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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0:48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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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17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0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5.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2项合并为55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4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

8.垂直部门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9.垂直部门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0.垂直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11.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2.垂直部门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合并为6项)

13.垂直部门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4.垂直部门转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70项)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

时限

一 市发改委(4项)

1
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不收费

2日

2
政府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不收费

2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不收费

3日

4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二 市教育局(2项)

1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不收费

5日

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和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三 市科技局(1项)

1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四 市经信委(1项)

1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安徽省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不收费

5日

五 市公安局(16项)

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不收费

5日

2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第36项、第37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不收费

5日

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不收费

5日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不收费

5日

6
户口登记
非行政许可
《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12〕62号)、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蚌政办〔2012〕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安〔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安〔2008〕478号)、《安徽省民政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市政府2001年65次会议纪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初次领证不收费。迁移证、准迁证证件丢失补领,污损、过期换领,每证2元。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征收6元/本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1-4日

7
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联合办理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路路 〔2006〕26号)
不收费

1日

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注销、审验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8〕67号
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受理后当日

9
车辆登记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皖价费〔2008〕67号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其余1个工作日

10
出入境证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二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0日

11
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10-

40日

12
往来台湾大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0日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5日

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收费

5日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六 市民政局(5项)

1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2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不收费

2日

4
收养子女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250元/例、解除收养登记100元/例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2日

5
道路、小区及重要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不收费

4日

七 市司法局(1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八 市财政局(3项)

1
会计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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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定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5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分户籍,企业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比例为8%;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五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帐户累计储蓄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第六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病情好转后可以如数归还,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没有归还的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第九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企业参保之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原乡镇企业演变为其它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1、千亨实业总公司

2、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3、下白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金石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6、阳泉市平定莹玉陶器有限公司

7、南娄集团

8、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9、乌玉光阳耐火耐酸材料有限公司

10、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