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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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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第50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企业的开业许可与日常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活动,包括装饰、园林绿化、消防、爆破、港口、水利、输变电等专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企业开业许可
第四条 设立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或承接单项工程,应符合特区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第五条 设立施工企业,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并使用经核准的名称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验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拟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其职称证书;
(四)拟定的企业主要技术、经济、会计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拟定的企业员工构成情况;
(六)拟配备的设备清单。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单项工程许可和长期许可。初次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准予单项工程许可;在特区完成两个相应等级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优良,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特区需要的,可准予长期许
可。
外地施工企业在深圳承接单项工程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单项工程许可。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许可,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交验下列证明或资料: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发证机关公章;
(三)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广东省直属或外省、中央部属施工企业应持有一级资质等级证书,广东省内市县施工企业应持有一级或二级资质等级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拟进特区的技术、经济、会计人员职称证书及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
(七)拟进特区设备情况清单;
(八)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九)承包工程意向书。
第八条 特殊工程项目需要引进国外或台港澳施工企业的,被引进的施工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单项工程许可,交验书面申请和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企业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技术资质证明;
(二)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国籍、简历;
(四)近五年已承包过同类型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评价等资料;
(五)拟指派的负责人姓名、国籍、技术职称和简历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拟派的技术人员和拟进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七)承包工程意向书。
上述几项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公证机构公证;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施工企业或单项工程许可的,市主管部门应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自取得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有关事项进行落实,领取并填报《施工企业承建资格登记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超过三个月未落实相关事项,未领取并填报《施工企业承建资格登记表》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市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填报的材料和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并自收到《施工企业承建资格登记表》之日起十四日内予以答复。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确定其承担工程的业务范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
请人。
新成立的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级定起。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长期许可应向市主管部门交验下列资料:
(一)在深圳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人员、设备变动情况。
市主管部门应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准予许可;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承建资格证书是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资格证明,每年由发证机关审核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承建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取得承建资格证书后,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属区主管部门管理的,施工企业应持承建资格证书到工程项目所属的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区主管部门对已经市主管部门许可的施工企业直接登记并管理,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改变名称、在深圳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驻特区代理人,应自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更换技术负责人,应自更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终止在深圳承接工程,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交回承建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缴清管理费。
第十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连续一年无特区施工任务,或连续两年完成施工产值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其承建资格证书由市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施工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
年审时,施工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报年审表。
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年审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限期整改、缩小承建资格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承建资格证书》等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业绩,对其在深圳开展施工业务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作必要调整。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经营活动应当与本企业承建资格证书规定的内容相符,禁止超越承建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企业转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上报施工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标准向市主管部门交纳建筑企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市属一、二级施工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到市主管部门申领外出施工介绍信;施工企业外出施工若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按规定时限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承建资格证书而在特区施工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终止施工,并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出借、出租、转让承建资格证书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承建资格证书六个月直至吊销承建资格证书。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涂改或伪造承建资格证书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承建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到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承接工程,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企业超越承建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的,由市或区主管部门责令其终止施工,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缩小其承建资格范围直至吊销承建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企业转包工程或未按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市或区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市主管部门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市或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基建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189号)及《深圳市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建字〔1991〕305号)同时废止。



19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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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件

             广发社字[2000]166号
  
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O年四月七日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以非广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播方式)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及相应的编辑、播放、传输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等活动。以广播方式播放、传输节目,属于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包括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各种具体的形式,由信息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设备所组成的,使用多种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系统。信息网络包括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通讯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画面组成的图象或可收听到的连续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是指将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素材组织编排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实行许可管理。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1、新闻类;2、影视剧类;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4、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第七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

第八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3年以上;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第九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2年以上;
(二) 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第十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须持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须先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目许可证》年检制度。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六十日办理续证手续。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出租、出让给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用以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网络硬软件平台和其它与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有关的服务。

第十五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节目须从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中选取。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专用节目片目由各类节目的版权持有者提供,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将载入目录中的节目片目等情况定期向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公布。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娱乐类、专业类节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虚假的信息;
(八)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的影视剧类节目;
(九)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必须对所传播节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传播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过监听监看、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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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宋飞


行政复议法颁布6年以来,我们共办理了77件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伤认定、土地确权等多个领域。其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就有48起。人们不禁要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何如此脆弱,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行政处罚决定被予以撤销?在此,笔者选取了其中12起典型的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作一个简要的法理分析。为了方便叙述,我们将类似的情况作一个归类: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程序违法,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又可分以下几种加以叙述:
一)被申请人派去执法的人员有的没有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执法证件而未到政府备案,资格认定上尚需进一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人也未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如执法队长和局长都没有办行政执法监督证,没有集中讨论决定处罚的权力),证件未在政府备案。如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终结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如执法队长代替局长审批)。如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又可分以下几种加以叙述:
一)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下达处罚决定。如陈某与交通局复议案(后者将前者的私人自用富康车当成了营运用的出租车)、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复议案(后者将非珍稀保护类青蛙当成珍稀保护类青蛙加以计价处罚)、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送达文书均采取留置方式,且送达回证上均未写明拒收事实和理由,也无见证人签字)。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告知书对物品的计价没有法定依据,将本应运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处罚数额过大,而未告知听证权,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
三)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存在问题,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又可分以下几种加以叙述:
1.被申请人将管理相对人的选择复议权写成指定复议,剥夺了管理相对人向政府申请复议的选择权。如某美容美发店与水利局复议案就属此类。
2.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罚款缴至的银行和帐号,导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某建筑公司与劳动局复议案就属此类。
3.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诉权及复议权交待得不清楚、不准确,即将起诉或复议期限弄错,将复议机关弄错或根本就未告知。这种情形非常普遍。如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陈某与交通局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大案要案报送备案制度。如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未报政府备案后就予以执行。如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三、被申请人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控制,如随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额执行罚款,或者事先也不经过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四、被申请人未严格遵循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在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中,按照以往城区木材经营、运输惯例,所有木材经营、运输者都是在货物运到后,再补办《省内木材运输证》,收费大都在50-100元,但此案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将货物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木材经营者在执法处罚上不是一视同仁的,违反了《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即行政执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没有答复,有的则是迟于规定时间提交答复。如姚某与水产局复议案、蒋某与质监局复议案、王某与质监局复议案、某建筑公司与劳动局复议案。
以上是笔者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简要点评。当然,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法律之间打架以及部门交叉执法的现象在被撤销的复议案件中表现也很突出,罚款不开发票或发票开得不规范以及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事情也查处了多起,但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主要介绍的是行政程序违法的问题。观点不成熟之处,还请指正。

参考文献:
某区政府法制机构2000-2005年行政复议案卷(内部资料)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