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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25:45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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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自198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 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第三条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

第四条 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海关在清单上签注, 并对烟、酒实施加封。船舶负责人有责任为海关加封烟、酒提供方便。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启封及重封,并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相应变更封存烟、酒的数量。

第六条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

第七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 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

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 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

第九条 对我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在经营国际航运期间,海关按本规定对烟、酒加封留存;在改营国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略)

附件二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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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要充分总结和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成就,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至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宣传周期间,企业、机关、学校、农村、社区、军营等要把倡导节能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作为宣传重点,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在全社会强化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普及合理用能、提高能效、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三、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抓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较好的实施方案,安排节能宣传专项经费。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要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现场体验活动,建立节能科普基地,印制宣传海报、宣传手册,深入开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进一步把节能理念转化为全民行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倡导低碳消费,组织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利用宣传周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
四、各部门要围绕“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举办政府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社区行动等针对不同群体的宣传活动。节能宣传周期间,各级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成果和经验,广泛宣传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资源循环利用、“禁实”等方面工作成效,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要结合夏季用电高峰形势,加强有序用电,鼓励节约用电,倡导绿色消费,践行节约行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使用环保再生纸和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等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厉行节约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通过实地体验等多种方式强化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培养学生珍惜资源、合理用能的行为习惯。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在全社会推广普及节能、低碳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总结和推广节能增效的经验和成效,继续开展“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等活动,组织电信运营商发送倡议节能减排的公益短信。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绿色建筑行动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成效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绿色饭店、绿色宾馆建设,倡导公众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各级国资委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节能成效展,倡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普及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能效,调动相关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以新闻、专题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节能成就,播出倡导节能生活的公益广告等。各级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为节能减排献计献策。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以“四个一”(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一粒米)为主要内容的主体实践和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强化青少年节能减排实践。
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研)发〔1990〕37号《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这里所说的“其他罪犯”,包括与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

赣法(研)发〔199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两院及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在审判实践中,对《解答》所称“其他罪犯”是否包括与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因理解不一,直接影响对立功的统一定性和量刑。例如:南昌市熊文华、王建民、万建国盗窃一案,王建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在逃同案犯熊文华藏匿于四川省广元市宝轮镇董绍义家,经公安机关电告当地将熊文华(判死刑)抓获归案。王建民还按公安人员的要求用电话与同案犯万建国的妻子联系,约万建国见面,公安人员在其约定见面地点将万建国(判十五年)抓获。又如南昌县周云豹等盗窃案,主犯周云豹抓获归案后即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十五个同案犯家中抓捕罪犯,抓获同案犯五人(均判有期徒刑以上)。上述两案被告人王建民、周云豹能否认定有立功表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答》中所称“其他罪犯”应包括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理由是被告人没有协助缉捕同案犯的法定义务,其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属立功性质,主张对协助公安机关捕获够判有期徒刑以上罪犯的或者协助捕获罪犯多人的,认为有立功表现。王建民、周云豹积极主动协助破案人员抓获同案罪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解答》中所称“其他罪犯”的外延仅指该被告人同案犯以外的罪犯,不包括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上述被告人王建民、周云豹协助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主要是公安机关利用被告人开展侦查工作的结果。不属立功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被告人没有拒绝公安机关的利用,其行为对侦查工作起了有益的作用,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