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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2:10:46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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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完善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北京市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综合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完善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北京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运用归集的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在符合贷款投向的前提下,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发放的住房专项担保委托贷款。
第三条 贷款管理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贷款发放、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
2.定向性原则。严格贷款的投向管理,保证贷款定向用于:
(1)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
(3)集资合作建房;
(4)普通住宅建设。
3.安全性原则。
4.流动性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
第四条 按贷款对象划分,贷款分为单位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按用途划分,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委托贷款(国家安居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委托贷款、安居工程其它项目委托贷款暂包括在此类贷款中)、合作建房委托贷款、住房建设委托贷款、住宅维修委托贷款。
第五条 按期限划分,贷款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第三章 贷款工作规程
第六条 本章只适用于单位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贷款工作规程
一、市中心贷款工作规程
(一)贷款申请
贷款经办人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首先要求借款人填写《市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附式一),并提供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资料。贷款经办人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再由贷款经办人联系经办银行进行贷款调查。
(二)贷款调查
贷款经办人会同经办银行人员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明确担保方式。调查结束后,经办银行须出具调查报告,并根据经办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测算贷款风险度,测算过程和结果附于调查报告后。如需进行项目评估,由经办银行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贷款经办人根
据调查结果、填写《单位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审批书》(附式二),阐明调查意见,确定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三)贷款审批
贷款由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市中心审贷小组审批,1000万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采取会签的方式,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采取会议审批的方式。审批同意后,市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合同的组成部门)。经办银行与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后,由贷款经办人填写《拨款通知单》(附式三),由市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财会部门办理拨款手续,需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在借款人提交抵押登记证明后,再办理拨款手续。
从申请日起至报批日,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四)贷后检查
贷款经办人每季须对分管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销售情况、还款来源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人填写有关调查表格(附式四),在此基础上,撰写专项报告,写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有重大问题和典型经验的贷款,须由经办银行出具“贷款后评价报告”。贷款经
办人向市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报告后,还须将贷款检查情况向中心审贷小组报告。
(五)贷款偿还
要求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二个月提交还款计划,保证贷款按时偿还。贷款经办人负责每季催收利息,并按照借款人还款计划监督贷款本金的偿还。
二、分中心贷款工作规程
(一)贷款申请
贷款经办人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首先要求借款人填写《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附式五),并提供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资料。贷款经办人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再由贷款经办人联系经办银行进行贷款调查。
(二)贷款调查
贷款经办人会同经办银行人员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明确担保方式。500万元以上贷款,市中心有关人员要参与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办银行须出具调查报告,并根据经办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测算贷款风险度,测算过程和结果附于调查报告后。如需进行项目
评估,由经办银行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贷款经办人根据调查结果、经办银行调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贷款风险度测算结果填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申请审批书》(附式六),阐明调查意见,确定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三)贷款审批
分中心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首先,由分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同
意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报市中心审贷小组组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审贷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
同》后,由贷款经办人填写《拨款通知单》(附式三),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财会部门办理拨手续,需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在借款人提交抵押登记证明后,再办理拨款手续。
从申请日起至报批日,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四)贷后检查
贷款经办人每季须对分管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销售情况、还款来源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人填写有关调查表格(附式四),在此基础上,撰写专项报告,写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有重大问题典型经验的贷款,须由经办银行出具“贷款后评价报告”。贷款经办
人向分中心负责人报告后,分中心每半年须向市中心审贷小组报告。
分中心须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中心上报“委托贷款明细表”、“委托贷款余额表”、“逾期贷款情况表”。
(五)贷款偿还
要求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二个月提交还款计划,保证贷款按时偿还。贷款经办人负责每季催收利息,并按照借款人还款计划监督贷款本金的偿还。
(六)在每年末,分中心须委托银行根据该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进行综合贷款风险度测算,并将测算过程和结果报送市中心。

