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1:31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上交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相关数据。
第九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该CA证书经申请获得后可重复使用。
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 询价与申购

第十一条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上交所申请股票代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第十二条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第十三条 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第十六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于T日(累计投标询价截止日)15时后,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15时30分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第十八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权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
第二十条 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入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申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交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并将该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
第二十三条 T日16时为网下申购资金入账的截止时点。配售对象须在16时前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发行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第二十四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询价对象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时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网下发行专户截止T日16时的资金余额,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于T+2日7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第二十九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2日9时前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条 结算银行于T+2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五章 股份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石油工业部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1988年4月5日,石油工业部

一、为了依法办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手续,明确有关的登记费用,根据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登记收费事宜。
三、油气勘查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勘查许可证,每个收费100元。
四、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每个收费300元。
五、油气开采登记。凡经批准领取开采许可证,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油气田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原油五十万吨及其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及以上)为大型油(气)田,每个收费500元;
2.原油十万吨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亿至四点九亿立方米)为中型油(气)田,每个收费300元;
3.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为小型油(气)田,每个收费200元。
六、如改变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工作时间等变更登记时,按原标准重新收费。
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和油气田开发项目改变矿区(或工作区)范围,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进行变更登记时,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原标准重新收费;油气田开采项目按变更后的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标准重新收费。
八、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或变更登记时,一次向登记管理机关付清应缴费用。
九、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石油、天然气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我部制定了主题为“提高你的
再就业能力”的《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确
定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计划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培训
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三月二日


            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

按照国家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总结第一、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实
施经验,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实施主题为“提高你的再就业能力”的再就业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需要,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培训,以
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目标,以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线,
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培训经费为保障,尽快取得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实效,帮助更多
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04年至2005年,要对8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
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对其中的6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创
业成功率达到50%。

三、主要内容

(三)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完善社会化培训网络。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
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依托培训质量较高、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教育培训机构,定点
开展再就业培训。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
任务。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要提供政策、技术和
经费支持。

(四)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培训对象特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向培训机构定期通报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其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开发实用培训项目。
建立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信息联络渠道,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定单,为用人单位提供培训
菜单。对青年失业人员,可鼓励其参加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和新职业的培训;对大龄就业困
难群体,可与实施再就业援助同步,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对妇女培训对象,可结合
发展第三产业和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鼓励他们参加实用技能培训。

(五)进一步落实和使用好培训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果。从各级财政促进再就业资金
中逐级落实培训经费,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质量和促
进就业或创业的实际效果,确定经费补贴的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经
费的补贴模式。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个人垫付或政府发放培训券等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
提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公布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工种) 目录,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
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持相关资料兑现培训经费。

(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全面提供创业服务。面向下岗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
劳动力及其他就业群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指导和培训。加强诚信教育,从2004年开始,
在各类创业培训课程中推广《诚信教育大纲》(另发)。依托上海创业培训师资进修中心和国
家创业示范基地,加快培养创业培训师资。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
策整体联动的工作模式,经过论证的创业计划书可作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凭证。建立创业
指导专家队伍,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开业和经营过程的全程指导和咨询服务。支持创业者自
发成立的小企业协会等组织的工作,培育创业孵化基地。

(七)大力组织实施远程培训。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建立远程培训平台,通过卫
星数据技术,互联网络技术以及广播电视和函授相结合,集成国内外优质的培训课程,面向
全国组织实施远程职业培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立远程培训辅导站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
和社会其它人员参加培训。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培工作,将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创
业能力,作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实施。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要加强工作业绩考核,抓好督促检查。
加强与政府财政、物价,银行等有关部的沟通,保证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九)估体系,综合培训规模、质量和效果以及学员满意程度,考核再就业培训绩效。完
善再就业培训工作统计制度,按季统计进展情况。组织开发新职业的标准、教材和多媒体教
学辅助资料。建立城市间创业信息交流互动网络,开发和推广创业项目,组织现场观摩、经
验交流和成果展示。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和分析,将培训结业员纳入劳动力资源库,
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导。

(十)扩大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街道、社区、厂矿、职业介绍
机构、培训机构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参加培训、提高技
能、竞争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参加培训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迹。劳动保障部将在中国劳动
力市场网 (WWW.IM.GOV.CN)建立专栏,跟踪、宣传和报道各地工作动态。对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