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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5:38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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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在交易市场的实施;

  (二)制定或拟定有关交易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三)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工商等国家机关依法在交易市场内设立办事机构,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遵循简便、高效、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处理交易市场内的各种相关事宜。

  第五条 交易市场运营主体在管委会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负责交易市场的卫生、安全、消防等经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与交易市场运营主体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条 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工商等国家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条 大嶝运输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物品、行李进出停泊点的,由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国家机关依法监管和检查。

  第九条 台湾商品进入交易市场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可以从金门或台湾其他地区通过大嶝运输码头直接进口,也可以通过其他口岸转关进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台小额贸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海关采取便捷通关措施,方便申报。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常态下简化有关检验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按有关规定相应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五条 对进入交易市场的非海关监管商品,由管委会会同工商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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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略)

2.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3.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附件1

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会谈纪要及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合作会谈纪要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市本级项目、市带县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洛阳市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起草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洛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

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具体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投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汇总分析洛阳市各项发展规划,建立政策性贷款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初审项目贷款申请,审查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向开发银行推荐。负责配合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审查、项目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偿还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建投作为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在开发银行或指定银行开设质押“专用帐户”和“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贷款偿还资金和涉及财政项目的资本金、配套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

第六条 一般结算帐户和质押“专用帐户”由市建投和出质人进行日常管理,洛阳市财政局配合,接受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各方签订的帐户管理协议、质押合同约定执行。

洛阳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土地出让收益及预算内外城建规费收入中的建设性支出等资金,及时划入有关项目的质押“专用帐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级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在每年12月初向市建投申报下一年度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市建投向洛阳市发改委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用款计划,报经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市建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于提款日通过开发银行办理“贷转存”,把贷款资金转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存款专户。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每季末月10日前、每月末10日前,分别向市建投提出下一季度、次月的项目用款安排,市建投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资金支付按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操作程序执行,对于委托代理行办理结算的资金支付,市建投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结算代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执行。

市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并向市建投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市建投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签,再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县级项目需要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3),向县级借款平台提交用款申请、支付依据、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有关资料,经县平台、县财政等部门审批后报市建投审核, 由市建投通过开发银行或代理行的一般结算户支付。

第十一条 〖HTSS〗市建投负责监督各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查各项目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认真核查资本金到位凭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开行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建投、县级借款平台和代理行应设立项目资金支付台帐,定期核对并向开发银行通报资金支付情况。开发银行定期对借款人和代理行的支付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财政对市建投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后,市建投应严格监督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各项目单位和县级借款平台应按要求向市建投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市建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归集还款资金,负责将还本付息资金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划至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确保按时偿付到期本息。

对于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还款资金,由市建投在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前汇总还款计划,并向财政局提出次年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资金需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对于应由县级财政安排还款的项目,县级财政局应当依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足额还款。市建投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归集的各项目还贷资金划入市建投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还本付息帐户,由市建投统一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市建投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协助扣款通知书,市财政局依据市、县(市、区)财政局的书面承诺,实施强制扣款,并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建投,由市建投负责还款。由此造成的罚息等一切损失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建投、县(市、区)财政局、县级借款平台均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帐,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市建投应于每月5日前与项目单位、县级借款平台进行帐务核对。各项目单位及县级借款平台应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建投,由市建投整理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和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维护洛阳市的诚信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5月26日做出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该《决定》对净化和规范我省的文化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务院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行政法规的完善和《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该《决定》已失去了继续执行的意义。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自即日起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