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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7:17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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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表彰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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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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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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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表彰种类确定推荐评选的范围,参照有关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本行业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七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文明委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其上级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创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核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部文明办组织复核,采取单位自查、原推荐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的方式进行,部文明办也可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推荐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报部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荣誉证书由原推荐单位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得向被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部文明办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业内各单位领导之间团结协调,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作为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创建文明行业的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工作局面。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能够切实担负起协调、督促、检查的责任,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二)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有效。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紧密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精神力量,形成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健全的本行业各类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扎实有效,组织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明显改善。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其中直接为群众服务的车、船、港、站、场、厅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功能齐全,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做到实用方便。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四)服务规范有序。行业内全面推广服务行业规范化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每个服务人员。行业内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港、站、场、厅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五)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践行“三个服务”。按照行业特点、职业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全行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得到落实,向社会公布了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行业风气端正。行业内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窗口服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起诚信为本的思想观念,行业内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无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形成了“学先进、讲文明、树新风、创一流”的行业风尚。行业内各单位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在民主评议和专业部门测评中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属实情况控制在3‰以下。
(七)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和争做模范文明职工、“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文明礼仪伴我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参与和支持送温暖、社会捐助、扶残助残等公益性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基础牢固,有切实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国级、部级或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八)行业文化建设取得成效。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企业)精神。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科学知识和业务技能,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行业凝聚力、战斗力强。
(九)综合效益显著增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每年的目标责任完成综合分值保持在90分以上,全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管理服务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先进群体或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服务品牌。
(十)已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副省级以上文明行业荣誉称号,行业内第一级单位已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下属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5%以上的单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45%以上的单位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65%以上的单位获得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档附件: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521807.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684422.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832793.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836110.doc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9983.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6411.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29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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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1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子女就学困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孤儿;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在校子女;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标准为: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对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二)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500元。
(四)凡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以及军校免交学费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第四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程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五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申请享受本市教育救助待遇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证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证)(查验);
3.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在读学校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教育救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申请人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核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对区(县)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发放。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及时将教育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救助。
第六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一)实施我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5〕116号)规定从本级筹集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
(二)各级财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教育救助,市级筹措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全市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
(三)市、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情况和支出资金等数据,制定本年度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编制预算。
(四)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民政部门上报的本年度辖区教育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商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拨区(县)。
第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区(县)民政部门备查,一份作为报账凭证。
第八条 各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教育救助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教育救助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市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对区(县)教育救助工作的重点抽查。对工作不力、教育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教育救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不如实提供入学及缴费情况或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区(县)民政部门有权退回申请或取消其救助资格,同时追回救助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乌政办〔2009〕110号)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2〕2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切实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中医药政策的正确指引下,中医药事业在努力继承和保持特色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方面发挥了并且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大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根本要求,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对于繁荣医学科学、丰富世界医学宝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项改革日益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正在加紧进行;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内更加受到关注,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的突出地位和影响逐步扩大。这些新形势、新变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必须看到,尽管近年来在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继承方面的不足,也有创新方面的不够。一方面,对古典医籍文献、历代名医和当代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开发利用相对薄弱,对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学术思想、诊疗方法等继承应用不够。另一方面,中医药学术发展相对滞后,缺乏重大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医办院模式等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这些已成为新形势下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坚持把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中医药事业是造福于人民的事业,继承发展中医药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学科学中的特色和优势,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是中医药行业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继承是发展的源泉、基础和前提,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突破、提高和超越,创新是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继承和发展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基础,创新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一方面,必须切实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工作,主要是认真继承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认真继承历代医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不断积累、创造出来的丰富经验,认真继承古往今来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治疗等方面一切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方式方法,加以应用而不致失传。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做到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不断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始终保持中医药的生机和活力,努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五)坚持把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作为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核心任务。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既是中医药能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也是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紧紧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这一核心任务,切实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

  (六)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努力在实践中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既是一个实践认识的过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中的问题包括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必须也只能通过不断的研究、探索与实践来解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不同的知识结构、不同的工作经历,有的在继承传统的方面多做一些,以使中医药的继承工作有所加强,有的在创新方面有所侧重,提出一些中医药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有的从其他学科角度研究中医药,其根本的、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发展中医药。因此,必须始终高举团结的旗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尊重老、中、青三代中医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积极投身于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伟大实践;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避免对中医药学术问题的行政干预,对不同学术见解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大力发扬学术民主,创造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畅所欲言、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和开放包容的团队精神,着力营造追求真理、鼓励探索的良好人文环境。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

  (七)加速培养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大力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热爱中医药事业,牢固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是对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共同的基本的要求,也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要以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目标,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业务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其中,要下大力气加快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疗效好、群众公认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要重视和加强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抓紧培养一大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要的中医药人才;同时也要注意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性人才、外向型人才等的培养。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教育,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使现有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改善,素质明显提高,更好地担负起中医药继承发展的历史重任。

