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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1:45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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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5.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下同),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6.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7.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对确定由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银联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2.银联子公司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5.银联于纳税人刷卡缴税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直接划缴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
  6.国库将税收缴款书与银联划来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银联沟通联系。
  7.国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二)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
  3.国库经收处经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办理资金收纳手续,并于收纳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
  4.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5.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工作,抓紧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个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可保留一个车购税专用账户,用于现金税款的收纳和缴库,其余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期满须即时办理销户手续。
  (二)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车购税专用账户尚未撤销前,仍按现行规定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车购税专用账户中的到账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在车购税专用账户撤销时,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前,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至少一个月的公告期,同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银联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或银联)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八)商业银行、银联子公司办理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的相关费用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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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抗诉案件移送的时间,即一审案件提出上、抗诉到二审法院立案这段时间,既不属于一审的审限,也不归入二审的审限,亦没有纳入审判管理流程,但其时间长短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一案件在一审审理结束之后至二审立案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如何进行及时移送,既没有被相关程序立法所涉及,也没有被相关审判管理制度所关注,很容易成为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一个漏洞。虽然诉讼法对上、抗诉案件抗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的送达以及案卷移送的时间等都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抗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未按规定及时送达以及上诉案件的案卷未按规定及时移送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种种原因,一、二审程序衔接中产生的诉讼材料超时送达与诉讼案卷超时移送等问题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实现,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如何提高案件移转的效率,进而提高法院司法权威?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体会,认为应当重点着手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移送管理


负责案件卷宗移送与接收的部门,以及各审判庭与法庭的全体干警要从观念上进行转变,不仅要重视案件处理的公正效果,同时也要重视案件移送中的效率价值,不仅要继续狠抓案件审理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提高案件移转效率对于当事人司法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双重重要意义。对此,法院应当多层次、全方位的加强移送管理,在全院范围提倡案件移送的及时高效,相关领导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对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且探索建立案件移送迟延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要加强培训交流,提高队伍素质


为提高上诉案件移送的效率,需要对一线的承办人与书记员进行全面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工作意识的培养。通过培训,应当使得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提高对案件处理的效率价值的认识,将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与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第二,业务技能的学习。与上诉案件移送相关的手续如何办理,往往是口耳相传。一些新书记员对此不熟悉,常常出现遗漏材料或者忘记点击网上移送等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针对一线办案人员中尤其是新入职的书记员对上诉移送中的相关手续办理进行培训。


第三,业务素质的提高。针对上诉卷宗整理与移送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剖析,推广先进经验。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短、缺少经验的书记员,引导其如何合理安排时间,如何正确对待个别拖延时间的当事人等等。


三是要加强考核通报,做好监督管理


目前上诉案件的移送并没有纳入审限管理,也没有与相关业务水平考核与案件质量评价相挂钩,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因此,应当要把案件上诉移送管理流程纳入审判质量效率管理体系加以考核。具体考核对象与每个时间节点的责任主体相对应。考核指标包括为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答辩状、缓减免交申请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所用的全部时间。考核主体为一审法院的综合审判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二审法院的立案部门。


考核部门应当对每季度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重点通报卷宗材料不全和未按规定超期移送的上诉案件和一审法院承办人,从而督促一审法院承办人和书记员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上诉移送事宜。对违反相关规定迟延送达或者迟延移送的,除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追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违法责任。


对于二审法院来说,也应当加强对接收与退回上诉案件卷宗的管理与监督。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后,经查对有关材料齐备的,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立案;如果上诉材料有遗漏或者有错误,应当在五日内向一审法院发退卷函通知补充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时间及时处理移送的上诉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每月将有关情况上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负责对二审立案时间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督促相关承办人员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立案庭立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卷宗于立案登记的三日内移交有关审判庭。超期移送的,应当向庭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审判庭说明情况和原因。目前的立案管理系统可以将立案时间前调,因此,将立案后及时移送审判庭这一环节纳入监管非常有必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督促立案庭尽早审查,防止故意拖延审查登记并倒点日期的情况。


对于上诉案件的移送进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充分利用法院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可以以上诉案件移送的五个结点为框架,在卷宗移送的同时,进行网上移送和交接,每一步交接都要将时间点等必要信息录入。这样,就可以将上诉案件移送进行数字化管理与监督,便于统计分析、检查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的进行,也为进一步调研分析和工作改进提供数据材料。


四是要加强联动,推进“无缝衔接”


对于上、抗诉案件而言,案件的移转绝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事,它涉及到法院内部各部门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看守所、监狱等各机关之间的多项工作,单靠一家之力是不明智也是不现实的,建立法院内部各部门以及法院与外部各机关之间案件移转工作的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移转工作的“无缝衔接”,才是提高案件移转效率的应然选择。因此,从法院自身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各部门之间审判流程、案件移转流程管理;从法院外部来说,要在不断加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单位之间有关案件移转的联动规则,用程序保证效率,推动案件移转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5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图出版质量,保护地图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工商标名图、交通图、书刊插附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及其地理底图(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制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广告、商标、展览、电影、电视、宣传画等所用的地图的编制、出版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图出版工作。
第四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编制内部地图应在图右上角注明内部地图字样。
第六条 从事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的,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从事编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七条 编制刊登广告的地图(册、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编制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应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经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编制地籍和房产地籍图,由市(地)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十一条 使用他人地图编制或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或订立合同。
测绘单位需进行地图数字化的,应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应将试制样图一式二份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直单位编制地图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对审核合格的,发给福建省地图审查登记号。
第十三条 编制地图应注明下列内容,但广告、商标、展览、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图除外:
(一)编制者、编制单位名称;
(二)底图的来源,测绘成果的截止时间;
(三)地图上国界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资料及来源;
(四)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登记号。

第三章 地图的出版管理
第十四条 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地籍图、房产地籍图、全省性地图(册、集),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其他出版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出版分工范围,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
第十五条 本省出版社出版外省地图的,应持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号等有关文件材料,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乡土教材中的地图和乡土教材配套的地图、地图册,必须将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十七条 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出版社不得以协作出版、资助出版等名义变相买卖书号出版地图;不得以分社或发行部等名义在本省从事地图出版活动。
第十八条 出版、展示未公开出版的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在印刷或展示前15天报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销售。
未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刊登广告。
第二十条 地图出版单位应在地图出版发行前,将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承印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无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地图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规定而出版地图的;
(二)未取得地图审查登记号编制出版地图的;
(三)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编制刊登广告的地图(册、集)的;
(四)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擅自出版外省地图的;
(五)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展示未公开出版的绘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许可证,擅自公开出版刊登广告的地图的;
(二)在未公开出版的地图上刊登广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