年按照良好的审计惯例进行审计,经验证、审计过的会计抄件以及审计者的报告应在财务年度后的6个月内按基金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和深度向其提供。
  第4.06款 借方应使政府经常采用必要的措施来规定费率和费用以提供满足下列需要的收入:(A)支付运营费用包括管理和折旧费(B)留有一定余度作为将来扩建和改善计划费用合理的一部分。
  第4.07款 按照附函1规定的程序,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签订由贷款资助的合同应经国际竞争性的投标和基金会的批准。
  第4.08款 借方应使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因实施和运营本项目而发生的可预见有危害的环境影响。
  第4.09款 借方应在有关本项目的考察、计划、规范、实施本项目的进度以及此后任何重大修改,一经拟就,按基金会随时所提的要求迅速向之提供。
  第4.10款 借方应使政府坚持或使之坚持中以验明使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公开其在项目实施中的使用(包括其费用),并在经常保持良好会计惯例作相应的反应以说明借方实施本项目的建设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应使基金会的代表有合理的机会来检查本项目,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及文件;并应向基金会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关于贷款使用、项目、货物及实施本项目的建设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
  第4.11款 借方和基金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达到贷款目的。为此,借方应从本协定签订日期起,每三个月向基金会提供或使之提供壹份定期报告,其内容为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贷款的一段情况,以及其它基金会合理要求的情况。
  借方和基金会应通过他们的代表随时交换关于和贷款目的有关的事宜并保持其服务。借方应将任何阻碍或有虑阻碍完成本贷款目的情况(包括本项目费用的重大增加)或保持其服务的情况迅速通知基金会。
  第4.12款 没有此后产生的其他以政府资产抵押的外部债务能享有比贷款优先之权,是借方和基金会的共同意图,为此,借方担保,除基金会另行同意外,如果产生作为外部债务的担保而将借方资产抵押的情况下,该抵押即自动地以等额优先成为偿还基金会贷款本息和其它费用的担保;并在产生任何这种抵押时按此意作出明文规定,但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购买物权时只作为对物权购价的付款保证而产生的抵押;
  (2)为保证偿还期至多为一年的债务而由某项商品(比如以出售该商品所得贷款来偿还)而产生的抵押; 
  (3)在银行的一般往来业务中,作为从借款之日起偿还期不超过一年的债务的保证而产生的抵押。
  本款中所使用的“借方资产”一语包括借方,或其下属部门,或借方所有或所管辖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所有或所管辖的实体,包括借方的中央银行或其它行使中央银行的功能的其它机构。“抵押”一语包括各种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或特权或优先权。
  第4.13款 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不折不扣地偿还,并免交按借方法律生效或在其境内实际上生效或将来生效的法律的任何税。
  第4.14款 本协定及其必要时的批准和备案均应免征借方或其境内现行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税,关税、征集、费用。如贷款用某国或某些国家货币偿还,而那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征收上述任何捐税或费用,由借方支付。
  第4.15款 本协定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免受借方或其境内现行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包括外汇管制)的约束。
  第4.16款 借方须将一切用贷款购置的货物保险或使之保险。这种保险应包括购买货物将其运至借方境内并运至本项目工地的诸如海事保险、运送保险及其它风险等;保险金应与良好的商业惯例相符。这种保险费须以采购货物的同种货币或可兑换的其它货币支付。
  借方应取得并保持或使之所得或保持可靠的保险公司对本项目有关的风险保险,其保险金应与良好的商业惯例相符。
  第4.17款 借方应对其在实施本项目中的义务,采取或使之采取所需的行动;而不采取也不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项目实施或运营或本协定规定的行动。
  第4.18款 对所有和本项目有关的事宜,借方应指定政府、建设单位、公司或人员作为借方的代表。
  第4.19款 双方同意并理解,有关本协定的通信应为英文,所有按本协议条款和条件需向基金会提交的文件应为英文。
  第4.20款 所有基金会的文件、记录、通信和类似材料应由借方按机密对待。借方应使基金会的印刷品免于监督和检查。
  第4.21款 基金会所有资产和收入应免于没收、扣留或收归国有。

  第五条 撤销贷款和中止提取
  第5.01款 借方经通知基金会即有权撤销尚未提取的贷款余额的任何部分。但借方不得撤销基金会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已开具的一项特别允诺的贷款的任何部分。
  第5.02款 如有下述原因且持续不止发生下述任一情况且在继续,基金会有权通知借方终止从贷款中提取任何款项。
  (A)对本协定规定的或借方与基金会之间任何其他贷款协定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或其他款项的到期偿还,借方全部或部分地未履行义务;
  (B)借方未执行本规定;
  (C)由于借方违约,基金会全部和部分中止借方按借方和基金会之间任何其他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提款权;
  (D)出现非常情况,使借方已无可能履行其在本协定中的义务。
  本协定生效前,业已存在的原因的影响与生效后相同。借方对本贷款的提款权因故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将持续到中止原因消失为止,或到基金会通知借方恢复其提款权时为止,但在基金会向借方发出这类通知的情况下,借方的提款权只能恢复到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度,并受通知所示条件的约束。基金会发出这类通知,并不影响基金会的任何权利,也不损害因任何别的或随后出现的中止原因而产生的补偿。
  第5.03款 存在第5.02款(A)所述的原因,且在基金会通知借方后30天仍持续存在,或存在第5.02款(B)、(C)和(D)所述的任何原因,且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60天仍持续存在,则基金会在此时或其后原因仍然存在的任何时候,均有权视情况决定贷款本金已经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据此,不管本协定有无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贷款本金即成为到期并必须立即偿还。
