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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0:13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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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 国家教委


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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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电〔2008〕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5月3日,在北京大学建校110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来到北京大学考察,与北京大学师生代表进行座谈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这是对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学生的巨大鼓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央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学生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对于推进新时期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教育战线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要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要牢牢把握自己的命运,说到底,必须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尤其必须造就一支庞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是不断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选择。全国教育战线要以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为行动指南,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大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充分认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加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思考和政策研究,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快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高等学校一定要按照胡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肩负起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继承优良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发挥自身优势,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要以更加广阔的视野、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执著的努力,切实推进"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谱写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崭新篇章。

  三、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不断深化广大教师和学生对我国历史和国情的认识,对改革开放30年伟大进程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当前,要着力把广大教师、学生的爱国热情转化为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发奋工作、支持奥运的实际行动,倍加珍惜我国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要努力造就高素质人才。要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上狠下功夫,在提高综合素质上狠下功夫,在提高实践本领上狠下功夫,培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要不断创造一流学术成果。充分发挥大学作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重要阵地的作用,着力强化基础研究,重视提高应用研究水平,完善科研体制机制,广泛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更好地推动高校科研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积极培育优良校风。要把加强师德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使广大教师做到认认真真教书,扎扎实实治学,带头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要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形成蓬勃向上、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要迅速行动起来,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认真制订学习计划,提出明确举措和要求,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教育战线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切实措施,切实将讲话精神转化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请各地和我部属高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近年来,经济繁荣带动公民意识的快速苏醒,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司法制度特别受关注的时代。随着微博、博客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并盛行,越来越多案件在新兴媒体上被广泛传播,随后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与追踪报道,社会各界在媒体上竞相参与、发表评论,无数民众参加了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的讨论,逐步形成巨大的舆论声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例如著名的彭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数月前在微博上被高度关注的上海“蟹妈”案,一方当事人便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不断通过微博公布案件进展、所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等,通过多位知名律师的转发及评论,案件全程受到极大的关注。与当事人随时更新案件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整个法检系统的悄无声息,在无可映证的一面之辞下,当事人公布的信息形成一面倒的舆论局势,招致社会各界对法检系统的强烈不满,充分暴露了在新兴媒体形式下法检系统的应对不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权威性。

  一、当前形势下司法与媒体的冲突关系

  纵观近年来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实践与理论,目前二者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部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媒体监督有抵触情绪,认为媒体介入是找茬、挑刺,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媒体报道,应当公开审判的没有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这使媒体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这些认识与做法和当前强调的司法公开、舆论监督不相协调,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

  其次,媒体监督存在范围狭窄、内容不客观等问题。目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个案和极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涉及很少。在报道内容上,部分媒体出于发行量和经济利益、迎合大众心理的考虑,或者在事实的选取上存在片面、不经证实的问题,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使用主观、煽动、倾向性的语言对个别案件加以评论,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把小问题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追求新闻刺激性。现实存在的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被强化甚至夸大,司法体制与法官被认为急需接受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此外,媒体在报道中常常冠以“学者评论”、“专家评论”、“律师说法”之类的“权威评价”,以引导舆论的价值取向。一旦案件审判结果与“权威评价”相左,公众在其舆论误导下就容易对法院的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这些媒体报道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使当事人遭受名誉上的侵害,对媒体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

  再次,由于我国媒体监督的机制尚未健全,加之目前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体制抗干扰能力弱,媒体监督极易演变成媒体介入审判,妨碍独立审判权,造成司法不公。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受到诸多权力挤压的权力机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仅依靠证据与法律规范,还要在上级领导、人大、行政机关的意见及民心所向之间作出平衡,以求判决能为各方接受,同时亦不能过于违背自己作为普通人的良知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操守。司法本难以独立,而媒体的报道又提高了案件的曝光度,并带来各种力量对审判的介入,从而加大了法官的决策难度。媒体报道不但增加了法官更大的责任风险,而且使得已处处受制的司法机关又增添一层牵制与顾虑,媒体所带来的“舆论监督”也就成为妨碍司法独立的又一重要因素。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由于并不了解专业法律知识和司法逻辑推理,不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社会问题,而是仅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来判断,极易对司法施加不恰当的影响。简单的是非判断、强烈的愤怒情绪和狂热的道德激情往往淹没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规则的尊重,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形成巨大的舆论风潮,使得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时也不得不考虑对抗舆论的巨大压力,从而无法依照正常的法律思维逻辑公正审判。有的媒体报道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其有罪供述等客观的事实报道,也可能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破坏其独立性和理性。舆论干扰司法,其最终结果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法律权威性遭受损害,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的信仰,至此,司法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阀门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现在有些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再诉诸正常司法途径反映并解决问题,而是求助于媒体,期冀于通过舆论压力干预审判进程、影响判决结果,实现其诉讼利益,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二、司法与媒体的协调关系

  虽然目前我国的司法与媒体两者关系处于紧张、不和谐状态,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监督司法是民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司法公正的需要和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媒体与司法的终极价值是近乎一致的,司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媒体则是通过社会舆论层面追求道德公正,二者实现公正的方式虽有所不同,其深层目的均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媒体监督司法,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和裁判结果的关注,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需求,普及了法律意识。尤其是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中经常反映了民众对具体案件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意识,体现了我国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以及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发展进程。

