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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7:11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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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21日,劳动部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务中介、职业介绍活动予以取缔〉问题的请示》(宁劳政字〔1992〕9号)收悉。经研究,对《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关于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务中介,职业介绍活动予以取缔问题,函复如下:
一、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发出的《规定》和《通知》,是劳务市场运作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务中介和职业介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务中介和职业介绍活动“予以取缔”,是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而进行劳务中介活动,且违法情节严重时,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明令禁止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劳务中介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劳动行政部门的没收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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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西藏不发)
按照国家规定,中央财政要对国家专储粮利息、费用以及出口亏损进行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区、市)财政按一定出资比例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对地方储备粮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的粮食利息、费用进行补贴;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补贴(详见有关规定)。这些财政补贴资金是粮食收储企业
支付工资、水电费等保管费用和归还贷款利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尤其是在目前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数量比较少,销售收入在归还贷款后的经营收入不多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显得更为重要。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到位监测、跟踪
拨付和分解使用工作。为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现重申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级行都要了解和掌握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具体做法;了解和掌握本省、市、县粮食库存结构状况和按规定应该得到的补贴数额;了解和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应到专户、实到专户以及拨补到企业的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督促各省(市、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地方
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将风险基金存到省农发行专户,并通过下级行迅速拨补到有关粮食收储企业。
二、每笔财政补贴资金进入农发行专户后,农发行要及时会同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拨至基层粮食企业,防止补贴资金在各环节滞留,并督促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在每笔资金下拨时注明补贴的内容、时限、利息和费用的补贴金额等,以便基层行在收到每笔资金并拨入企业基本
账户后,尽快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解,做好收息和将费用补贴拨补给企业的工作(详见有关规定)。
三、财政补贴资金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应督促粮食收储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农发行要按规定及时分解,不能挪用,对利息补助款,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利息;对费用补助款,要配合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用于收储企业人员工资和其他正常的保
管费用,不得用于附营业务人员工资和费用,更不得挪作他用。
四、进一步督促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签定的责任书按时、按量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目前各地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的情况不理想,消化进度慢,个别地方存在用库存商品升值和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地价升值等虚假消化的现象,这些做法都是违反
规定的,应予以制止。消化挂账一定要有真实的资金到账,归还亏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没有归还贷款本息就不是消化。各级行要加强监督,对财政部门报来经我行审签的消化挂账月报要按照我行实际收到的贷款本息认真核实,严禁各种虚假消化。收到真实到账消化款后要及时收贷收
息并相应核减挂账数额,严防企业挪用。
五、为做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及时拨付工作,总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管理财政补贴资金方面的职责分工:资金计划部负责与中央财政联系及时足额拨补各项利费补贴资金,将拨补情况及时通知各省级分行,并抄送信贷一部、财务会计部和总行营业部;信贷一部负责督促
国家粮食储备局及时将按新体制管理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项下拨到库点,并将分配给各库点的补贴资金及时通知各省级分行,同时抄送财务会计部和总行营业部;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到达粮食企业基本账户后,及时收回利息及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总
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出的委托付款要求,及时划拨补贴款到库点,并向总行反馈拨付进度。各省级分行也要比照总行的办法,相应明确各处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国储粮油利费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以及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财务挂账专户的管理,对专户资金的收支状况要密切关注并随时监测,定期进行分析、反馈,按时准确上报粮食风险基金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消化情况两项月报。
七、各级行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学习国家对粮食的各项政策和有关配套措施、办法,弄清要领;行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要多到基层搞好培训和指导,帮助信贷员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调研,及时掌握粮食库存结构、补贴来源和实际到位情况,并能就地发现情况,处理问题,对自身解决不了
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反映。



1998年8月14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宣传贯彻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凝聚行业智慧和力量,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入开展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文化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行业发展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为推动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推进、常抓不懈。力争未来3至5年,通过不断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成为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明显增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意识明显提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改善,社会认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中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和解决行业发展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文明水平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激发广大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注重实践,努力把行业文化建设成效体现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上,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坚持务实创新,努力使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文化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好行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有序推进,互相促进。

  四、加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学习宣导。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纳入各级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学习计划,作为员工入职培训、高管培训、在岗培训等的必修课程;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应通过组织宣讲团、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基层单位进行全员宣导,深化从业人员对核心价值理念的认知。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保险机构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落实到产品设计、营销、核保、客户服务、理赔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核心价值理念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要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使行业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使其真正成为广大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

  六、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要围绕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内涵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强化保险机构行为自律,加强重点领域自律,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要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注重畅通维权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稳步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七、做好行业文化形象传播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编制设计保险行业文化宣传手册、宣传海报以及活动标识,持续推进行业形象宣传和塑造工作。各保险机构应广泛印发宣传手册,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以及内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或展现活动标识。要在内外网、刊物开辟专栏,及时登载本单位、本系统文化建设的信息动态和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文化建设氛围。

  八、积极培育和塑造先进典型。要积极选树在践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把行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广泛开展文明单位(窗口)创建、保险“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岗位技能练兵、保险知识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行风建设。

  九、不断丰富文化载体和平台。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公司品牌和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创作歌曲、小说、广播剧、影视等作品,创新运用微电影、手机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宣传行业文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能真正代表保险行业形象、具有广泛影响力并被社会所认可的文化作品。

  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要及时总结和评估核心价值理念贯彻落实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成效,采取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学习交流,使行业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得到分享、学习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讲堂、研讨会、专题论坛等,促进保险业内外理论交流与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的内涵,切实把行业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十一、注重建立完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与其他重要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定期对本系统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理念、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强化制度执行,注重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文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带头做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弘扬者、践行者和传播者。要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大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业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docx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既是对保险发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凝练,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期待和要求,体现了全行业的精神文化追求,是全行业的共同意志和行动指南,具有推动行业改革发展、规范约束行为、提供精神动力的作用。其核心内容及简要诠释如下:
    (一)守信用。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二)担风险。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
    (三)重服务。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四)合规范。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