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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5:19:35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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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厅(农委)、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各地秸秆规划的实施,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在各地报送“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基础上,制定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分布广、种类多,长
期以来一直是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的宝贵资源。改革开放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支持下,农业连年丰收,农作物
秸秆(以下简称“秸秆”)产生量逐年增多,秸秆随意抛弃、焚烧
现象严重,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对于
稳定农业生态平衡、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2008 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
见》(国办发【2008】105 号),提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
重点和政策措施,在相关部门和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秸秆综合
利用得到了较快发展。
为指导“十二五”期间各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农
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
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
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在分析全国秸秆资源量和综合利用情况的基
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一)秸秆资源量
据调查统计,2010 年全国秸秆理论资源量为8.4 亿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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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资源量约为7 亿吨。秸秆品种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为主。
其中,稻草约2.11 亿吨,麦秸约1.54 亿吨,玉米秸约2.73 亿
吨,棉秆约2600 万吨,油料作物秸秆(主要为油菜和花生)约
3700 万吨,豆类秸秆约2800 万吨,薯类秸秆约2300 万吨。我
国的粮食生产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辽宁、吉林、黑龙江、内
蒙古、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四
川等13 个粮食主产省(区)秸秆理论资源量约6.15 亿吨,占全
国秸秆理论资源量的73%。
(二)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及特点
2010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6%,利用量约5 亿吨。其
中,作为饲料使用量约2.18 亿吨,占31.9%;作为肥料使用量
约1.07 亿吨(不含根茬还田,根茬还田量约1.58 亿吨),占15.6%;
作为种植食用菌基料量约0.18 亿吨,占2.6%;作为人造板、造
纸等工业原料量约0.18 亿吨,占2.6%;作为燃料使用量(含农
户传统炊事取暖、秸秆新型能源化利用)约1.22 亿吨,占17.8%,
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多元化利用格局形成。秸秆由过去仅用作农村生活能源和
牲畜饲料,拓展到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和燃料等
用途;由过去传统农业领域发展到现代工业、能源领域。秸秆能
源化利用发生了质的变化,从农民低效燃烧发展到秸秆直燃发
电、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秸秆干馏等高效利用。秸秆工业化利
用发展迅速,秸秆人造板、秸秆木塑等高附加值产品实现了产业
化生产,产品已经应用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上海世博会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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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
2.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多
项技术取得一定突破。秸秆沼气、秸秆固化、秸秆人造板、秸秆
木塑等综合利用工艺技术以及秸秆联合收获、粉碎、拾捡打包等
机械装备得到成功应用;秸秆直燃发电技术装备基本实现国产
化;秸秆清洁制浆等多项技术的应用部分实现了造纸工业污水循
环利用和达标排放;自主研发的秸秆人造板粘合剂已经实现甲醛
零排放。
3.综合效益快速提升。通过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带动
相关产业加快发展,重点地区的秸秆焚烧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大
气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促
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0 年养畜消耗的秸秆相当于节约
粮食5000 万吨;作为燃料使用相当于节约标煤约6000 万吨,实
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
二、面临的形势及存在问题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低碳绿色发展已成为
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政府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
标,到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达到15%左右,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降低40%—45%。秸秆作
为优质的生物质能可部分替代和节约化石能源,有利于改善能源
结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缓解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务院《关
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15 年秸秆综
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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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既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虽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焚烧现象得到一定控
制,但是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秸秆用之为宝、弃之为害的理
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资源化、商品化程度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国家已出台的一些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农民直接受益
的不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规模小,缺乏
龙头企业带动,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缓慢,要实现2015 年秸秆
综合利用率超过80%的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
为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研究和完善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配套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形成秸秆
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培育和
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农业优先、多元利用。秸秆来源于农业生产,综合利用
必须坚持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在满足农业和畜牧业需求的基础
上,利用经济手段,统筹兼顾、合理引导秸秆能源化、工业化等
综合利用,不断拓展利用领域,提高利用效益。
2.市场导向、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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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
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深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引
导和扶持力度。
3.科技推动、强化支撑。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整合资源,
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提高技术、
装备和工艺水平。构建服务支撑体系,强化培训指导,加快先进、