  媒体监督的另一个重要功能体现在监督审判活动中。媒体作为公民舆论监督权的重要表现,对于司法审判的适度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个案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开,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不公。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增强法官抵制干预的力量。当法官违背内心真实判断,违法作出裁决,媒体言论也可以起到制约作用。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和过程进行的客观报道,可以遏制庭审不规范现象,促进审判人员不断提升办案水准、完善审判程序。媒体对诉讼结果所作的社会评价以及反映的民众评价,可以促进再审等救济程序的提起。自由的媒体言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

  三、新媒体形势下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随着微博、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司法与媒体之间冲突而复杂的关系更加突出。新兴媒体时代是全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时代,是民众话语主导权的时代。在新兴媒体上,一方面虚假信息满天飞,任意宣泄质疑、悲愤等种种被压抑的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新兴媒体受众呈现出年轻化、平民化、高学历化等特征,新媒体时代的网民更加具有理性与反思精神,富于激情和担当,对社会不公现象反应更加强烈,对司法审判高度关注。总体而言,新的媒体形势对司法工作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新媒体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可以在更高层面以更大的规模、采取更加丰富的方式,宣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服务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中创造的业绩;另一方面,由于新兴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空前时效性、高度互动性、海量存储性等特点,任何具有争议的案件,一旦触及社会和民众的神经,必将引发喧然大波,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为广泛,负面效果更难消除,强大的网络民意压力也必将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不可低估的巨大影响。此外,由于我国对境外媒体的管理日益放开,某些外媒出于意识形态偏见,或者是在敌对势力的操纵、策划下,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对我国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恶意攻击,这些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如何构建司法与媒体的和谐关系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同时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媒体、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面对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和强大的网络民意,解决司法与媒体间冲突、构建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和谐关系,媒体首先应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监督水平及职业化程度,提升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从以评论为基础的社论习惯转向以事实为基础的报道,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应当尽力去揭示问题;其次,应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推动立法进程,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贬低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与此同时,司法机关首先应该学习的是包容,包容质疑、批评等。网络舆论不是洪水猛兽,微博也不是恐怖雷区。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发号施令或批评网友,以宣教式的方式回复质疑,只会招致更大、更猛烈的“网络暴力”。只要对公众以诚相待、耐心解释,及时改正错误,公众也会报以充分理解和支持。其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应给予媒体以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对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予以过多限制与追究。

  正确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

  司法部门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案件真相或诉讼进展,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尤其是网络关注度高、民意舆论集中的案件,应主动迅速公开案件进展,主动维护民众知情权、接受舆论监督,针对民众呼声高的疑问进行互动解答,通过报道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供媒体自由查阅,以便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因无法接近真相而导致的猜测和主观性评价。一旦出现不实报道,要以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有力地予以反驳与澄清,通过客观的宣传等形式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削弱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不良影响。

  (二)制定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规范,将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来,切实保障媒体监督权的实现。

  在设置这些法律体制时,应对媒体采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为媒体拓宽空间,使其享有的言论自由能最大限度得以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应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避免监督不当。媒体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制订若干的强制性规范,逐步完善新闻从业者的行业自律规则。

  (三)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

  加强对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加深法律理性修养,为司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搭建平台。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几项原则:一是客观、真实、公正。客观,就是准确描述事件客观存在的状态,不作主观的推测,任意夸大事实;真实,就是所报道的事实都有可靠的消息来源,并经过了核实;公正,就是对案件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当事人情况,保障双方权利,不能有倾向性;二是保持案件报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诉讼进程对发生的变化进行全面及时的报道;三是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防止预先归罪、滥下结论的报道;四是要注意评论案件的时间和范围。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发表评论在时间上应受到一定限制。立案前、结案后,均可以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自由发表意见和评论,法院不应干涉。但立案后、结案前,一般不应对案件的实体问题随意发表评论,此时的评论应当限于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的办案作风上。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无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媒体都应该立即予以公开报道并发表评论,通过舆论监督促使有关部门追究枉法者的责任,以保障司法公正。五是在案件报道和评论时,应尊重他人权利,不得侵犯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得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进行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

  (四)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

  为了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审判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相关责任。鉴于我国新闻监督责任不明的情况,建议在新闻监督立法时,对新闻媒体滥用自由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制裁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法律权威并保障司法权力不受侵害。

  (五)开拓司法宣传新途径、创新宣传方式。

  当前形势下,尽管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还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新格局,但公众通过微博等互动媒体介入公共事务、表达个人观点,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现象。而目前各级司法机关主要采取的诸如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发布裁判文书等单向宣传形式,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沟通与交流,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公众激增的需求,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已成必然之势。为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已开通微博,实时发布审判信息,针对新出台的法律规范进行解读,及时解答博友疑问,受到公众广泛好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专门调研肇庆政法微博后也批示要求在全省政法系统推广,现已形成完整的政法微博网络问政的工作机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微博上实名亮相,通过对本地区高度关注的“史文才”案及时披露案情进展,公布执行新动态等方式,开创与民众良好互动的新局面。另有部分法官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开通的微博,但其在日常生活感悟之外发布的对审判工作的一些想法、评论,通过个案向“粉丝”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及维权方法等,这种有血有肉的、非官方化的微博不仅拉近了民众与法官的距离,洗刷了法官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的负面形象,使得民众有机会从另一个角度近距离了解到法官工作的艰辛与不易,而且,非正式化、程式化、结合个案的普法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及反响。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