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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4:27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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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海南省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机动车联户(个体),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施行。

第二章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
第五条 道路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应当及时修复、翻新。
第六条 由厂矿、企业等单位修建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 辆
第七条 方向盘设置于车辆驾驶室右侧的机动车不再核发号牌与行驶证。
第八条 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
(一)机动车前后号牌安装在该车出厂时设置的号牌位置上,未设号牌位置的应当安装在该车体前后明显位置上;
(二)纸质号牌粘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上,无挡风玻璃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
(三)试车号牌悬挂在车体前后明显位置上;
(四)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或车体后端中间明显位置上。
第九条 本省的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的后车厢栏板必须漆喷本车号的放大号;因装载或者其他原因不易看见后车厢栏板放大号的,必须设有临时放大号。
第十条 本省的客货运机动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小客车私人自用的小轿车和无车门的车辆除外)必须在驾驶室左右车门漆喷单位、个体或者联户名称以及核定的载质量或载人数。
第十一条大型货运汽车、挂车两侧的前后轴之间,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按规定安装防护网。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室内以及挡风玻璃上不准摆挂或者粘贴影响司机操作或者妨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三条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拼装为客货三轮机动车。
第十四条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十五条本省的轿车类出租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安装有“出租(TAXI)”字样的夜间能发光的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机动车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到外地驻点超过三个月(包括外省到本省),必须到本省所属辖区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移动必须按时(省内一个月,外省三个月)向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购买非机动车的,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牌证手续,并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签证。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不准赤足、赤背驾驶车辆;
(三)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后,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戴耳机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试车员、载人的货运汽车驾驶员以及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和学习驾驶员,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单位、教练车型进行教练;驾驶室只准乘坐教练员和学习驾驶员;车厢内只准乘坐核定的学习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实习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牵引其他车辆和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汽车;
(二)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载质量八吨(含八吨)以上的货运汽车;
(三)小型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载客营运。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包括外省到本省)的,必须到本省所辖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移动须按时(省内一个月,外省三个月)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易爆、易燃、放射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物品上不准坐人,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二轮摩托车驾驶座位前不准载人,后座乘员必须正面骑坐。
第二十七条 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第二十八条 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的机动车,载运货物超出车厢栏板的,应当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九条 方向盘设置在驾驶室右侧,仅有左侧中门的载客机动车,不准在市(镇)街道上停车上下载客。
第三十条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必须在本向车道内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准钻行;在不妨碍对向来车通行的情形下,可以依次借道行驶。
第三十一条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镇街道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学龄前儿童一人除外),行经交叉路口须下车推行;
(二)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路上学骑车;
(四)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争道抢行或横穿道路;
(五)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号牌;
(二)按指定时间、路线行进;
(三)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禁止在对向来车或后车临近时使用紧急制动装置;

(四)不准乘坐无关人员和装载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车必须同向牵引;
(二)被牵引的车辆,除由正式驾驶员操作驾驶外,车上不准乘坐其他人员;
(三)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临时停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右轮外侧与道路右边缘距离,在市镇街道上不得大于三十厘米,在公路上不得大于六十厘米,对向停车,两车距离必须保持三十米之外;
(二)设有乘客上下站的路段,客车必须在站处停留;
(三)客运汽车在行驶中,遇乘客要求乘车时,必须在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必须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二)乘坐各种机动车,不准从车体左侧上下,下车后横过道路时,必须看清有无来车,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不准向车外行人或公共设施抛物、吐痰;
(四)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谈话、嬉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其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准在驾驶室顶棚上乘坐或躺卧。

第八章 道 路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者禁行,并有权变更、撤销原批准的占路作业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车辆号牌、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不准任何人在道路上坐、躺、玩耍、打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道路维修养护用料,必须堆放在备料台上;没有备料台的,可以暂时堆放在距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但不准在道路两侧同时堆放,严禁在桥上、桥头、窄路、急弯处堆放。
第四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砍伐树木、维护道路(含改建、扩建)、安装维修电杆、电缆和在道路上打开地下设施的井盖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区域两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夜间安装红色警告灯,白天设立明显标志;作业有碍车辆通行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必须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横跨道路的管线和一切设施,高度必须距路面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 在交通灯光信号前后各十米范围内的道路上,不准设置带有霓虹灯的广告牌。
第四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和管理。

