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10:45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3号 2008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现就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二、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撤销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工作由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
  撤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承担。
  撤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世贸组织和自贸区工作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承担。
  撤销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工作由农业部承担。
  撤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撤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撤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此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褒扬和抚恤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抚慰他们的家属,激励广大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保卫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享受特别抚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职务为处(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人民警察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四、公安机关离退休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金所需经费,分别为: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公安部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县(市)公安机关,按审批权限,在各公安厅、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安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
每年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人民警察,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特别抚恤报批表(式样)(略)



1995年5月17日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9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水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

  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河流的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水生动物养护及垂钓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周边道路(含桥梁)上与垂钓行为相关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沿岸与垂钓行为相关的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及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配合渔政管理机构做好垂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与垂钓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区河流的鱼类进行科学养护,适时投放鱼苗、鱼食和药剂。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鱼苗。

  第五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

  禁钓区、禁钓期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和设置公示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垂钓者在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晨6时垂钓;

  (二)保护资源,不得使用联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

  (三)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彩砖及其他设施;

  (四)讲究环保,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废弃物;

  (五)服从管理,不得阻挠渔政管理机构、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依法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二)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垂钓;

  (三)驾船入河垂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