  (八)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机构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主要阵地,是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本着“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现有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突出中医药特色。要集中主要的精力、主要的力量,研究和实践如何运用中医药学术、技术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价廉的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如何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得到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办院模式。要把中医专科建设作为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抓紧抓好。重点中医专科要有中医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中医学术与技术水平领先的队伍,要有系统的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和显著的临床疗效。继续加强和不断完善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建设思路和经验,充分发挥其在中医医院办院方向、科学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着眼于21世纪中医医院的发展,要努力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具有专科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适应农村卫生改革的新形势,继续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和指导作用,探索和建立向农村推广适宜技术的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九)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力求中医药继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认真总结以往中医药继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医药继承发展不同时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实际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大力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整理各历史时期、各学科、各领域有影响的中医药文献资料,陆续刊行出版。各地应重点抓好本区域历史上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支持重要典籍文献和著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著作的出版。2、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继续进行系统地总结整理。3、切实加大总结、整理、研究和推广中医独特的临床诊疗技术的力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推广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中医临床疗效的提高。

  (十)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医药科技进步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中医药科研工作首先要解决中医药科研工作的思路、技术路线和科研方法等问题,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强调科研设计的严密性、规范性、逻辑性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时也必须注重体现中医药的特点。要系统总结和整理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点,揭示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方法论的不同特点、规律及其优越性,相互借鉴,建立能够真正体现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

  中医药科技工作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注重基础与临床、理论与应用的有机衔接,形成基础理论研究与临床研究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全国多学科的研究队伍,围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治疾病能力的重大问题,选择重点领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与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对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研究工作。

  强化中药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面向中医临床需要和中药生产实际,面向社会需求,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或关键技术问题。要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中药研究开发体系,切实加强中药产业化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和中药制药关键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尽快形成体现中医药理论特点并逐步获得国际认可的现代中药标准规范体系。坚持开发与引进相结合,大力引进关键技术,注重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使中药产品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的需要,并逐步增强我国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一)认真研究并大力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沟通中西医学、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对中医药学的发展和中国医药事业的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现阶段,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动中西医结合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学科优势,要从临床入手,抓住临床重大及难治性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的基础及临床的系统研究。注重中西医结合中方法学等问题的研究,以促使中西医结合工作步步深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速中西医结合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继续鼓励西医学工作者特别是高年资的西医师学习和研究中医药。大力扶持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十二)积极发展民族医药。我国各少数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民族繁荣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的民族医药,在继续挖掘整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其他民族医药,重点是做好有效方药和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工作。加强对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与翻译,继续做好《中国民族医药志》的编写工作。注重对民族药的开发及生产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积极开展适合民族药特点的制药设备、技术及剂型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制剂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促进民族医药学和医药产业的发展。注重民族医药学的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医院和民族医专科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有利的条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抓住这一契机,加强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国际化运作机制的研究,继续坚持“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的战略方针,不断巩固和开拓民间渠道,重视和加强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格局,不断提高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质量、水平和层次,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四、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相关措施

  (十四)充分认识和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把院校培养与在职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在中医药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各级各类中医药院校在认真总结办学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深化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尽快改变当前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和中医临床教学环节薄弱的现象,为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打下扎实的中医药基本功底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教材建设,强化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功训练,并用中医药学术新进展和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育内容。积极发展七年制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开展非医学专业毕业生直接攻读中医研究生学位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执业中医师资格,并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有关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当为从事中医药教学工作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中医临床实践条件。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调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科目,增加中医理论与临床考试科目和内容,加强中医临床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使中医执业医师的中医临床能力与其所获执业资格相符合。

  (十五)逐步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制度。大力开展以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经验和中医药学术新进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巩固和提高不同学历层次、不同知识结构、不同职称的中医药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规范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目标和要求,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同执业注册、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做好与临床专业学位的衔接。开展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他们运用中医药的能力,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近年来开展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经验继承工作,不仅抢救、保存和继承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的宝贵经验,而且有利于培养具有流派特色和技术专长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继续推行。中医名医是一个时期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疗效水平的主要体现者、继承者和发扬者,是中医药事业的宝贵财富。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名医、爱护名医的良好环境,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利条件,注重发挥他们在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培养中医药人才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积极推进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医医院的设置和布局。要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加大对现有中医医院的建设力度。要从中医医院的特点出发,认真落实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对中医药的各项政策,积极推动公立中医医院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在办好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院的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的限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医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大力深化中医药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优秀人才为核心、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运行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医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科研评估机制。加强中医药科研相关条件的建设,通过重点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重点中医专科和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紧密结合,形成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整体合力。改革科研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方式,集中力量支持中医药继承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的研究,力争取得在国内外医学科学领域有显示度的重要突破。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中医药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从事中医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要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鼓励走医教研结合、产学研结合、中医中药结合、基础与临床结合的道路,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加紧制订国家中医条例,逐步完善国家中医药立法。积极推动地方中医药法规建设,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中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中医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加大对盗用中医名义的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医医疗市场的秩序和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声誉。

  坚持依法治业与以德治业相结合,切实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高尚的医德、廉洁的医风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的重要内容。仁爱救人、淡泊名利、博采众长、谦和谨慎等优良的传统职业道德在中医药行业中源远流长。我们要把继承和发扬中医药行业优良传统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为振兴中医药事业而努力奋斗。

  (十九)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科学普及工作。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通过新闻出版、影视音像等各种传播媒介和途径,努力在全社会中宣传党的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优势。各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都应将以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视为己任,为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一项规模宏大、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必须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加以实施。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各地要按照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研究、解决继承发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积极协调好计划、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