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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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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2007] 40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五保户是农村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对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必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三条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要全部纳入五保,实现应评尽评,应保尽保。其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由村民本人或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填写《五保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上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并在《五保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镇政府对审批的五保户,要与村签订《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编造五保花名册、统计表,连同《五保申请审批表》、《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村、镇、市各存档一份。
第四条 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由下而上逐级上报,经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五保供养证书》。
第五条 切实维护五保户的财产权利,其个人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五保户逝世后,其遗产按本人遗嘱处理。
第六条 五保供养是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等必需的生活食品。
(二)供给衣被等生活用品。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由政府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可享受《琼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五保丧葬事宜,由村、镇和亲属共同组织从简办理。村委会要解决好葬地等问题,终葬费按12个月的生活费核拨。
第七条 五保供养生活费标准保持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相一致。实行发放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形式。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月人均110元。
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月人均130元。
五保供养对象可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没有交纳当地政府和民间一切缴费活动的义务。
(二)水电部门或民办单位免费供应:水——每人每月3吨,电——每人每月5度。
(三)教育部门免收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等义务教育期间的一切费用。
(四)当地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在重大传统节日,对五保户上门入院进行慰问。
第八条 五保供养资金由市民政局核拨、按月发放,各镇民政办负责落实到户到院到人。同时建立五保供养资金专帐、分类立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发放款物:
(一)分片发放。由镇民政办的人员分片负责,村干部配合,直接发放到对象的手中。
(二)委托发放。委托村民政干部代领发放,但镇民政办的人员必须分片包干,跟踪检查、监督,使之安全运行。
第九条 建立以国家财政供养为主,集体保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现代社会保障机制。
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农村集体经济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
(一)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敬老院以镇办为主。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各级政府应当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资金,并配备工作人员。
(二)敬老院规模。宜占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包括农副业生产基地),床位30—50张,设置办公室、住房、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
敬老院设备。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和降温设备。住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三)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敬老院五项管理制度。即:领导机构和职责;护理员岗位责任制;院民公约;财物管理规定;院民情况表。要在办公室张贴上墙,付诸实施,安全服务。
(四)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也可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入院供养人数30—50人,并由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接收入院。
(五)敬老院实行“三个统一”的生活服务管理。即:统一供给生活费;统一供给日常生活用品用具(每年每人供给内外衣服各二套,被褥、鞋袜、毛巾、肥皂、牙具、纸球等);统一集体开膳,每日三餐、菜谱常变换,饮食要卫生、安全,伙食费要日清月结、天天公布,要过集体生日,大小节期实行加菜补助。
(六)建设文明生态敬老院。敬老院环境要绿化、净化、美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院内房间经常保持整洁、一致、无臭味;院民每人有一套床铺、被褥、衣柜、桌椅和茶具等;房间各项摆设要整齐、统一、不堆放杂物等东西;生活、娱乐、医疗、消防等设施要添置齐全,方便五保供养对象生活。
(七)因地制宜,开展以改善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收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八)要加强院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教育他们听从领导,爱院守纪,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和睦相处。要经常组织院民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扫除卫生活动。
(九)人员配备。敬老院工作岗位由正副院长、护理员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主要管理人员由镇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十)护理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院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态度和蔼,热情周到,不怕麻烦,不怕脏臭,安全服务,以院为家;做到对象、群众、领导三满意。镇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五保供养对象人数、五保供养生活费标准,把五保供养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五保供养资金总额的3%列入预算,安排五保工作经费。市财政部门应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私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财政部门每月按计划(或用款报告)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中拨给民政部门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简称“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镇民政部门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收入、支付和使用等业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切实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审批、核销五保对象,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预算核拨落实供养资金,指导、检查、监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镇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调查审核和上报核销五保对象,与村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管理和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和实物,及时解决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等难题;办理五保户的丧葬事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编造五保户花名册和建档存案,统计和报送有关情况;兴办和管理敬老院;做好组织实施,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评议、公示和上报核销五保对象;落实照料服务、安全管理和各项优惠措施;及时解决和上报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等难题,严防五保对象发生非正常事故。
第十四条 落实镇、村、组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五保供养工作机制和措施。
(一)建立镇、村、组三级五保供养服务网络机制,即镇、村分别成立有领导、党员、干部、青年、妇女、计生等部门和人员参加的“镇五保供养工作小组”,“村五保供养服务小组”,村民小组委托一名由五保亲属或邻居村民担任的义务护理员,负责对每个五保户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镇五保供养工作小组”:按有关法规要求,开展五保供养工作,做好组织实施,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对评保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与村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管理和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和实物;发动社会捐助和服务;编造五保户花名册、统计表和报送有关情况;管理敬老院、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办理五保户的丧葬事宜;落实五保户的各项优惠措施;重大传统节日对五保对象开展慰问。
“村五保供养服务小组”:协助镇开展五保供养工作,负责评议、公示和上报核销五保对象;落实照料服务、安全管理和各项优惠措施,办理五保户的丧葬事宜;及时解决和上报五保对象吃、穿、住、医等难题,做好突发灾害五保对象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严防五保对象出现非正常事故。
义务护理员:对五保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帮助处理日常生活中的柴米、菜料、水电、治病、照顾和饮食、起居等问题;做好五保对象的安全服务和突发性灾害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实行责任制和挂勾制。
实行责任制。即:实行党员、干部对五保生活照料服务包干管理责任制,由村委会安排一名党员或村、组干部对每个五保户生活照料服务工作进行包干管理,协助义务护理员落实照料服务工作,并定期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实行挂勾制。即:动员学校、单位、公司、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同敬老院、五保户进行挂勾服务,开展经常性的做好事、送温暖活动。
(三)镇、村两级落实“二上墙、三存档”规定。即:张贴上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职责,五保供养服务管理一览表;存档:五保户花名册、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五保申请审批表》。
(四)市、镇、村对五保供养工作,分别建立年、季、月指导、督促、检查制度,推进五保供养工作的发展。
第十五条 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农村五保、敬老院事业。要成立慈善基金会,开展慈善筹资活动;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上门入院对五保供养对象开展经常性的做好事,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各级政府对在农村五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公布五保供养申请条件、标准,审批程序、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等。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度,是切实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合力推进。
(一)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供养对象和用款计划,做好预算、筹集、安排供养资金工作;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所需供养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教育、水电、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制定各项配套政策,落实优惠措施,使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多方面的照顾。工、青、妇、教育、社会团体等部门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队伍,为五保供养对象开展经常性的做好事、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审计、监察、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时拨付和安全运行,促使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敬老院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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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或报批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任务书进行编制。
  (三)编制工作完成后应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论证,如评估报告提出的投资额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相差10%以上,或由于技术论证深度不够等原因,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
  (四)评估通过后,由市计委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或报批。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二)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委托任务书进行设计。
  (三)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程序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经审查论证后,其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相比超过10%以上的,必须对该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总体协调,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商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工期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项目投资业主委派。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应依法划定。在建设单位备齐有关申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法定资料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修改规划红线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市国土部门应协助做好征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及补偿价格严格按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和投标资质。
  (二)中标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其中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讯和用水、用气的需要,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有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确保供应。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贷款的金融机构报送项目建设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审计单位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股东单位,必须保证资金按工程进度到位;逾期不到位的,市政府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安排同步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验收: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
  (二)完成所有的单项验收并进行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运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书,并报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挪用、截留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及财政部门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建设、生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淄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93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养老保险金以个人交纳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实现农村务衣、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第三条 凡本市二十至六十周岁的农业人口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险全交纳

