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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44:15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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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我市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167件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见附件1)或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18件

  ┌──┬─────────┬───────┬────────────────────────┐

  │序号│   文号    │  发布日期 │          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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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市政[1986]12号  │ 1986.1.18 │关于建立副食品储备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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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批转市劳动局、财税局《关于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 2 │市政[1986]18号  │ 1986.2.22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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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市政[1986]28号  │ 1986.3.26 │批转市无线电管委会《关于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意 │

  │  │         │       │见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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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市政[1986]41号  │ 1986.4.28 │转发市房地局《关于执行<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

  │  │         │       │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

  ├──┼─────────┼───────┼────────────────────────┤

  │ 5 │市政[1986]45号  │ 1986.5.3  │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6 │市政[1986]88号  │ 1986.10.4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

  │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7 │市政[1986]99号  │1986.10.12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体制,搞活│

  │  │         │       │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 8 │市政[1986]104号  │1986.10.2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

  │  │         │       │干意见                     │

  ├──┼─────────┼───────┼────────────────────────┤

  │ 9 │市政办[1987]30号 │1987.5.8  │关于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

  │10 │市政[1987]44号  │1987.7.10  │印发《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

  │  │         │       │知                       │

  ├──┼─────────┼───────┼────────────────────────┤

  │11 │市政办[1987]51号 │ 1987.7.28 │关于坚决制止紧销商品“卖大户”等问题的通知   │

  ├──┼─────────┼───────┼────────────────────────┤

  │12 │市政办[1987]70号 │ 1987.8.27 │转发市工商局《宁波市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理实 │

  │  │         │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       │关于转发经贸部[87]外经贸综字第45号、[87]外经贸 │

  │13 │市政办[1987]76号 │ 1987.9.7  │综管体字第61号和省经贸厅[87]浙经贸办字第620   │

  │  │         │       │号文通知                    │

  ├──┼─────────┼───────┼────────────────────────┤

  │14 │市政[1988]6号   │ 1988.1.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规定(试 │

  │  │         │       │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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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市政[1988]10号  │ 1988.1.23 │关于粮食附加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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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市政发[1988]17号 │ 1988.1.26 │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关于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

  │  │         │       │和建立外汇调剂中心请示的通知          │

  ├──┼─────────┼───────┼────────────────────────┤

  │17 │市政办[1988]10号 │ 1988.1.29 │转发市经委关于市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请示的通知   │

  ├──┼─────────┼───────┼────────────────────────┤

  │18 │市政[1988]18号  │ 1988.2.22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

  ├──┼─────────┼───────┼────────────────────────┤

  │19 │市政发[1988]60号 │ 1988.3.15 │批转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

  │20 │市政[1988]33号  │ 1988.4.30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宁波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意见 │

  ├──┼─────────┼───────┼────────────────────────┤

  │21 │市政[1988]49号  │ 1988.6.10 │宁波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暂行办法       │

  ├──┼─────────┼───────┼────────────────────────┤

  │22 │市政([988]59号  │ 1988.7.6  │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管理的通知          │

  ├──┼─────────┼───────┼────────────────────────┤

  │23 │市政办发[1988]33号│1988.10.24 │转发市财办、财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蔬菜副食品生产 │

  │  │         │       │发展等三项基金制度的通知            │

  ├──┼─────────┼───────┼────────────────────────┤

  │24 │甬政办发[1989]9号 │1989.1.16  │关于加强鳗苗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5 │甬政[1989]1号   │1989.1.19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6 │甬政办[1989]26号 │1989.4.12  │关于调整黄酒价格及整顿酿酒行业的协调会议纪要  │

  ├──┼─────────┼───────┼────────────────────────┤

  │27 │甬政办[1989]25号 │1989.4.18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地方自有外汇计划管理工作 │

  │  │         │       │若干意见的通知                 │

  ├──┼─────────┼───────┼────────────────────────┤

  │28 │甬政办发[1989]47号│1989.5.5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补充 │

  │  │         │       │意见的通知                   │

  ├──┼─────────┼───────┼────────────────────────┤

  │29 │甬政办发[1989]61号│ 1989.5.26 │关于油菜籽奖励政策问题的批复          │

  ├──┼─────────┼───────┼────────────────────────┤

  │30 │甬政办[1989]33号 │1989.5.31  │转发市财办关于加强市区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的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                  │

  ├──┼─────────┼───────┼────────────────────────┤

  │31 │甬政办发[1989]75号│1989.6.21  │关于重点工程施工人员粮食供应及亏损补贴等问题的 │

  │  │         │       │通知                      │

  ├──┼─────────┼───────┼────────────────────────┤

  │32 │甬政办[1989]38号 │1989.4.12  │转发市财政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 │

  │  │         │       │业若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33 │甬政发[1989]138号 │1989.9.6  │关于缓解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34 │甬政发[1989]145号 │1989.9.7  │关于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 │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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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甬政发[1989]143号 │1989.9.9  │关于设立发展外向型经济“奉献杯”奖的通知    │

