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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18:16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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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党委宣传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9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宝贵经验总结,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行动指南,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各项工作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开展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学校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同推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确保学习教育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工作当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精心筹划,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将全会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广大党员、群众中去。

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在本学期内就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一到两个专题的集中学习,各系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尽快安排时间进行集中专题学习。

党委宣传部负责提供有关学习材料和辅导材料,并统筹全校教职工的学习活动;人文社科系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结合课程调整,积极进行理论学习研究,精心备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十七届四中全会有关内容精髓进教案、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和部署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学习。结合党委宣传部下发的学习材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的学习方案,积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主题报告会、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全会精神的学习活动。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开展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做好学习活动经验的总结,及时掌握学习情况、推广经验,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党委宣传部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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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国际招标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国际招标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机电办,各招标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现将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11家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等级的公司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企业名单
一、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具有与国外中标厂商签订招标项下合同进出口经营权的甲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三年)。
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乙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三、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预乙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一年)。
广西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云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心
河北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江苏省设备采购中心
华东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000年7月6日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晋市人发〔2005〕13号

签发人:马巧珍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5年10月26日晋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晋城市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时,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要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综合编制中,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预算编制要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预算草案应按照部门预算方式编制。部门预算应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并编制到具体项目,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草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科目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及相关说明;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汇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审计机关和有关专门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真实有效的原则,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四)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审议和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或修正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再综合市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或者预算修正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批复预算和落实预算措施的情况;
  (三)财税部门依法征缴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主任会议也可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影响到预算平衡时,可以对原批准预算作出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及国家政策调整、动用预备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的10月至11月份提出。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 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或预算修正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草案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七月份前举行审查批准市本级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三)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四)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五)财政资产与负债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改正、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