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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1:30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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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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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有关配股事项的管理,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现对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处理上市公司配股操作事宜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的附件《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执行,对某一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配股申请的批复予以安排。

如果上市公司的配股方式和操作程序有变更而又未事先征得证监会书面认可,证券交易所不得安排其办理配股事宜。
二、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结束后,有关登记机构应当将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的要求,编制并公布《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各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其执行。
四、各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实施配股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



1995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口经处理的澳大利亚禽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口经处理的澳大利亚禽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8〕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由于澳大利亚发生H7型禽流感,农业部颁布第38号部长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及禽产品。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处理的禽类产品不在禁止之列:

  (1)经不低于下列之一的温度和相应时间的热处理:70℃30分钟,或75℃5分钟,或80℃1分钟;

  (2)禽及禽类产品非来源于禽流感的疫区。

  进口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须经国家局审批批准。

  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国家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澳大利亚初级产业能源部出具的检疫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禽肉类产品的检疫证书“Official Certificate with Respect to Poultry Meat and Poul-

try Meat Products for Export”见附件1,其它皮、毛以外的非食用产品的检疫证

书“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TO ACCOMPANY SHIPMENTS OF INEDIBLE ANIMAL

PRODUCTS(Other than skins,hides and wool)”见附件2。

  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严格查验上述单证,做好检疫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Official Certificate With Respect to Poultry Meat and Poul-try Meat Products for Export(略)

     2、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TO ACCOMPANY SHIPMENTS OF INEDI-

BLE ANIMAL PRODUCTS (Other than skins, hides and wool)(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