  ├──┼─────────┼───────┼────────────────────────┤

  │36 │甬政[1989]49号  │1989.9.15  │关于建立平滞产品销售与催讨呆滞欠款奖励办法的通知│

  ├──┼─────────┼───────┼────────────────────────┤

  │37 │甬政办[1989]60号 │1989.10.20 │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38 │甬政办[1990]7号  │1990.1.26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办法的通知   │

  ├──┼─────────┼───────┼────────────────────────┤

  │39 │甬政[1990]13号  │1990.3.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

  │40 │甬政发[1990]52号 │1990.3.19  │批转市农经委关于调整棉粮挂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41 │甬政办[1990]21号 │1990.3.24  │关于转发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内纺棉分配与纱、│

  │  │         │       │布及其制品供产销挂钩办法》的通知        │

  ├──┼─────────┼───────┼────────────────────────┤

  │42 │甬政办[1990]33号 │1990.4.21  │关于改进市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

  ├──┼─────────┼───────┼────────────────────────┤

  │43 │甬政[1990]29号  │1990.4.25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

  │  │         │       │的通知                     │

  ├──┼─────────┼───────┼────────────────────────┤

  │44 │甬政发[1990]70号 │1990.4.28  │批转市经委、计委关于对宁波市重点企业实施倾斜政 │

  │  │         │       │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45 │甬政发[1990]90号 │1990.5.4  │关于同意乡镇企业局确定一百十一户乡镇企业为重点 │

  │  │         │       │扶持企业的通知                 │

  ├──┼─────────┼───────┼────────────────────────┤

  │46 │甬政办[1990]55号 │1990.7.27  │宁波市农村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

  │47 │甬政[1990]42号  │1990.8.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创汇的若干 │

  │  │         │       │政策规定                    │

  ├──┼─────────┼───────┼────────────────────────┤

  │48 │甬政发[1990]151号 │1990.9.5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其征收工作 │

  │  │         │       │的通知                     │

  ├──┼─────────┼───────┼────────────────────────┤

  │49 │甬政[1991]3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的 │

  │  │         │       │ 通知》                    │

  ├──┼─────────┼───────┼────────────────────────┤

  │50 │甬政[1991]4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若干意见的通知》│

  ├──┼─────────┼───────┼────────────────────────┤

  │51 │甬政发[1991]64号 │1991.4.16  │《关于同意建立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

  ├──┼─────────┼───────┼────────────────────────┤

  │52 │甬政办[1991]17号 │1991.5.14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 │

  │  │         │       │手续的通知》                  │

  ├──┼─────────┼───────┼────────────────────────┤

  │53 │甬政[1991]12号  │1991.6.21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商品收汇额度分配办法暂行规│

  │  │         │       │ 定>的通知》                 │

  ├──┼─────────┼───────┼────────────────────────┤

  │54 │政府令第8号    │1991.7.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

  │55 │甬政办[1991]32号 │1991.8.1  │《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外 │

  │  │         │       │商投资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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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甬政发[1992]9号  │1992.1.21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开发 │

  │  │         │       │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

  │57 │甬政[1992]10号  │1992.5.23  │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经贸体制加快发展我市 │

  │  │         │       │对外经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8 │甬政发[1992]140号 │1992.5.29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全市各地、│

  │  │         │       │各部门合力开发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

  │59 │甬政办发[1992]66号│1992.6.24  │转发市侨办等部门关于侨胞购买自住商品房若干意见 │

  │  │         │       │请示的通知                   │

  ├──┼─────────┼───────┼────────────────────────┤

  │60 │甬政[1992]12号  │1992.7.28  │关于鼓励兴办“嫁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  │         │       │的通知                     │

  ├──┼─────────┼───────┼────────────────────────┤

  │61 │甬政发[1992]199号 │1992.8.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联工作的通知          │

  ├──┼─────────┼───────┼────────────────────────┤

  │62 │甬政[1992]15号  │1992.8.24  │关于县(市、区)设立自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

  ├──┼─────────┼───────┼────────────────────────┤

  │63 │甬政办发[1992]  │1992.11.22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134号       │       │                        │

  ├──┼─────────┼───────┼────────────────────────┤

  │64 │甬政[1993]1号   │1993.1.13  │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65 │政府令第16号   │1993.2.24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

  ├──┼─────────┼───────┼────────────────────────┤

  │66 │甬政发[1993]61号 │1993.3,30  │关于棉花产销若干政策的通知           │

  ├──┼─────────┼───────┼────────────────────────┤

  │67 │甬政[1993]5号   │1993.4.30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通知 │

  ├──┼─────────┼───────┼────────────────────────┤

  │68 │甬政办发[1993]62号│1993.6.2  │关于粮食产销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69 │甬政办[1993]12号 │1993.7.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中 │

  │  │         │       │方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办法意见的通知        │

  ├──┼─────────┼───────┼────────────────────────┤

  │70 │甬政办发[1993]120 │1993.10.12 │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

  │  │号        │       │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

  ├──┼─────────┼───────┼────────────────────────┤

  │71 │甬政办[1993]16号 │1993.11.5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报 │