成熟技术的推广普及。
4.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种植业、养殖业特点和
秸秆资源的数量、品种,结合秸秆利用现状,选择适宜的综合利
用方式。选择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
批重点企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3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到2015 年力争秸秆综
合利用率超过80%;基本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
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其中,
到2015 年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达到6 亿亩;建设秸秆饲用处理
设施6000 万立方米,年增加饲料化处理能力3000 万吨;秸秆基
料化利用率达到4%;秸秆原料化利用率达到4%;秸秆能源化利
用率达到13%。
四、重点领域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
础。秸秆含有丰富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微量元素,是农业生产重
要的有机肥源。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通过鼓励农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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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秸秆粉碎还田机械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4 吨秸
秆的营养价值相当于1 吨粮食,可为畜牧业持续发展提供物质保
障。在秸秆资源丰富的牛羊养殖优势区,鼓励养殖场(户)或秸
秆饲料加工企业制作青贮、氨化、微贮或颗粒等秸秆饲料。
(三)秸秆基料化利用。做好秸秆栽培食用菌,有利于促进
农业生态平衡,推进农业转型升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建
设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继续重点推广企业加农户的经营模式,
建设一批秸秆栽培食用菌生产基地。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秸秆纤维是一种天然纤维素纤维,
生物降解性好,可替代木材作用于造纸、生产板材、制作工艺品、
生产活性炭等,也可替代粮食生产木糖醇等。“十二五”期间,
不断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科学利用秸秆制桨造纸,积极发
展秸秆生产板材和制作工艺品,试点建设秸秆生产木糖醇、秸秆
生产活性炭等工程。
(五)秸秆燃料化利用。秸秆作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质能,2
吨秸秆能源化利用热值可替代1 吨标准煤,推广秸秆能源化利
用,可有效减少一次能源消耗。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秸
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
发电和秸秆干馏、炭化和活化等方式。“十二五”期间,大力发
展秸秆沼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
的比例。
五、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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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在十三个粮食主产区、棉秆等单一品种秸秆
集中度高的地区、交通干道、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地区,
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等领域,实
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大力推广用量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高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一)秸秆循环型农业示范工程。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开辟
和建立秸秆多元化利用途径,重点推广秸秆-家畜养殖-沼气-农
户生活用能,沼渣-高效肥料-种植等循环利用模式,鼓励粮食主
产区建设秸秆生态循环农业工程,充分利用好秸秆资源。力争到
2015 年,秸秆生态循环农业工程秸秆综合利用量,占项目所在
地区秸秆总量的10%以上。
(二)秸秆原料化示范工程。重点在粮棉主产区开展专项示
范工程,从政策、资金和有效运营等方面对秸秆人造板、木塑产
业、秸秆清洁造纸给予扶持。引进创新秸秆纤维原料加工技术,
形成规范、专业、科学的秸秆纤维原料基地布局。鼓励秸秆制桨
造纸清洁生产技术研发推广,支持成熟的秸秆制桨造纸清洁化新
技术产业化发展,为循环利用积累经验。建立秸秆代木产业示范
基地,选取部分秸秆人造板、木塑装备制造企业,一批家秸秆人
造板、木塑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发展壮大,年消耗秸
秆量1500-2000 万吨。
(三)能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村为单元,
启动实施以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及高效低排放
生物质炉具等为主要建设内容的秸秆清洁能源入农户工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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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项目商业运行模式。在已开展纤维原料生产乙醇的基础
上,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支持实力雄厚、具备研发生产基
础的企业,开展试点示范,重点解决预处理、转化酶等技术难题。
力争到2015 年,重点在粮棉主产区的示范村,秸秆清洁能源入
农户项目村入户率达到80%以上,年秸秆能源化利用量约3000
万吨,占项目区年秸秆总量的30%以上。
(四)棉秆综合利用专项工程。在棉花主产区建立棉秆综合
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支持利用秆皮、秆芯生产高强低伸性纤维
(造纸制浆原料)、人造板、纺织工业用纤维以及其它工业用增
强纤维等。探索棉秆综合利用的最优模式。
(五)秸秆收储运体系工程。探索建立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
收集、储存及运输系统模式。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
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
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储运管理体系。
(六)产学研技术体系工程。围绕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关键技
术瓶颈,遴选优势科研单位和龙头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提升秸秆
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组织力量开展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加大机
械设备开发力度,引进消化吸收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外先进装备和
技术。建立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尽快形成与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相衔接、与农业技术发展相适宜、与农业产业经营相结合、与农
业装备相配套的技术体系。加快建立秸秆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
产品标准、质量检测标准体系,规范生产和应用。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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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统筹协调机制
作用,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
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实
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人,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将秸秆综
合利用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按年度逐级分解到各级
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目标考核。
(二)完善政策措施。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方式、不同
途径,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配套措施。落实
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
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完善秸
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加大各级政
府及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建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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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增强其劳动自救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扶持的对象

