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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35:13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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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
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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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安部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2年度)


  
  以下172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
   
2013年2月28日




  一、 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975-2012
特种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2012-01-31
2012-01-31

2
GA979-2012
D类干粉灭火剂
2012-02-01
2012-02-01

3
GA982-2012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2012-03-27
2012-05-01

4
GA747-2012
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
2012-03-28
2012-05-01

5
GA990-201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6
GA991-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7
GA996-2012
警力输送车
2012-05-07
2012-06-01

8
GA997-2012
警用宿营车
2012-05-07
2012-06-01

9
GA498-201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012-06-19
2012-09-01

10
GA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2012-06-29
2012-09-01

11
GA1003-2012
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
2012-07-10
2012-09-01

12
GA1006-2012
警用巡逻车
2012-11-28
2012-11-28

13
GA1007-2012
警用移动式治安检查车
2012-11-28
2012-11-28

14
GA304-2012
塑料管道阻火圈
2012-09-25
2012-10-01

15
GA533-2012
挡烟垂壁
2012-09-25
2012-12-01

16
GA1010-2012
看守所床具
2012-11-28
2012-11-28

17
GA1012-2012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
2012-10-10
2012-11-01

18
GA1015-2012
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19
GA1016-2012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20
GA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2012-11-23
2012-11-23

21
GA48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2-11-23
2013-01-01

22
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2012-11-23
2013-01-01

23
GA1027-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12-11-23
2013-01-01

24
GA1029-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2012-11-23
2013-01-01

25
GA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2012-11-28
2013-02-01

26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2-12-26
2013-01-01

27
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2012-12-26
2013-01-01

28
GA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2012-12-26
2013-03-01




  二、 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T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2012-01-31
2012-01-31

2
GA/T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2012-01-31
2012-01-31

3
GA/T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2012-02-01
2012-02-01

4
GA/T980-201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5
GA/T981-2012
移动式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情景教育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6
GA/T985-2012
法庭科学立体痕迹石膏制模提取方法
2012-04-08
2012-05-01

7
GA/T986-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8
GA/T98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USB移动存储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9
GA/T98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0
GA/T989-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1
GA/T992-20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2012-07-19
2012-07-19

12
GA/T993-2012
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3
GA/T994-2012
道路通行状态信息发布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4
GA/T995-20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5
GA/T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
2012-06-05
2012-07-01

16
GA/T999-2012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 热烟试验法
2012-06-19
2012-09-01

17
GA/T894.7-2012
安防指纹识别应用系统 第7部分:指纹采集设备
2012-07-18
2012-07-18

18
GA/T380-2012
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012-07-03
2012-07-03

19
GA/T543.3-2012
公安数据元(3)
2012-07-18
2012-08-01

20
GA/T1001-2012
地形类型代码
2012-07-18
2012-08-01

21
GA/T543.5-2012
公安数据元(5)
2012-07-19
2012-08-01

22
GA/T1004-2012
校车标志灯
2012-12-24
2012-12-24

23
GA/T1005-2012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2012-12-24
2012-12-24

24
GA/T1031-2012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2012-12-24
2013-03-01

25
GA/T1034-20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2012-12-26
2013-01-01

26
GA/T16.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部分:机动车获得方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7
GA/T16.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结果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8
GA/T16.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9
GA/T16.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0
GA/T16.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5部分:机动车所有权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1
GA/T16.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6部分:机动车业务登记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2
GA/T16.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3
GA/T16.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4
GA/T16.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9部分:机动车能源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5
GA/T16.1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6
GA/T16.1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1部分:机动车进口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7
GA/T16.1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2部分:机动车国产-进口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8
GA/T16.1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3部分:机动车变更情况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9
GA/T16.1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4部分:机动车注销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0
GA/T16.1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5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1
GA/T16.1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6部分:机动车转向形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2
GA/T16.1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3
GA/T16.1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8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业务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4
GA/T16.1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9部分:临时入境机动车用途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5
GA/T16.2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0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相关资料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6
GA/T16.2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
2012-07-31
2012-07-31

47
GA/T16.2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2部分:驾驶证申领业务类别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8
GA/T16.2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9
GA/T16.2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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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7期公报)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吴珉珉(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时延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时延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国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江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尹玉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李祖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吕永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陶苗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苑桂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陈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陶苗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马维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左福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严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长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李长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任命胡小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