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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07:43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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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中介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的境外资金实际到资情况,等项目动工后分段支付。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主要是鼓励引进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目,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饮服娱乐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
(三)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奖励;
(四)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零点八奖励;
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
第五条 根据谁受益(税收)谁支付原则,奖励由受益市、区(开发区)支付。
第六条 中介者凭经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身份证明、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引资专用证明材料和项目当年外资实际新增到资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原确认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付方式
领取奖金。
受益方不按本规定予支付时,中介者有权申诉,由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对介绍重大项目(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国际知名企业(以当年从财富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来厦投资成功的有关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市政府确认其重大贡献后,可以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境外人士(包括驻外领使馆人员和境外招商代理、留学生、驻外代表机构、企业中的人员)引荐项目到厦门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中介引进成功项目,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若项目受益方所在的区也有相应的奖励办法,中介者也可自行选择按区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奖励办法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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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5]10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高等学校应按照今年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于8月底前完成2005年毕业生信息报送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为督促各省级学贷中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促使各高校抓紧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经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研究,现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总体情况好于往年

  从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报送工作的监控看,经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各省级学贷中心和中央部属高校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各省级学贷中心对本辖区内的地方高校技术人员的二级培训,大部分高校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和新的报送方式。据截止9月21日统计,信息库中的数据总量已达31.7万条,其中完全符合校验要求的数据占73.5%。工作落实比较好的有四川、福建等地区,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长安大学等高校。

  二、信息采集工作与教育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在信息库现有的数据中仍有26.5%的数据不符合校验要求,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就业信息内容为空;二是贷款信息为空;三是专业名称为空;四是家庭信息为空。据统计,至少有120所高校至今没有对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进行完善和修改;至少有164所高校没有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尚未报送数据的高校名单均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公布(公网网址www.chsi.com.cn,教育网网址www.chsi.cn)。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还存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各省级学贷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地方高校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和督办。

  2、各高校要按照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和新的报送方式,认真完善以往年度数据,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工作截止时间延至2005年12月15日。

  3、各高校应认真阅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系统的常见问题栏目下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报送数据的准确度。系统已开通了工作论坛,各高校可通过论坛及时反映和交流问题。

  4、到12月15日,我们将进行工作总结,对存在问题仍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高校给予通报。

  联系人: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 吕峰;电话:010-68914154-286;电子信箱:Lvfeng@chsi.com.cn。

  附件:1、各地区已报送的数据情况统计

     2、各地区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高校数

     3、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中央部属高校名单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1)17号



第一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省二次创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或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与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承担。省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出席人员为省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与议题相关的副省长或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省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结果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省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和省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