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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16:26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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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水利局拟定的《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昌吉州水利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理,明确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等,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经注册登记的小(Ⅰ)、小(Ⅱ)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兴利服从防洪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章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水库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各县市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均要确定相应的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本办法所指相应的地方政府为州、县市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州水利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兴利调度运行计划、《水库抗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小型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兴利调度运行计划、《水库抗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报州水利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每年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等进行检查,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水毁工程修复等工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监测、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第三章水库管理及运用

  第九条 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每座小型水库要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各县市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筹措水库管护经费。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逐库编制小型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兴利调度运行计划、《水库抗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防洪演练。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水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程实际制订或修订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等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与工程特性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情况,掌握水库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基本知识,随时掌握工程运行状态,掌握应急消除工程缺陷的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划界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水管字﹝1993﹞18号)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划界,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通过地方政府批准,并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每年汛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水库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并严格执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和度汛方案。
  在建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期度汛安全。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未经蓄水阶段验收的,不得蓄水运行。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
  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并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重大险情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六条 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以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要结合实际,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按程序申请降等或报废。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对水库运行管理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水库检查和养护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每年汛前与高水位期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州水利局,州水利局每年应组织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1980﹞水管字第95号)和水库大坝养护修理、监测等规程规定对工程设施等做好现场巡查和观测。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经常检查人员应为熟悉水库的管护责任人,人员应相对稳定。定期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前3至5年内,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6至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要求,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及非工程设施,包括大坝、放水涵洞、溢洪道、库区及管理设施等进行检查,对水库大坝、放水涵洞(管)、溢洪道、管理设施等加强养护修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落实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调度运用计划、方案、指令,擅自提高水位超限蓄水,未留足防洪库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给上下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水库运行管理操作指导意见和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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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为调动各企、事业单位(含机关、团体和大专院校,以下同)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单位的有利条件,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42号和[198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下简称公司)是主办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它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儿的职业培训,组织安置就业,有条件的也可安置调节本单位部份富余人员和混岗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举办的生产和生活服务项目,以服务本单位为主,包括向本企业输送临时工(但不能混岗生产),承包生产(工作)任务;也可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多种经营。
第四条 帮助和指导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受主管局(总公司)领导,各主管局(总公司)属下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受主办单位和上一级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以主办单位领导为主。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业务上接受市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区属单位举办的,受区劳动服务公司
指导,驻各县的市属单位举办的,受当地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
第六条 公司机构、人员编制由主办单位确定,列入主办单位定员。主办单位调进公司的干部,工资福利、政治待遇不变,工资、奖金由原单位支付;如公司经济收入好,也可由公司开支。公司干部如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进的,应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退休后由原单位负担其退休费和
医疗费。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可办理有关手续授予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民主管理。公司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企业负责人。

第三章 人员及管理
第八条 人员构成分基本成员和一般成员两种。基本成员指经办理吸收手续的,按正式职工管理,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企业工龄。一般成员是指临时安置的待业人员,按临时用工管理,所在街道的劳动服务公司仍给予待业登记和安排工作。
第九条 企业富余人员安排到公司,属全民职工的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其工资(不含奖金)头两年由原企业负担,第三年起由公司支付。如公司经济有困难,可酌情由原企业负担。调资参照企业职工调资办法进行。奖金则与公司其他职工一起评定发给。 企业混岗人员安排到公司的
,按照市委办公厅穗办[1982]73号文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公司组织的待业青年的培训班,实行自愿参加,自费学习自选培训项目。学习期满,对文化和技术考试合格者发给证明,由劳动服务公司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学制一年以上的,就业后,可免除学徒期,经用人单位技术考核,按规定定级

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经费由原企业负担,学习内容和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而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物资供应及积累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财、经济权益以及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应受到社会尊重和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平调。各单位向公司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可适当作价调拨,也可作价入股,联合经营。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收入情况而定,经营好,收入多的,可以高于同行业的集体和国营企业。工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实行计时加奖励、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或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以及
浮动工资等。收益分配要瞻前顾后,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为搞好职工劳动保险,按工资总额的10--15%预提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统筹(具体方案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可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所减免的税款,全部归入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挪作别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边角余和废旧料,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作出计划,报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筹考虑。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公司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所需资金,由群众自筹,银行贷款,部门投资等办法解决,如确有困难,可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部分生产扶持资金。投资入股者可以按规定参加分红。
第十六条 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严格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劳动局,中央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修改补充执行。




1984年8月18日

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5]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沈阳市化工设备厂为与乌鲁木齐市化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市化工
设备厂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沈阳市化工设备厂可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198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