  第5.04款 如果(A)借方从贷款中提取任何金额的权利被中止持续30天,或(B)按第3.09款规定的终止提款权的日期已到而仍有一定额度的贷款尚未提取,则基金会可通知借方终止其提取未提余额的权利。此通知一经发出,该贷款余额即被撤销。
  第5.05款 基金会宣布的撤销贷款或中止提款,不适用于基金会根据第3.02款业已出具特别的承诺的款额,除非该承诺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5.06款 除非基金会另外同意,否则,被撤销的贷款应按比例在撤销日期之后的各笔分期还款中分摊扣除。
  第5.07款 除本条已特别规定外,即使撤销贷款或中止提取,本协定所有条款和规定仍然完全有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效力;未行使的权利;仲裁
  第6.01款 根据本协定决定的基金会和借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管是否有悖于当地法律规定,都是正确的并应按其规定执行。双方在任何场合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宣称或坚持本协定之任何条款为不正确或不可实施。
  第6.02款 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使用或未坚持或迟用本协定规定的权利,或未坚持实施本协定规定的补偿,或未使用协定规定的权力,并不损害其任何其它权利,也不能解释为其放弃了应享的权利、权力和补偿。同样,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其义务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并不损害对方采取本协定赋予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6.03款 有关本协定的争议或权利要求,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争议按下款提交仲裁。
  第6.04款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人组成。一名由借方指定,另一名由基金会指定,第三名仲裁人(此后有时称为公断人)由双方协定指定。任何仲裁人如辞职、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则按上述指定原仲裁人的办法指定继任仲裁人。该继任仲裁人享有原仲裁人所有权力和义务。
  仲裁程序从一方通知另一方时开始。该通知应明确说明提交仲裁的争议或申诉的性质、要求补偿的程度及其性质、所指定的仲裁人姓名。在发出该通知后的30天内,另一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人的姓名通知提出要求仲裁的一方。如另一方未这样做,国际法院院长即按提出仲裁一方的要求指定之。
  如果自仲裁程序开始60天内,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指定一名公断人,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按本款第一段的规定指定公断人。
  仲裁庭首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由公断人确定。此后,仲裁庭即可确定开庭的具体地点和时间。
  仲裁庭制定仲裁程序规则,以有一个公正的机会听取双方中每一方的发言,出席或缺席审决所提出的问题,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裁决应至少由多数成员签字并以书面形式发出,签字副本交双方各一份。按本条规定作出的仲裁判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须服从并履行。
  仲裁人和被责成从事与仲裁有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酬金和费用的数额,由双方确定。如果双方直至仲裁庭开庭前尚不能就上述酬金和费用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庭酌情确定合理数额。各方负担各自在仲裁中的费用。仲裁庭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有关费用在双方的分摊及其支付办法和途径,均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应用借方国和科威特国现行法律中共同的总原则以及公正原则。
  第6.05款 前款规定的为解决双方争议和双方中一方的权利要求的措施,应排除为解决争议、判定要求而可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6.06款 为采取本条规定的行动,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采取本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措施时,均可按第7.01款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双方决定从现在起,不再坚持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七条 其他条款
  第7.01款 依据本协定或其贯彻情况,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请求或通知,均应书面发出。除第8.03款规定外,任何通知或请求,凡按本协定所列地址或收取方通知的任何其他地址,一经发送方面交或通过邮寄、电报或电传发至收取方,就被认为已依法递交和发送。
  第7.02款 签署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提款申请书的签字人,或代表借方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或按本协定签署其他文件的人(一个或几个),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有关他们的授权证书及其签字字样。
  第7.03款 深圳市副市长或任何一位由他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他的人,可以代表借方根据本协定采取任何可以和应该采取的行动和签署任何实施文件。对本协定条款进行借方同意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上述借方代表或由他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他的其他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凭。但是,这些修改和补充是借方认为合理的,且不致使借方的义务有很大增加。借方代表对修改和补充的签署,可以作为未使借方义务有很大增加的依据。

  第八条 本协定的生效和终止
