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8:03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和集贸市场、停车场等)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应当维护好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园林、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堆置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及时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应及时清洗,凡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维修、整饰;

5、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

6、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9、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发现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
1、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做到树木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秩序。
1、 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停放整齐;
3、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禁止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费用。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倡导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或者拒不签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辖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8〕6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小修保养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以及水运工程(含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设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关的支持系统及设施等),其中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筑工程、整治工程、航标工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计价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工程造价,并对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山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是中山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广东省交通造价站)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市内镇地方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大中修、小修保养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负责市管1000t级以下(不含1000t级)的港口(码头)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三)负责市管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
(四)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造价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依法对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市内立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建立交通工程建设的造价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市管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造价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现金流量、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发包方、项目业主)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分析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将重大造价变更情况报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四)参与管理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招标标底审查,监督检查中标价的合理性,并收集整理投标资料,建立招投标资料信息库。
(五)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管理范围内的交通工程项目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等评审工作。对申报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七)负责管理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市内交通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八)定期检查、整理全市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向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提供公路、水运工程有关补偿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九)承担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和管理工作。协助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考核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交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必须执行交通部现行颁布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有关造价编制的补充规定。交通工程计价依据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费用,参照执行土建、市政、水利、电站、通信等相应专业的直接工程定额及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第九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贯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筹措建设资金的依据,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若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应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合理性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若因施工图设计方案的改变导致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应重新调整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的设计概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四)项目实施阶段编制合同清单预算,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合同清单预算是检查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并计入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的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剔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外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等费用。
第十条 标底及合同价(其中一、二、三款适用于有标底的招标工程)
(一)招标工程可确定合理的标底(业主内控价),标底是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编制标底是招标中防止不规范报价行为,防止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报价的重要措施。
(二)标底(业主内控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特别是我市一段时期内交通建设的实际成本,在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四)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不受国家颁发的各项计价依据的约束,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五)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费用
  (一)变更费用应严格按广东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二)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明确变更工程数量。工程变更或变更工程数量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设计基础资料不足等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
(四)变更费用单价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2、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的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含总承包人)编制补充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查确定;
4、合同中有约定变更费用处理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费用。
(五)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计列办法:
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
2、从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而节余的费用中计列;
3、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或因变更费用等原因造成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筑安装费,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
第十二条 工程索赔费用
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条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
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完成工程内容进行工程费用结算。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通过后,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市交通造价站应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根据交通部及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二)竣工决算审查。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和规模以及项目实施中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为依据,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市内交通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必须按照管辖范围不同报送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或市交通造价站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竣工决算未经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完善基建报批手续,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建设规模的,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造价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相应资料,所提交的资料由市交通造价站存底,为后续的造价监督提供依据。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造价文件,是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和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及规定,根据不同建设阶段计价依据、设计文件、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参考我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以及成品、半成品材料和设备运输到工程所在地的费用计算规定进行编制,其组成的内容、附表必须完整齐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属建设单位违约而应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可依合同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现行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外业勘探和测量,收集完备可靠的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量和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造价站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照市物价局的批准文件,按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收取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根据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组织定额编制和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报告报批前,将项目的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缴纳给市交通造价站,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我市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有关工程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和费用,市交通造价站建立造价管理数据库。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从业单位,应向市交通造价站提供有关编制工程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交通工程造价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办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到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
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交通部颁发)、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交通部颁发)。持有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考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我市交通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四条 造价文件上必须由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造价人员对所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否则造价文件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造价管理、审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职责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在申请质量监督时,同时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书(原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5、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套);
6、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汇总表。
(二)市交通造价站收到申请书后,如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如建设单位递交的资料不全,则要求其补齐资料后,再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
(三)工程开工后,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召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通知书》。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造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考核。检查的内容有:
1、检查是否按相关法规编制合同清单预算;
2、检查是否建立工程造价台帐制度;
3、检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程序申报,变更原因及变更单价、索赔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4、对工程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计量进行现场或资料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5、检查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设计、监理、施工、征地补偿等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情况;
6、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检查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7、检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自检报告。
(五)对工程造价管理检查后,市交通造价站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则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或《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交通造价站。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查职责的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投资估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工可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套);
(4)地质资料及投资估算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投资估算书(原件一份);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核,审查意见送主管部门作为评估投资的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或工程修正概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3)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4)批准的工可文件和投资估算(原件一套);
(5)初步设计勘探地质资料(原件一套);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7)初步设计概算书或修正概算书(原件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概算(修正概算)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
(三)施工图纸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根据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程序将编制的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施工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原件一份);
(5)地质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各一套);
(6)编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施工图纸预算书或标底书(原件一份);
(8)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施工图纸预算和标底作为投资控制重要依据之一。
(四)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审查管理程序。
1、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建设基建程序,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将需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设计变更文件和设计变更图纸(原件一套);
(3)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设计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审查意见的出具时间。
(五)工程结算审查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审查过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
(4)主要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5)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6)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调价规定;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证明文件(原件一套)。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齐工程结算及其相关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意见。
(六)竣工阶段——竣工决算审查管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必须由具备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编制后送交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竣工决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竣工决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竣工决算编制委托合同(原件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竣工决算资料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递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造价站对管理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实行全过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并有权抽查各建设项目的造价计价执行情况,被抽查的建设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市交通造价站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应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对经办的交通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故意压价或哄抬标价者;
(三)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在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审查流程图。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3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和礼品。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应大力推广,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技术上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时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