第四章 贷款额度管理
第八条 市中心和各分中心年度贷款额度管理,执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单笔单位住房委托贷款额度,根据贷款调查结果,由借贷双方商定,但借款单位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投资估算的30%;单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执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 贷款期限管理
第十条 临时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贷款;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管理
一、凡符合下列展期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率、税种或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借款的经济效益,使其还款能力明显下降的。
(二)确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
(三)因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致使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或经批准缓建,致使建设项目不能如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从而影响原定款还计划的。
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期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为逾期贷款。
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限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贷款展期的次数,原则上一笔贷款只准展期一次。
四、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贷款展期审批后,须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展期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只适用于单位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必须执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利率;原贷款期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原贷款期限未到一年仍执行原贷款利率,已到一年执行新贷款利率。
第十六条 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应规定还息来源及方式。
第十七条 应收未收回的利息,视同本金计算利息,计息利率应与相对应的本户一致。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手续费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由市中心或分中心支付,不得由借款人支付。
第二十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另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七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系指一般逾期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一、一般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1.停缓建项目所占用的贷款;
2.关停企业占用的贷款;
3.企业各种挤占挪用、超储积压所占用贷款;
4.亏损企业或收益不足的企业占用贷款;
5.逾期二年以上的贷款。
分中心对在贷款检查中发现的呆滞贷款,应提交专项报告,报送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市中心审贷小组确认。
二、呆帐贷款,是根据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主要包括: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清偿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借款人失踪或宣告死亡,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不能列为呆帐。因工作人员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不能列为呆帐,除追究个人行政和经济责任外,应在利润留成中逐年冲销。
分中心对在贷款检查中发现的中帐贷款,应提交专项报告,报送市中心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市中心审贷小组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逾期、呆滞、呆帐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执行。逾期、呆滞、呆帐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一般逾期贷款管理
1.贷款到期前15天,贷款经办人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式七),并督促落实还款资金,以使贷款按期回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中心负责人报告并报市中心相关处室。
2.贷款逾期15天内,贷款经办人须要求借款单位出据逾期贷款还款计划。
3.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若借款单位无力偿还,须督促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所规定的原则,从保证人单位帐户中扣收,或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财产。
4.逾期贷款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
5.逾期贷款,应每年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式八),以保持相应的诉讼时效。
6.在贷款逾期2年内,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收回贷款。法律诉讼由市中心统一办理。
二、呆滞贷款管理
1.把呆滞贷款户作为重点管理户,指派专人负责管理,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清收措施,清收呆滞贷款。
2.呆滞贷款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
3.对挤占挪用贷款的借款人应发出“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附式九),限期纠正,并通知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
三、呆帐贷款管理
1.呆帐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
2.借款人向分中心提出免除还款义务的申请,须说明申请的理由及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分中心向市中心申报有关资料,经中心审贷小组审批后,核销呆帐损失。
3.核销的呆帐贷款应作冲减发放贷款累计数处理,不作收回贷数处理,核销后又回收的呆帐贷款,应上报市中心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贷款合同、文件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合同管理
一、贷款经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和相关规定,征得贷款经办银行同意,填写“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分中心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展期合同”。