  │  │         │       │告的通知                    │

  ├──┼─────────┼───────┼────────────────────────┤

  │72 │甬政办[1993]19号 │1993.12.21 │关于转发《宁波市内联科技机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

  │73 │甬政办[1994]2号  │1994.2.25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意见 │

  │  │         │       │的通知                     │

  ├──┼─────────┼───────┼────────────────────────┤

  │  │         │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地方工业分 │

  │  │         │       │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宁波轻工联合经营公 │

  │74 │甬政办发[1994]28号│1994.3.10  │司挂靠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问 │

  │  │         │       │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

  │75 │甬政办发[1994]27号│1994.3.11  │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市场 │

  │  │         │       │管理意见的通知                 │

  ├──┼─────────┼───────┼────────────────────────┤

  │76 │甬政[1994]4号   │1994.3.14  │关于批转市财税局、粮食局制订的《宁波市粮食风险基│

  │  │         │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77 │甬政办[1994]4号  │1994.4.6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改进市级外经贸企业工效挂钩和 │

  │  │         │       │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

  ├──┼─────────┼───────┼────────────────────────┤

  │78 │甬政[1994]12号  │1994.7.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

  │79 │甬政办发[1994]94号│1994.8.9  │转发市证券委关于规范期货市场交易活动加强期货市 │

  │  │         │       │场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0 │甬政办[1994]12号 │1994.8.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1 │甬政办发[1994]  │1994.10.12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科技对外贸易公司、市东宏贸 │

  │  │120号       │       │易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 │

  │  │         │       │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

  │82 │甬政发[1994]237号 │1994.11.13 │关于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83 │甬政发[1994]238号 │1994.11.13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港口和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

  │  │         │       │的通知                     │

  ├──┼─────────┼───────┼────────────────────────┤

  │84 │甬政[1994]25号  │1994.12.10 │关于转发《甬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 │

  │  │         │       │者投资甬江新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

  ├──┼─────────┼───────┼────────────────────────┤

  │85 │甬政办发[1995]31号│1995.3.1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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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甬政办发[1995]34号│1995.3.15  │关于加强海曙、江东、江北区预拌砼管理的通知   │

  ├──┼─────────┼───────┼────────────────────────┤

  │87 │甬政办发[1995]58号│1995.4.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招收 │

  │  │         │       │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户粮对迁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

  ├──┼─────────┼───────┼────────────────────────┤

  │88 │甬政办发[1995]74号│1995.5.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进 │

  │  │         │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报告的通知      │

  ├──┼─────────┼───────┼────────────────────────┤

  │89 │甬政办发[1995]88号│1995.5.22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旅游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90 │甬政办发[1995]  │1995.6.30  │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宁波海港 │

  │  │105号       │       │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91 │甬政办发[1995]  │1995.8.17  │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 │

  │  │139号       │       │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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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农业机械局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三十二条增加第(四)项:“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删除。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给予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农机监理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农机监理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受罚款处罚的人员,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当场未交罚款的,农机监理部门可以暂扣或者查封其使用的农业机械。”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动力机械及机具设备。
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局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上列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以及日常拖拉机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办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有农业机械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农机安全组织,设兼职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制止、纠正在农业机械作业中的违章操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
第七条 农业机械必须是经有鉴定权的机关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使用证(行驶证),方准作业和行驶。
号牌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或扣留。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机容、技术状态及各种安全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标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登记项目、改型、更换主要部件、封存等均应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号牌、使用证(行驶证)不准伪造、涂改、转借、遗失、损毁应及时到发证的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补、换手续。
第十二条 拖拉机在悬挂农具、拖带挂车时,必须按规定功率匹配,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准擅自拼凑、改型和增速。
第十四条 拖拉机挂车不得擅自扩大、加高车厢板。
第十五条 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应按年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各种型号的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按规定容量配备灭火器。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操作)证和使用(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与驾驶(操作)证上准驾(用)的机型相符。
(五)自领取驾驶(操作)证之日起,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教育活动。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不准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
(八)不准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机型单独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并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对迫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农业机械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三条 悬挂农具升起后不准进行保养、调整及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牵引带有乘坐或脚踏装置机具,不准超员乘人,其他悬挂机具上严禁乘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机具,联合收割机被其他车辆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二十六条 动力机械移动位置时,必须切断电源,待惯性转动完全停止后进行。严禁强行制动。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高、超载载物和超员乘人。
(二)拖带、悬挂农具通过村、镇或倒退时,必须有人护行指挥。
(三)停车时必须将悬挂、半悬挂农具落地。
第二十八条 遇到本章未规定的情况,各类机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和按照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驾驶(操作)或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者驾驶(操作)的。
(二)挪用、转借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或使用失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提高拖拉机、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擅自扩大、增高拖拉机挂车车厢板的。
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不按规定载人,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农具的。
(三)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
(四)超速、超载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
(三)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农机监理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农机监理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五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员,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当场未交罚款的,农机监理部门可以暂扣或者查封其使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或阻碍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农机监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市作业的拖拉机、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
二、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199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