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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9:04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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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雷电、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的防御和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解除。

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单位和个人日常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获取气象信息,提高防御意识。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单位、社会媒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无偿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指导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水务部门要统筹供水综合调度,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做好相关警示标志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山坡附近建筑物防灾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工地的人员和物资转移,并协助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五)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六)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主动做好防御工作。

第七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可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巡查辖区船舶防台情况,适时启动防台预案,统计本辖区在港船舶数量,指导各船舶有序进入避风锚地或水域。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航道水域及港区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维护船舶航行和锚泊秩序,督促有关船舶停止作业或停止航行,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水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一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他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六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七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驾驶。

第十八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七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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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烟台、连云港、黄埔、南通港务局,部属一级企业: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了《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一九八六年计量工作,制订出一九八七年计量工作的计划安排以及计量工作“七五”计划,并于三月中旬前报部生产调度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密切结合企业管理定、升级工作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计量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附: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以巩固和发展计量工作成果,不断提高计量工作水平,结合交通企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专业系统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需按表一列出的项目和内容对企业进行考核。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四项内容检查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检查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的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表一
------------------------------------------------------------------------------
项 目| 内 容
------------|----------------------------------------------------------------
计量管理水平|统一归口计量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职能发挥情况;计量工作日常
|管理情况;计量人员配备情况;计量管理制度齐全和执行情
|况;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齐全和完整情况。
------------|----------------------------------------------------------------
计量检测设施|各系统专业计量器具和能源、工艺、质量、安全、环保、经营
|管理等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各类计量网络图编制情况。
------------|----------------------------------------------------------------
计量检测水平|上述各类计量检测的百分比指标。
------------|----------------------------------------------------------------
计量技术素质|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情况;计量检定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计量标准器受检情况;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和抽检情况;计量人
|员技术水平。
------------|----------------------------------------------------------------
表二
------------------------------------------------------------------------------
等级|综合评分 |计量检测 | 必须合格的计量参数 | 经济效益
| |率 得 分| |
----|----------|----------|--------------------------|--------------------
三级|75分以上|25分以上| 生产全过程中的关键计 |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 | |量参量 |
| | |主要指: |
| | |港口系统:港口货运计量检 |
| | | 测参数 |
| | |航运系统:能源消耗和船舶 |
| | | 运行管理计量检测参数 |
| | |航道系统:能源消耗、疏竣 |
| | | 工艺和质量管理计量检测 |
| | | 参数 |
| | |航务工程系统:工程和设备 |
| | | 检修的工艺和质量管理计 |
| | | 量检测参数 |
| | |公路运输系统:能源消耗和 |
| | | 设备检修的质量管理计量 |
| | | 检测参数 |
二级|85分以上|30分以上|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 较好的经济效益
| | | 重要计量参数 |
一级|95分以上|35分以上|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 显著的经济效益
| | |基本计量参数 |
------------------------------------------------------------------------------

