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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22:07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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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近几年来,租赁业务的发展,对帮助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起了有益的作用。为了适应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1.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机器设备,应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租入。企业的租赁项目,应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并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50%至60%,折旧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60%至70%。
租入的设备,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3.租赁设备所需租赁费(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下同),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
的项目,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
以说明,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后列报。设备的租赁费全部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的,租赁期限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由承租单位与租赁公司商定。
4.在租赁期内,对租入的设备,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后,转为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的少量机器设备所付的租赁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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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损害赔偿,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规定配偶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配偶他方得请求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本文是在分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一些对这项制度的看法。

  [关键词]损害赔偿 请求权主体  责任主体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符合法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可见,我国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严格的实施条件。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法定性。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新《婚姻法》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

  2、救济性。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本身不具有惩罚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1、 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就在于弥补财产损失,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外,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功能,在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是一致的。

  2、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3、制裁和警示、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为了更加科学地论述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一方面,笔者将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即“四要件”说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以求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以求有助于我们判定时做到思路清晰、认定准确;另一方面,对离婚损害赔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焦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违法行为方面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它是指行为人有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如遗弃。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都是对婚姻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并且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因其他原因诸如赌博、吸毒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则不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现实生活中造成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绝不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长期通奸、嫖娼、卖淫、吸毒、嗜赌、故意犯罪等这些行为都是使配偶一方蒙羞、财产受损的行为,都是可能导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都是对配偶权利义务的漠视和对婚姻本质的侵蚀,都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种侵权行为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一是长期通奸行为,从危害程度来看,长期通奸与重婚、同居并无较大的区别,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如果因此而导致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理应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二是,嫖娼、卖淫的行为,嫖娼和卖淫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不道德行为。如果配偶一方有嫖娼或卖淫行为的,往往严重地侵害了配偶他方的名誉,从而使对方在精神上遭受重大创伤。如果夫妻离婚的原因是因为配偶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无过错方配偶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从事此种行为是被胁迫的,或其它出于自愿的原因,免除其责任。此外,使他方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使无过错配偶方因夫妻生活而传染性病等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这些也应纳入适用具体情形。

  婚外长期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对家庭、夫妻关系的伤害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损害小,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惩戒,对受害方进行一定补偿。如果把这些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立法价值。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发现,只要因离婚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有过失的配偶均应予以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加以完善,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原来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加上长期通奸、一方卖淫、嫖娼、使他方欺诈性抚养子女、侵害配偶生育权等这几种情形作为第一款,然后再加上第二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这样规定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就能避免列举式存在漏洞,也便于法律的实际操作。

  此外,关于夫妻之间的“冷暴力”是否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冷暴力”如故意长时间的冷漠对方,不与对方交谈等,对于当事人的伤害尤其是精神方面绝不亚于以上几种损害行为,有的甚至造成对方的精神失常,因此不可忽视,应当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但应该严格限制,主要限于夫妻一方没有过错时才能请求,而且要结合“冷暴力”的时间长短,损害程度等加以确定是否适用。

   (二)损害事实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事实包括物质的损害事实和精神的损害事实。损害赔偿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重婚和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等行为造成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即赔偿受害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精神痛苦与精神创伤的损害,以及为恢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另一类是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的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损害事实。物质损害应当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不只是财产损害。例如因虐待、遗弃行为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只要存在该行为,并不是非要构成“情节恶劣”的后果,即使没有造成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害事实,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造成配偶他方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根据其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从而造成他方的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受害人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间接损失是否能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内,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损失只包括一种实际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内。[7]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损失包括无过错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8]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因此,离婚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应当包括财产方面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直接损失,而对于可期待利益,则应依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然法官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来裁量如当地生活水平;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夫妻双方已用于子女受教育或将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夫妻双方对新职务的选择余地;夫妻双方现有的与可预见的权利;在夫妻财产制解体后,夫妻各方的全部财产包括资金与收入等多个因素来判决一个比较适当数额。

  (三)因果关系要件方面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过错方破坏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结果时,无过错方才能主张。直接因果关系,应理解为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实质原因,而不是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表面理由,如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8]18号 二○○八年七月一日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局分别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四川省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四川省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节能和减排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和11.9%,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较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较严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基础还比较薄弱,目标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加大了工作开展的难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开展,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狠抓落实,切实开展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建立完整、统一的能源统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制度。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明确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的核算方法,按规定做好各项指标统计,按时报送数据。

建立科学、有效的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各项指标数据质量的动态监测,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的核算机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加强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六个办法”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协调、层层落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对资源能源消耗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揭露曝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倡导合理消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四川省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的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省经委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省经委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省经委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省经委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三大石油公司四川省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州)、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是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一部分,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成都铁路局、四川地方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三大石油公司四川省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运输调查范围为各市(州)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包括下列三类车辆:

一是在城市内公路上进行旅客运输的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客车,单位自己使用的载货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

二是在港口、车站、市内为装卸而进行搬运的各种运输工具。

三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

水路运输和港口调查范围为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活动的部分重点企业法人单位。

运输企业管理分散,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按照单车(船)年均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年度燃油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对重点公路运输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对水路运输和港口进行重点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统计部门另行印发。



四川省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要求,严格规定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委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订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

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运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1. 各市(州)人民政府;

2. 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39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及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00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十一五”期间节能总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十一五”年度节能目标、省政府下达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州)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完成统计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其中,市(州)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及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为节能目标完成与节能措施落实两项得分之和,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六、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和本地实际,确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并于当年3月10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市(州)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5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公室(省经委)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工业节能降耗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管辖原则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省工业节能降耗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内容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后,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办法

(一)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市(州)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和所在地市(州)政府,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省工业节能降耗办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省人民政府。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节能减排办牵头,会同省政府目标办、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牵头,会同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牵头会同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市(州)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