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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30:42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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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6年1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划拨、调剂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手续应当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额的60%。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招标标底。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投标报价。
  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应当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专用账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和挪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第十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付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提取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后,其余资金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代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取的自治区调剂金应当上解到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自治区调剂金、盟市调剂金、风险积累金、工作经费的提取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年度应划拨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数额,高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该企业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数额时,超出额在下一年度向该企业划拨。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当年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不能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可以向所在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申请调剂。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出的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盟市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并将调剂金划拨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调剂金不足时,可以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申请调剂。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应当对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提出的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自治区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的积累情况给予调剂。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招标标底,建筑业企业未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列入投标报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使用专用收款票据,未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截留或者挪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截留或者挪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给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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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李国华,联系电话:83992247)





佛山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的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商品,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急救所需而储备的猪肉、食盐和药品,其中猪肉包括冻猪肉和活猪。

第三条 储备商品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储备商品管理,包括商品的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环节的管理。从事储备商品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储备商品建立市、区两级储备机制。市级储备是指应对跨区或全市范围内市场异常波动或急救需要而建立的储备,区级储备是指由各区应对辖区内市场异常波动或急救需要而建立的储备,市级储备和区级储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经贸部门负责审定储备商品的区域布局,拟定猪肉、食盐年度储备计划,报政府审批。对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并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储备补贴款,检查、监督储备补贴款的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

第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拟定药品年度储备计划,报政府审批,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储备药品卫生安全。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年度储备计划,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佛山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营利能力,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四)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其中:

冻猪肉承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连续3年盈利,且年利润额不低于50万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冻肉常年储备量不低于500吨;冷库建设应符合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活猪承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连续3年盈利,且年利润额不低于30万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活畜储备基地场,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活猪的安全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饲养的活猪必须建立身份标识、档案并跟踪管理;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活猪养殖场的活猪(包括猪仔、肉肥猪等)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100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养殖场母猪常年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

食盐承储企业:是《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的达标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连续3年盈利,且年利润额不低于50万元;符合食盐批发合理布局的要求;能够遵守盐业管理法规、规章;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批发价格;能够保证食盐批发供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常年库存量不低于300吨。

药品承储企业:是GSP达标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连续3年盈利,且年利润额不低于30万元;药品的储存条件均应符合GSP要求;建立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仓库面积不低于500m2。

第十一条 储备商品承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承储企业按照第十条的条件提交材料提出申请,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将专家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后报政府(市级储备报市政府,区级储备报区政府)审批,最后对政府审批的承储企业颁发承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储备商品承储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1个月前进行新一轮的承储申请(原承储企业可提出延续申请),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冻猪肉是指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猪肉卫生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冻猪肉。主要包括1#-4#分割肉、中方肉、肋骨、排骨。不包括不带肉骨头及内脏。

第十五条 食盐是指小包装精制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用盐质量标准要求,食盐的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必须符合《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活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养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等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贸部门根据年度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按计划入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根据年度储备计划,积极、及时组织储备商品的购进,入储价格报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药品储备同时报卫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对储备商品进行入储,确保储备商品的质量,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年度储备计划,未经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商品如因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承储企业难以及时完成储备商品购进任务的,应向经贸部门报告(药品储备同时报卫生部门),经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推迟执行或调整储备计划推迟时间和调整情况由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确定。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经贸部门会(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调减或取消其年度储备计划。



第六章 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商品实行专仓(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不得虚报储备商品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仓库(专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发生股权、法人、经营地址变更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商品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贸部门(药品储备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七条 储备商品要及时进行轮换。在遵循“先购后出”的原则,确保年度储备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于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储备商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 储备商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年度储备计划数。轮换期间储备商品库存量可略低于年度储备计划数,但最低不能低于年度储备计划数的70%,轮换期限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储备商品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年度储备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经贸部门(药品储备同时报卫生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商品处理。

第三十条 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不定期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政府。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提出储备动用计划,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全市大范围内肉类市场、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经贸部门(药品储备须同时报卫生部门)。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动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动用储备的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入库成本和品质差价予以核定。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储备费用的范围和计算标准:

(一)采购储备商品货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法定利率计算;

(二)仓储保管费(含水、电费),按核定的标准计算;

(三)商品的自然损耗,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必要的中转运输费和进出仓费;

(五)保险费;

(六)仓管人员工资。

第三十五条 储备商品应分账管理、单独核算。承储企业在“存货”科目下增设“政策性储备商品”辅助帐,单独反映和核算库存的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费用等,对所发生的储备业务必须据实核算,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对于储备商品和正常经营商品在经营过程中费用难以区分的,如运输过程中的运费、冷藏处理费、冷库的进出仓费、商品的损耗、储备商品的管理费等等,可按储备商品与正常经营商品的比例(数量、重量或金额大小)按月分摊有关费用,以便正确反映储备商品实际发生的费用。承储企业须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会计和财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储备商品实行挂牌管理,详细记录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仓库(存栏)地点、入库(栏)时间等资料。承储企业应设立储备商品专帐,如实记录商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保证储备商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储备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好报表,及时报送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药品储备须同时报送卫生部门),报表要做到及时、真实、规范。

第三十八条 储备补贴标准制定时须充分权衡辖区内人口、财力、经济发展规模等因素,由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报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年度储备补贴的确定。承储企业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按照《佛山市市级预算单位项目绩效预算工作方案》规定,编制项目绩效预算,并提出下年度的储备补贴计划的书面报告报经贸部门,由经贸部门汇总后编制项目绩效预算报财政部门立项,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储备补贴的预拨和结算。储备商品的补贴,由财政部门对承储企业实行按计划预拨,年终结算。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经贸部门(药品储备会同卫生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的承储资格,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违法违纪所得由财政部门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佛山市政策性地方重要商品储备管理试行办法》(佛财企〔2001〕19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中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中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办建[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

  最近,中国建筑业协会印发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鲁班奖同时是国家优质工程奖。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

  二、为了做好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确保鲁班奖的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协会申报鲁班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监督有关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之前,听取拟申报的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情况的汇报,保证申报的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对鲁班奖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告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