持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享受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优惠政策扶持的内容

(一)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各地区要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

(二)低保家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优先办理执照;减收和免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三)低保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情况下,城建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对其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卫生防疫部门减免收取体检费。

(四)低保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和新办的小型经营网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五)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读书的,可减免杂费;在高中学校读书的计划内统招生,可减免学杂费。

(六)低保家庭免缴居民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免收各种社会集资或摊派的款项。

(七)低保家庭的无房户享受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现执行标准2口人(含2口人)以下的,每月补贴200元;2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260元。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按差额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布)。

(九)低保家庭租住公有住房的享受廉租房租金核减政策,其现执行政策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4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补贴标准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低保家庭成员的患病者,在市卫生局直属各医院、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期间普通床位费;门诊常规检查费优惠20%。

(十一)低保家庭中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属,公安部门优先办理落户。低保家庭成员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身份证时,出具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十二)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和介绍再就业,并免收一次培训费和就业手续费。免费为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及在法定就业年龄段的人员介绍工作岗位或者提供公益性岗位。

(十三)低保家庭以每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60平方米)为采暖费计算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超出60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不予承担。其免交的热费,财政部门承担85%,供热单位承担15%。

(十四)低保家庭实行“一费清”的殡葬服务收费,交费300元,可享受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骨灰寄存一年的服务;同时,免费领取骨灰寄存卡、骨灰寄存锁。

(十五)对低保家庭成员,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十六)慈善机构对所有低保家庭的中、高考应届学生可提供“有一助一”升学资助;根据困难和疾病程度,对部分低保家庭重病人员提供适当救助,特殊情况可酌定。

三、优惠政策扶持的有关事宜

(一)市、区民政局主管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二)申请办理《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对象,须持《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在社区申请办理,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

(三)享受政策优惠扶持的保障对象,在生产、经营、就学、就医、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主动向管理人员介绍情况,出示证件,遵纪守法。

(四)《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在签署的有效期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时,持证人应同时出具身份证明。

(五)《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对违反规定的,取消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发〔2007〕4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建设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条 全市城乡规划建设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均须纳入市规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地、市容环卫、园林、环保、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原负责人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人接任委员。

第五条 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水利、人防、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林业、消防、地震、电力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市规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规委会聘请国内外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的聘任、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规委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技术信息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呈报市规委会。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主要审议、确定、协调解决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工作职能包括:

(一)审议城乡规划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程序;

(二)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议位于重点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议位于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出(入)口和主要广场周围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重要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重大调整和局部变更;

(六)审议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其它大型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方案;

(七)审议、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报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会组成成员的2/3。参加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审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

第十条 市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市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提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有需提报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时,应事先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报并统一汇总;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拟定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后,起草提请召开市规委会会议的请示,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由市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召开会议的请示及会议组织工作,经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四)会议议题及日程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提报并做好相应筹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市规委会会议议程包括:

1.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2.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审查意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市规委会主任主持审议议题;

4.与会的委员和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或表决;

5.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

(六)市规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市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规划方案,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组织修改完善,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回避的原则。审议的项目与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所有提报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均需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和论证。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邀请专家并组织专家评审会,重大项目应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一般项目应邀请省内外专家参加,专家需对方案进行多方面比选,提出综合性审查意见并提出推荐方案后报市规委会审议。议题内容涉及相关部门,县(市)、区和开发区的需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提报议题的具体技术文件要求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规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