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有关合同后,须按照市中心的规定,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展期合同”,分别送交市中心或分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签收,进行统一保管。一般贷款合同保存15年。重要贷款合同保存
25年,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永久性保存的,永久保存。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三、如需要查询,须经市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贷款文件档案管理
一、贷款文件系指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文件以外的每笔贷款的其它文件。
二、贷款文件的跟踪登记制度
贷款经办人接到贷款申请后,须及时登记,计清来文时间、文件名称、附件名称、送文人姓名、收文人姓名。贷款文件在移交、借阅过中,须及时登记。
三、贷款文件统一保管制度
在贷款申请、调查程序过程中,贷款文件由经办人保管。贷款审批完成后,贷款文件须送交档案专管人员签收,进行统一保管。贷款本息收回后,送交市中心或分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签收,进行统一保管。一般贷款档案保留15年备查,重要贷款档案保留25年备查,按档案管理的有关
规定,需永久保存的,永久保存。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四、贷款文件的查询制度
在贷款后期管理期间,如需查阅贷款文件,须经档案专管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查阅;在贷款收回后,如需要查阅,须经市中心或分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章 贷款工作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工作成果管理采取计分考核的办法,总分为116分,具体内容包括:
1.贷款利率 总分为10分,凡不符合市中心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的,全部扣除。
2.贷款计划完成情况 总分为21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总分为11分,凡未完成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计划指标的,与计划指标相比较,每降低10%,则扣减1.1分,扣完为止;单位住房委托贷款总分为10分,凡未完成单位住房委托贷款计划指标的,与计划指标相
比较,每降低10%,则扣减0.5分,扣完为止。
3.贷款风险考核内容(总分为85分)
(1)遵守贷款工作规程管理规定情况 总分为11分,根据贷款工作规程管理规定,按实际情况计分。
(2)遵守贷款额度管理规定情况 总分为10分,根据贷款额度管理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分。
(3)遵守贷款期、展期管理规定情况总分为11分,根据贷款期限管理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分。
(4)不良贷款情况 总分为33分,一般逾期贷款率大于8%扣11分;呆滞贷款率大于3%扣11分;呆帐贷款率大于1%,扣11分。一般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期天一般逾期贷款余额
一般逾期贷款=------------×100%
考核期末实际贷款余额
考核期末呆滞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率=----------×100%
考核期末实际贷款余额
考核期末呆帐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率=----------×100%
考核期末实际贷款余额
(5)综合贷款风险度 总分为10分,综合贷款风险度在于0.6分(含)扣10分,0.5扣8分。
(6)遵守贷款合同、贷款文件当案管理规定情况 总分为10分,根据贷款合同、文件档案管理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分。
第二十六条 本测算体系基本分为106分,最高分为116分。
第二十七条 市中心每年年末或次年初对分中心贷款工作成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贷款业务法人授权限额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贷款业务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贷款统一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实行贷款业务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法人授权,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对分中心贷款工作成果的考核情况和对分中心负责人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代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各分中心授权,确定分中心年度可发放贷款限额额、单笔单位
住房贷款限、分中心负责人贷款合同签字权限,分中心负责人接受授权。分中心必须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贷款业务。
每年市中心对分中心贷款工作成果和分中心负责人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后,市中心法定代表人向分中心负责人签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法人授权书》(附式十),下达给各分中心。每次贷款业务法人授权的期限为1年。
分中心需在授权额以外办理贷款业务,市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中心法定代表人向分中心负责人签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法人特别授权书》(附式十一),下达给分中心。每次贷款业务法人特别授权的期限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法人特别授权书》中注明
。超过分中心负责人签字权限的贷款,由市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合同。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法人授权书》、《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法人特别授权书》由市中心统一制发。
实行贷款业务法人授权管理后,继续执行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由市中心逐笔审批的办法。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根据对分中心贷款工作成果考核情况和执行贷款管理规定实际情况,对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2.降低贷款业务法人授权限额;
3.暂停贷款发放权;
4.取消贷款发放权;
对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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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一、值此中巴建交35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于2009年5月18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卢拉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并将进一步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签署了涵盖政治、司法、农牧产品贸易、科技、空间、金融、能源、港口合作等领域的合作文件,以进一步密切中国人民和巴西人民间的关系。