  第四条 保险金可按月或一次性交纳。月交纳标准一般为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一般为二百、四百、六百、八百。一千、一千二百、一千四百、一千六百、一千八百、二千元十个档次。交费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补助资金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第五条 乡镇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收缴保险金,年交费次数和时间,由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 投保期内,个人或集体根据经济收入的升降情况,经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变动交纳档次。

  第七条 集体补助以村,乡镇企业为单位,,同一投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平等享受。乡镇、村的补助标准和方式自行确定。乡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额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

  第八条 投保人必须按期交纳保险金。在投保期内遇到严重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的,经申请,由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恢复交纳后,有条件的可自愿补齐(考刊息)。

  第九条 农转非及户口迁往外区县的,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将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本息退还本人。

  第三章 养老全支付

  第十条 投保人年满六十周岁(或五十五、五十周岁,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交费档次和年数,按照民政部确定的兑付标准执行。

  ①按月交费的领取标准为:

  给付系数策月交费标准X(1.088交费年数一1)

  (六十、五十五、五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给付系数分别为

  1.242186447、1. 132814933和1.070963690)。

  ②一次性交费的领取标准为:

  给付系数X一次性交费额X1.088积累年数

  (六十、五十五、五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给付系数分别为

  0.008372580,0.007635395和0.007218505)。

  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随着国家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按照民政部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投保人在保证期满后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投保人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为其支付丧葬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期内死亡的,应将个人所交保险金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三条 投保人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和制定规划等工作。市、区县民政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付、业务管理、建档等。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和支付保险金、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和乡镇企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代办员,负责收取保险金、发放养老金。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当年收取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十六条 市、区县应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实施时养老专保险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并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部不得直接用于投资,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用于地方经济建设,也可购买国家财政债券,以确保增值。

  第二十条 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积存及运用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其他部门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业务维持现状,不再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