三、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等级的划分(见表二)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四、发 证 办 法
第六条 发证办法(见表三)
表三
------------------------------------------------------------------------------
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 交通部
------------|------------------------------------|--------------------------
二级、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后,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二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二条 非直属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由本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三条表一所列的项目和内容提供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备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交通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
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评选等。
第十六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有资格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七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应的企业管理定、升级。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交通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各交通企业对在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工作计量器具不足三百台(件),同时年耗标准煤三千吨以下的交通企业,暂按国家计量局《关于〈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进行计量工作定、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系统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等企业,其他专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生产调度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部直属设计院:
为了推广限额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指导,部组织制定了《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各有关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开展基础性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能否有效地开展限额设计,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的支持是关键。因此,要求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积极主动地组织推行限额设计,支持设计部门的工作,促使限额设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电力部电建〔1995〕420号文和电建〔1995〕791号文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措施中关于“要实行限额设计”、“积极推广限额设计”的要求,做到在设计阶段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0.2 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影响工程设计静态投资(或基础价)的项目。
1.0.3 限额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两个阶段进行。
1.0.4 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限额设计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而得出的。
1.0.5 为了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各设计阶段的内容深度应达到现行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贯彻我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有关文件的规定。
1.0.6 限额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各项规定和标准等。
1.0.7 本办法适用于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其他发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2.0.1 初步设计阶段〔利用外资工程可分初步设计(预设计)阶段和初步设计(最终版)阶段〕,应按照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基本划分一般为专业和单位工程,并应做到与投资估算中的表二相一致。其中的基本预备费与其他费用不进行分解;外委项目由总体设计院进行归口协调。
2.0.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一般应采用限额设计任务书(见附表)的形式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由设总组织技经人员编写并由技经负责人签署,设总签发后执行。
2.0.3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研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材质标准为依据;在可研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参考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建成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工程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体积、面积、长度(高度)和三材总量等,安装工程的各类管道重量(含管件、阀门、支吊架)、炉墙砌筑、全厂保温和油漆数量、各类电缆长度、桥架重量、封闭母线长度和重量等。
2.0.4 对由于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规划、煤、灰、水、路、码头、地基处理、大件运输等建厂条件,主机及主要辅机选型,电气主结线,控制方式等)与可研阶段的工程设想方案相比较发生重大变化所增加的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概算静态投资不大于同年度估算投资的110%的前提下,经过方案优化,报总工程师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
2.0.5 在初步设计阶段,如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能降低运行成本又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而使工程投资有所增加,或因可研阶段深度不够,造成初步设计阶段修改方案而增加投资,应在经济技术综合评价并通过必要审查是可行的前提下,由设总安排技经人员在投资分解时解决。
2.0.6 在初步设计阶段,厂区(特别是厂前区)占地面积、附属生产建筑面积、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和修配及试验设备配置等,应严格执行部有关标准定额,按可研阶段审定的面积和范围设计,不得超标。
2.0.7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各专业设计人员应强化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在拟定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选择设备材料过程中,应先掌握同类工程的参考造价和工程量,严格按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进行设计,并以单位工程为考核单元,事先做好专业内部平衡调整,提出节约投资的措施,力求将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范围之内。
2.0.8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技经人员应严格掌握并使用好基本预备费和其他费用,当好设总或项目法人的参谋。
3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3.0.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进行现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项目划分应在与概算书表三相一致的前提下,由设计和技经人员协商并经设总审定。条件具备时,主要项目也可按施工图分册进行投资分解与工程量控制。
3.0.2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应在专业设计总图设计阶段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的填写、审签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相同。
3.0.3 在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时,尚应附上审定的概算书、工程量和设备的单价表等(包括上阶段提供的工程量、设计标准、材料规格、设备型号、工艺系统构成、方案组合等综合结果),供设计人员在限额设计中参考使用。
3.0.4 为便于设计人员掌握投资情况并及时实施控制,在进行单位工程投资分解时,仅分解到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由技经人员事先扣减,不纳入限额设计任务书。
3.0.5 在投资分解时不对初设概算的基本预备费进行分解;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间的年份差异影响,在投资分解时不予考虑,均以初设时的价格水平为准。
3.0.6 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控制上,控制工程量采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控制工程量一经审定,即做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0.7 施工图卷册设计完成时,其主设人和分册负责人应报出各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实际发生数,如因设计原因造成某一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量超过控制数±5%以上时,则由技经人员协助设总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限额设计成果应做为设计成品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0.8 在施工图限额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初设方案进行设计,如发生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新增加的费用经设总同意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从基本预备费内列支;凡涉及到技术政策标准的更改或原审批方案的重大变化,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应另行单独计列,但其静态投资不应因重大设计变更而突破审定的控制范围。
3.0.9 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全过程。在工程施工阶段,技经工代应参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到严格把关。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额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并应以限额设计范围内工程发生的总投资数不超过限额设计的总投资限额为原则。

