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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04:11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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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7〕001号


机关各有关处室,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建设厅
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的实质性审查。
第三条 按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工作衔接制度(修正案)》(冀建法[2006]069号,以下简称《衔接制度》)的规定,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转交相关处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审批办和相关处室均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厅机关相关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 相关处室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定标准,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相关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踏察),并制作核查(踏察)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核查。
第七条 相关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发送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按《河北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承办许可的相关处室或厅领导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组织进行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相关处室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向社会发布。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相关处室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发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
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办理。
第九条 相关处室应当在《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含审批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内,对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完毕,并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转审批办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相关处室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和专家评审的等,应当将所需时间通知审批办,由审批办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或在《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予以说明,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没有规定的,有关所需时间应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责任制度,使受理、审查、审批工作程序严密、科学、协调。对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上报厅领导审签前,应当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处务会记录及上报厅领导的意见,应归档到行政许可案卷中。
第十二条 相关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审签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采取《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应与《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建设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相关处室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按照《衔接制度》规定的分工和时限,分别完成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转交和颁发、送达事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不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相关处室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程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前需要公示或审批后需要公告的,相关处室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按照《衔接制度》的规定分别办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许可结果应当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对审查期限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机关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的规定,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在原行政许可证件上办理标志性变更手续。
(二)对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标准的,相关处室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有关文书及行政许可证件有关事项内容变更的制作和送达,按照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和《衔接制度》规定的分工、时限,由审批办和相关处室分别办理。
其中,对单位地址等属于不涉及许可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申请,由相关处室直接受理,当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予以记录和更新。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许可有效期申请的,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应当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采取《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应与《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
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有关文书及换发新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和送达,按照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和《衔接制度》规定的分工、时限,由审批办和相关处室分别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补充完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要求,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由相关处室统一编号,加盖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省建设厅印章。
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厅印章的使用管理,按照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许可申请材料、许可文书及其经由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存档回执)进行归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许可案卷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行政许可案卷建档内容和案卷格式的通知》要求,做到规范统一。
第二十条 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河北省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6]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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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8〕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央、省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权益,当好人民公仆;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军分区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法规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秘书长协调会议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秘书长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的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题由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十六、每次市政府会议一般应在会后两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副市长。

十八、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0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全局性或重大事项的由市长签发;属于单一工作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发。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有关副市长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请有关副市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且重大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公开的政府文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公文制发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进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基层陪同人员,不搞迎送。在市区内调研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就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调研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审核报批。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七、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需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市政府邀请的官方外宾,由外事办公室或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后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外事办公室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秘书长安排。

出差休假制度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

四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事前书面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工作协调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后综合部门协调,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的分级分工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四十二、各职能部门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市政府交办各项任务的同时,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一时协调解决不了的,先维持原状,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提出解决意见。

四十三、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解决。需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综合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四十四、各县(市)、区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工作决策与督查落实制度

四十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凡属市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必要时,要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及时作出决策。

四十六、凡市政府做出的决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要协助领导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及时掌握和反馈进展情况。对重大决策的实施,实行专项督查,追踪落实。

四十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逐项落实到市政府领导及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明确任务和责任,坚持定期检查督促。

四十八、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定期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推动决策落实。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07〕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在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区和牧区。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工作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障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的督查、管理工作。农牧、水务、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围封禁牧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围封禁牧的范围、步骤、时间



第五条 全市农区和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2007年8月25日起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牲畜全部舍饲圈养。

第六条 达茂旗1.6万平方公里牧区,2007年开展围封禁牧试点工作,2008年围封禁牧草场不少于总草场面积的40%;到2009年底,达茂旗牧区草原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牧民基本转移迁出。具体方案结合“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行制定。



第三章 扶持引导生产发展政策



第七条 为鼓励发展舍饲肉羊生产,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新建基础母羊棚圈,实行一次性补贴。凡基础母羊数达到30只以上,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90平方米棚圈的牧户,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新建户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给予改扩建户每平方米25元补贴,每年补贴棚圈建设面积62万平方米,其中,新建面积为60%,改扩建面积为40%,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八条 为提高畜牧业饲草供给水平,对全市范围内新建青贮窖的牧户(达茂旗牧区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每立方米1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建设8.2万立方米,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九条 为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优质牧草种植给予补贴。对多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50元(种子补贴30元,种植补贴20元),每年补贴面积20万亩,时限为2008—2009年;对一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种子费10元,每年补贴面积8万亩,补贴年限2008—2012年。多年生优质牧草专指苜蓿品种,一年生优质牧草主要指专用青贮玉米和高丹草。

第十条 为解决2007年围封禁牧后养殖户饲草储备不足问题,市、旗(县区)财政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62万只基础母羊饲养户给予饲草购置费补贴,每只基础母羊补贴20元,每户不超过50只。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补贴范围为达茂旗、固阳县、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按比例匹配。对达茂旗、固阳县的上述补贴,市、旗(县)两级财政按2:1比例匹配;对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的上述补贴,市、旗(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第十二条 为加快畜种改良,市级财政对全市新建的“四有标准”(有房舍、有设备、有种羊、有技术员)牲畜人工授精站点给予补贴,用于配备种公羊和配种器材,补贴标准为每处站点1万元。从2007年—2009年,市级财政每年补贴新建牲畜人工授精站点100个,三年补贴新建站点300个。各有关旗县区负责站点房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全市饲草加工水平,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农用机械补贴,优先用于对青贮饲料调制机、揉草机、铡草机、饲草粉碎机等机具的补贴。

第十四条 为加大管护和技术推广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管护工作经费150万元,技术推广经费150万元;达茂旗、固阳县、土右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以上两项经费不低于60万元,石拐区、九原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围封禁牧生产补助资金(详见附表),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市本级财政2007年度为3263万元,2008年、2009年均为3124.5万元。因2007年部门预算已批复下达,市财政2007年安排的资金主要从本年度财政超收中解决。

第十六条 围封禁牧资金运行采取“三专一封闭”和“报帐制”方式管理。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将待各旗县区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后,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各旗县区。

第十七条 未列入补贴范围的东河区、青山区、昆区、高新区、白云区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各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围封禁牧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都要将督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围封禁牧工作督查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偷牧现象必须及时督促旗县区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处理。处理不及时,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形成重大影响的,要对督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牧管理职责,导致放牧、偷牧现象频发,禁而不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畜主违反规定,在禁牧区内放牧的,依照《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和放牧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偷牧及禁牧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林业生态建设实绩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