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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27:22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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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政办〔2008〕5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飓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洛阳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扶贫办、地震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商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为成员单位。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救灾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救灾救济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驻军参加救灾工作。市救灾办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2.2 救灾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救援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灾民生活物资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宣传报道8个救灾工作组。
2.2.1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评估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
2.2.2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的安置转移。
2.2.3 工程抢险组:市建委、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建委。负责协调水利、电力、通讯、供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2.2.4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2.5 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2.6 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2.2.7 恢复重建组:市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洛阳供电公司、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帮助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协调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
2.2.8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信息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3.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3.3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市、县、乡三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做好各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5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3.6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3.7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3.8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2.3.9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0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疾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
2.3.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3.12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3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2.3.1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3.1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3.16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
2.3.17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3.18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2.3.1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气象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3.20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全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3.21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3.22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2.3.23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借贷资金安排工作。
2.3.24 市供电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2.3.25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办: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2.3.26 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驻洛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
3.1.1 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1.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主要领导赴省或进京对灾情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1.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2 物资准备
整合、完善各部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降临预报发布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4小时内,在食品供应点上,原则上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必需品提供救助。乡、村两级对救济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2.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蓬,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济户和救济物资的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预案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将粮食发往灾区。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 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在全市现有的23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联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救灾办。市救灾办在接到县级救灾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救灾办零报告。市救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救灾办报告。市救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千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2.3 ?煊Υ胧?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救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2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进入Ⅱ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或相关分管副指挥长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救灾办,市救灾办2小时内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

6.2 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民兵、民工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

6.5 组织医护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监察、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防止疫病流行。

6.6 迅速组织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设施,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7 对可能出现的继发灾害和次生灾害加强监督、监测,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物资。

7.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灾后重建

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灾情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建设目标、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政府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住进新房。

(1)救助标准:原则上在中央和省下拨的重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拨款文件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各按比例匹配一定的补助资金。

(2)救助要求: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灾民必须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登记造册、乡级政府核准建档立案、县级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等程序进行。建房档案要有恢复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家庭基本情况。补助资金要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支付。发放时,要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洛阳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其做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备案,予于生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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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劳动部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能源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5号文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经研究,决定选择望亭发电厂、刘家峡水电厂、沈阳电业局、山东电建一公司、水电第七工程局、长春发电设备厂六个单位,为电力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现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
评聘高级技师是党、国家对广大工人阶级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试点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1: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鼓励工人技师钻研技术业务,引导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要在有突出贡献和高超技能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按专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和确定其职务名称(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表二)。
二、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技能。
2.担任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配、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传授技艺、绝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部属电管局、省电力局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由部核定下达。在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根据各单位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序和工人队伍情况,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核发。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责任大小每月在40~60元幅度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
2.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
3.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应会要求基础上,重点考核分析、判断、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技能。
4.撰写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取得的成绩。
5.在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中,应重点评审本人的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六、高级技师的考核办法
1.技术理论考核采取命题笔试;总结或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进行。各单位考评组对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作出综合评价(首批试点单位考试题送部核准)。
2.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问题的形式进行。
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
七、评审组织
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系统企、事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劳司组织计划处。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组织,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各级考核、评审组织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师参加。
八、考评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动员、申请、初审、培训、推荐、审核、报批和颁发证书等阶段。
经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填报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六份,报部审查批准,由部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的聘任与管理
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任职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单位可以续聘,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十、其他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附2: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火力发电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 (汽轮机运行工)
(2)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汽轮机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调
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管
道阀门检修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锅炉运行工)
(2)锅炉检修高级技师 (锅炉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转机
检修工、管阀工、瓦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电气运行工)
(2)电气检修高级技师 (机电检修工、变配电检修工、电
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
表工、油化验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
检修工)
5.化学专业
(1)化学检修高级技师 (水化验工、化学检修工、仪表检
修工)
二、水力发电
1.机械专业
(1)机械运行高级技师 (机械运行工)
(2)水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水轮机检修工、机械检修工、水
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3)发电机检修高级技师 (发电机检修工)
2.电气专业
同火力发电
3.水工专业
(1)水工检修高级技师 (水工观测工、水工检修维护工)
三、供电
1.送电专业
(1)送电线路检修高级技师 (线路工、电缆工)
2.变电专业
(1)变电运行高级技师 (变电运行工)
(2)变电检修高级技师 (变电检修工、主变压器检修工、
调相机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
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
工)
3.配电专业
(1)配电检修高级技师 (配电变压器检修工、内线安装电
工)
4.用电专业
(1)用电营业高级技师 (营业管理工、电度表校验工、电
度表修理工)
(2)用电监察高级技师 (用电监察工)
四、火电、送变电施工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汽轮机安装工、管道安装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安装高级技师 (锅炉安装工、锅炉机动钳工、锅
炉砌砖保温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变电二次线安装工、油化验
工)
(2)送电架设高级技师 (送电架设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安装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安装工、热工
仪表及自动装置试验工)
五、水电施工
1.机械专业
(1)水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机安装工、管路安装工、金
属结构安装工、起重安装工、施
工机械安装修理工)
(2)水轮发电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内燃机修理
工)
2.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配电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油化验工)
六、电力修造
发电、供电修造企业高级技师的专业和主要工种按机电部的规定执行。
七、电力生产、基建施工通用专业和工种
1.电气专业
(1)远动自动化高级技师 (远动自动化工)
(2)程序控制(计算机) 高级技师 〔程序控制工(计算
机)〕
2.通讯专业
(1)通讯运行高级技师 (通讯值班工)
(2)通讯检修高级技师 (电力载波工、无线电通工)
3.其他专业
(1)电(火)焊高级技师 (电焊工、火焊工)
(2)无损检验高级技师 (无损检验工)
(3)热处理高级技师 (热处理工)
(4)潜水高级技师 (潜水工)
(5)起重高级技师 (起重工)


浅议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

刘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久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较,更加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条件,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都是采用的列举式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考虑到列举的局限性,第十四条第(七)项兜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的问题在于列举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工伤发生的情形多样性的适用,尽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的滞后性满足不了工伤认定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是以不认定工伤为原则而认定工伤为例外。这种工伤认定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工伤认定的思维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是否工伤的思维方式首先是从不认定工伤入手,而不是根据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情形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断和认定。当然除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管工伤认定又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等因素外,笔者认为影响到工伤认定思维方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取向。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排除条件,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视同工伤的条件、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从立法技术层面上看不难发现,既然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排除条件就没有必要列举认定工伤的条件,况且列举方式不能囊括全部,兜底规定反而造成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工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的不当适用。因此,看似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全面规定,实际上表现出的是以不认定工伤为原则而认定工伤为例外的价值取向。笔者期望《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能以认定工伤为原则而不认定工伤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共11个条款对工伤保险作出了专门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诸多亮点,更加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体现了以认定工伤为原则而不认定工伤为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表述更严谨,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第(一)项故意犯罪排除了过失犯罪及颇具争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人性化的规定缩小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认定中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判例,不利于司法的统一。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将故意犯罪排除在外解决了以上的争议。第(四)项的兜底性规定明确了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排除了相关部门用非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此条规定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相吻合。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性规定是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最大保护,同时也将对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充分显示了最高立法机关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