  四、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巴建交35年来,双边合作友好互利,富有成果。1993年两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04年两国元首实现互访,2006年召开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中巴高委会)第一次会议,2007年启动战略对话,2008年两国元首举行三次会晤,这表明双边对话和关系不断密切。今年,两国已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金融峰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访问巴西期间,数次举行重要高层会晤。两国元首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巴进一步密切两国战略伙伴关系意义更加重大。双方重申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处理中巴关系,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互信,深化合作,并不断提升合作水平。

  五、卢拉总统重申,巴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胡锦涛主席对巴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六、双方强调中巴高委会对指导和协调两国各领域关系发展的重要作用。双方愿保持密切高层交往,并通过战略对话、两国外交部间政治磋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巴西众议院定期交流机制等双边机制及在防务、司法等领域的交往等,加强对两国关系的战略规划,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看法。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两国战略对话机制,于2009年下半年适时举行第二次战略对话。

  七、两国元首决定制订一项两国政府2010-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广泛涵盖现有的各双边合作领域。为此,两国元首指示中巴高委会各组成部门和机构尽快就其分管领域制订共同行动计划。双方还决定于2009年下半年适时在巴西利亚召开中巴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并通过共同行动计划。

  八、两国元首对双边经贸交流持续扩大表示满意,承诺进一步推动双边贸易结构多样化和双边贸易增长。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双方重申将努力保持各自国家经济增长,并强调双边贸易关系对此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双方愿深化两国海关合作,加强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质检合作,努力消除上述领域中的障碍,为双边贸易提供更多安全与便利。双方同意将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矿产、农业、工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等领域开展双向投资,积极探讨和推进两国在生物能源领域的双向投资与合作。双方积极评价巴西2008年7月制订“中国议程”有关工作,并愿进一步开展研究,明确双方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重点。

  九、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分别签署的涵盖采矿、矿产加工、电力、可再生能源、油气等领域的《关于能源和矿业合作议定书》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巴西石油公司关于加强石油及融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合作备忘录》等合作文件。双方愿积极推动上述文件的落实。

  十、双方表示愿在中巴财政对话机制下加强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对话,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区域或国内财政金融领域的有关问题加强合作。双方将进一步推动两国金融合作,加强两国央行间就货币政策、货币合作、金融稳定以及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的交流与对话。同时,双方将在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金融机构的联系,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

  十一、两国元首均认为科技对制定两国经济发展和竞争力政策具有战略作用。强调双边合作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双方对签署科学技术与创新合作工作计划表示高度满意。该工作计划涉及未来五年在以下优先领域的合作:农业科学、农业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为此,双方欢迎巴西农牧研究院与中国农科院合作于2010年首先在北京设立联合实验室,欢迎设立从事材料、计量和药物领域研究的中巴纳米技术研究中心的倡议,并对清华大学与里约热内卢联邦大学于近期决定合作设立中巴气候变化和创新技术中心表示祝贺。

  十二、两国元首强调愿继续加强空间合作。双方认为,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最成功的科技合作项目之一,愿扩大并丰富该项目框架下的合作。双方对签署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保持连续性、扩大合作及其应用的合作文件表示祝贺。两国元首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信息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大陆的应用表示满意。双方在空间领域合作的成功经验应成为两国在科技领域开展新合作的典范。

  十三、两国元首重申愿在教育、文化、新闻、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为此,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两国学术界、文化界、新闻界和体育界的交往,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巩固中巴友好的基础。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推动汉语和葡萄牙语教学,扩大旅游合作。双方对在中国增设葡萄牙语教学点和在巴西开设孔子学院表示欢迎。鉴于人员往来在推动中巴各领域交流中的重要性,双方愿加强双边领事合作,积极考虑相互增设领事机构,进一步提供签证便利。中方对巴方即将开设驻广州总领事馆表示欢迎。卢拉总统祝愿2010年上海世博会取得圆满成功,巴西将派团参展。

  十四、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在多边事务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巴加强双边对话与合作有利于国际社会应对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此,中国和巴西愿在发展中五国、“金砖四国”等框架下保持密切沟通。同时,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沟通,推动地区和跨区域合作,增加发展中国家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十五、两国元首认为,中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均采取了重要措施,以保持各自经济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复苏作出积极贡献。两国元首主张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正在进行的改革,以使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双方主张国际金融机构应向受到危机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援助。双方一致认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等组织中,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双方呼吁发达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危机,并希望有关措施不损及发展中国家利益。

  十六、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金融峰会号召国际社会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希望有关各国努力落实伦敦峰会成果,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推动国际金融体系向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方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反对通过加强贸易保护主义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双方愿在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业议题二十国协调组(G20)框架内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在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授权早日结束并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为此,双方愿维护已取得的进展,以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帮助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克服危机。

  十八、卢拉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巴西。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如何理解遗赠的相关法律问题

谢 斌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遗赠成立应具备的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须合法。
  3、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并且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十九条明文规定的。
  4、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5、受遗赠人应当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财产而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但是遗赠与遗嘱继承仍存在区别: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且是与立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2、对待遗产的意思表示不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且有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时间期限。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遗产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执行遗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接受遗赠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遗赠人的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其应遗赠的财产转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