  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A)基金会获得充分证据,确信本协定的签订业经法律授权和必要的法律批准(B)借方已所取得为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后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前款规定证据的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一份有关官方的决定,表明借方签订本协定业经法律授权和必要的法律批准,其条款已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当基金会得到借方提供证据已足够使协定有效时,即发电传通知借方本协定已经生效。协定自该电拍发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如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的90天内,或在双方商定的宽限期终了时,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仍未具备,则基金会有权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通知借方终止本协定。此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和由协定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立即终止。
  第8.05款 当借方偿还了全部贷款连同应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本协定和由协定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

  第九条 定义
  第9.01款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用于本协定或任何表时,下列名词及符号具有下列意义:
  (1)“项目”是指表2所描述的,由本贷款所资助的在货物清单中的各项货物以及基金会和借方随时对其描述所作的修订、补充。
  (2)“货物”是指该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服务。在说到任何货物的费用时应包括将这种货物运到借方境内的费用。
  (3)“贷款”是指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所能获得的科威特基金会贷款。
  (4)“政府”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
  (5)“银行”是指中国国家银行,深圳分行。
  (6)“建设单位”是指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由政府组织的深圳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7)“公司”是指深圳机场公司,该公司是根据深圳市政府法律为了在本项目完成后,为运营和维护本项目,于1989年5月1日成立的。
  (8)符号“CAAC”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
  (9)符号“RMB”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的元。
  第9.02款 为第7.01款确定下述地址:
  借方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市深南中路
       深圳市人民政府
       图文传真号码:243865
       电传号码:420429  SZIDC CN
  基金会地址:科威特国  科威特市第2921号邮政信箱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ALSUNDUK KUWAIT
        电传号码:22025  ALSUNDUK
             22613  KFAED KT

  本协定由双方法律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述日期签字,正本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李广镇              阿布杜尔·瓦哈博· 巴德尔
     (签字)                  (签字)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1988)163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转发(附后),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各行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各行的存、贷工作按照总行今年4月所发明传电报“关于做好当前信贷工作的意见”和今年5月份周道炯行长在长沙储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行掌握。贷款必须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方针,认真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政策;吸收的存款必须优先保证计划内固定资产贷款和重点项目的资金供应。
二、对流动资金、储备、短期周转等贷款,各行应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生产建设的合理需要控制发放。特别是上半年建筑业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多的地区要认真检查分析并研究采取适时收紧的措施,对到、逾期贷款要抓紧回收。上半年因计划内资金或债券暂不落实而垫付发放的临时贷款,要随其资金的逐步解决而抓紧收回。
三、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信贷规模指标要按月进行分析考核,对控制全年信贷规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随时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希各分行对上半年信贷执行认真进行分析并预测全年情况,专题上报总行。
四、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对过去从财政预算外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中吸收的定期存款,从7月份开始要划转到“财政性定期存款”科目核算(总行财会部将另行通知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信贷收支项目不作变更,各行可在“财政性资金”(代号10)项内反映。
五、关于人民银行银发(1988)163号文中提到“对流动资金代款,除建设银行外,进一步落实‘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一语,各行纷纷来电来函询问。对此,总行已向人民银行总行作了书面报告,说明我行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也需要进一步落实“多存多贷,少存少贷”政策的缘由。各行应按照今年初全国分行长会议上对执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政策的具体要求和计算考核方法,认真掌握;各分行如确有多吸收的存款资金(扣除认购的债券和资金缺口等因素),发放合理的流动资金和储备贷款需要增加信贷规模的,应书面申报总行核批。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