4 限额设计责任制
4.1 院长、总工和总经的职责
4.4.1 开展限额设计的单位,应制定限额设计责任制。主管这项工作的院长、总工和总经对限额设计全面负责,对重大方案及时积极地组织研究和报批,并定期指导检查限额设计的执行。
4.2 工程设总(项目经理)的职责
4.2.1 负责组织设计和技经人员按照上阶段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使工程总投资控制在许可的变化范围内;督促检查设计专业提交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力求准确,不重、不漏、不扩大。
4.2.2 在设计初期,认真编写设计计划,及时解决设计审查遗留的问题,提出节约投资的指导性措施,并坚持事先指导;掌握重大设计变更及方案论证,报请院长、总工批准,并及时调整各专业的限额设计控制数。
4.2.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政策文件、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认真控制主要工程量;签发限额设计任务书和变更通知单;在中间检查验收时,掌握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对超过控制额的设计进行评估并组织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调整。
4.2.4 负责整理和编写报请院领导审定的各专业限额设计的奖惩材料。
4.2.5 掌握外委工程概算,切实做好总体设计单位的归口协调工作,对严重超限设计的情况及时向原设计审批单位和项目法人报告。
4.3 设计主工(专工)的职责
4.3.1 根据限额设计任务书,事先提出对本专业控制投资的指导意见,并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
4.3.2 签署提供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做到准确、不重、不漏,同时也要防止宽打窄用。
4.3.3 对照限额设计要求,进行中间检查和验收图纸。发现超限额时,分析原因并指导本专业设计人员做好其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平衡协调与修改工作,力求将本专业投资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4.3.4 本专业的工程量或标准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设总及主管院长和总工报告。
4.4 技经主工(专工)的职责
4.4.1 指导并解决投资分解及工程量控制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投资分解使之合理并符合实际。
4.4.2 签署限额设计任务书并按时交付设总。
4.4.3 对设计专业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协助设总做好各专业的投资控制及平衡,以保证限额设计的质量。
4.4.4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并签署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4.5 专业科长、主设人、设计人员职责
4.5.1 强化经济观念,适应限额设计的要求,积累和掌握必要的技经资料,发挥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4.5.2 按审定的设计原则、标准和限额设计任务书,做好方案优化和经济比较,力求节约,降低造价。
4.5.3 认真贯彻专业主工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本专业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投资和工程量的平衡与调整,并及时汇报。
4.5.4 及时向技经专业提供专业资料。
4.6 技经科长、主设人和设计人员的职责
4.6.1 负责对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具体分析,扣除其中不参与限额设计的部分。认真编写好限额设计任务书。
4.6.2 在限额设计中经常保持与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联系协作,及时反映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如发现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投资变化与控制数相差为±5%时,则协助设总做好平衡协调工作。
4.6.3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编写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5 限额设计奖惩办法
5.0.1 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在与设计单位签定设计合同时应将限额设计的要求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写入委托合同。凡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适当扣减其设计费,反之,对限额设计搞得好,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确有成效的,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适当奖励。
5.0.2 初步设计概算(按上阶段估算的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估算的1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并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勾设计奖惩办法》对设计院进行处罚,包括重新核定设计单位的资质。以审定估算(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4%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3 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按与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的概算。按审定概算静态价(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2%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4 承担限额设计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内部的限额设计考核和奖惩办法。对重视限额设计并取得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成效的处室及成绩显著的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不重视限额设计、不采取节约投资措施,造成某一专业设计超过投资限额的处室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 附 则
6.0.1 本办法授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6.0.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超施行。

附表:限额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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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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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阶段 | |通知书编号|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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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部门 | | 会办单位| |发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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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或分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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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限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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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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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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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及份数 | | 设 总 | | 主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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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长 | | 主设人 | | 填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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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 通知书编号 |接受人签字| 接受日期|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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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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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格供参考。各实行限额设计的单位可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