第九章 处 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第一句中的“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汽车载客营运的;
(二)使用拖拉机载客营运的;
(三)不具备试车条件进行试车的;
(四)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后驾驶车辆的;
(五)驾驶改轮调速拖拉机的;
(六)明知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而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驶汽车连续行驶三百五十公里(含三百五十公里)以上无其他驾驶员替换的。
第四十八条 自行车、非机动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第一句中的“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教练员和学习驾驶员不按车辆管理机关核定单位和教练车型进行教练的;
(二)教练车上乘坐与教练无关人员的;
(三)教练车驾驶室内乘坐三人及三人以上的。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轿车类出租车未设“出租(TAXI)”字样明显标志或者挂窗帘的;
(二)驾驶不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车主)、核定载质量、载人数和放大号等车辆的;
(三)赤足、赤背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及时关闭转向灯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越线停车的;
(六)机动车号牌、车厢后栏板放大号不清楚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行驶(借道行驶的除外)或者停放的。
第五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二)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 为统一道路交通管理,各市、县不再制定实施《条例》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8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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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天气预报信息保护的争议

俞华权、滕聿江、史明钊


在日益到来的信息时代,对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对各种各样的信息如何保护,保护到何种程度却是各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近来,一些人对我国天气预报信息的属性及保护方式发生了较大的争议,这种不同的认识对信息的所有者和传播者而言并不见得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因为不同的保护方式将直接关涉到各方在现实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所以,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争议的分析,促使各方能有一个可以接受的共识。
一、各种争议
争议一:有人认为,从气象法的规定看,各级气象部门都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各级气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且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气象部门的活动是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活动,因而天气预报具有行政性质,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行政性质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争议二:有人认为,气象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设立气象部门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为了整个社会利益而对将来出现的气象状况进行预测,以便于广大人民及时防灾、减灾,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自然,天气预报信息应当快速及时地在大众间传播。赋予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就限制了天气预报信息的传播,是有悖公序良俗的,故不应被赋予著作权保护。
争议三:有人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一般可以反复复制,即不受时间限制而得以再现。而天气预报的及时性特征决定了其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复制,超出特定期间就失去了价值,因此天气预报具有时事性质,应列入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时事新闻”类而不予保护。
争议四:有人认为,天气预报1、是气象人员根据各种气象图片、数据等资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综合分析、计算得出的,是智力成果;2、是独立构思、独立分析计算完成的,与专业性、技术性分不开,不是任何人都能完成的,具有极强的独创性;3、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所以,气象信息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要件。另外,根据《气象法》第22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第25条有关“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之规定,认定气象信息受《著作权法》保护得到有关法律的肯定,所言之“部分收益”实为著作权使用费。因此,气象信息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类。⑴
二、评析
上述争议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张天气预报信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理由各不相同,另一类则主张应当赋予其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天气预报信息的属性上,即天气预报信息究竟属不属于作品,如果属于作品,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要判断天气预报信息究竟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大致需要考虑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三个方面的要求;其次,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内容与形式的区分;再次;是属于著作权法排除的范围,还是弹性条款包括的范围。
我们先看第一个方面。大家知道,著作权法对作品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应当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天气预报信息的制作,是广大气象技术人员采集、分析、计算的结果,包含智力劳动因素在内,是勿庸质疑的。同时,天气预报信息能通过广播、网络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被传播,其可复制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对第1和第3两点要求,天气预报信息是符合的。但是,对于第2点有关独创性的要求,天气预报信息能满足吗?
我们知道,天气预报是对未来一定时段内天气情况的一种预测。这种预报有着自身的独特性:一是目的的准确性。天气预报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尽量准确地预测出未来一定时段内的天气变化情况,从而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方便。预测的越准确,其价值便越大。二是内容及其表述上的客观性、规则性。《气象法》第6条规定,“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天气预报的表达形式,因此有专门的行业性严格要求,不能是主观臆想的结果,它应当是客观信息的客观表述。为了尽量准确、客观地反映测量结果,许多地方已经对过去直接将估计结果进行预报的方式予以了改变,采用了降雨概率的表述方式。同时,天气预报在表述内容上也受到规则性的限制,如雨、雪、晴、阴、风力、浪高等,都是气象预报表述所必备的一些基本要素,任何地方要发布气象预测信息,都得按规则内容来进行,不得也无法主观臆造。三是制作上的高技术性。在气象信息的制作上,需要有许多的专门设备,以便获取尽量丰富、详尽的资料、数据。同时,在制作中还要依据各种已掌握的气象规律、分析计算规则,以便使结果尽量与客观事实相符。以上一些特征,使得气象预测信息,更像是将各种数据、信息、资料通过特定的技术处理后转化成的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技术信息、技术产品,而非作品。这种单纯的预测信息,与赛前的结果预测,股市行情预测以及太空现象预测等似乎更加类似,虽然在客观性上有程度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都是依据一定技术规则、设备、方法对未来情况所做的一种推测。
争议四中认为气象信息是独立分析计算的,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从而得出具有“极强独创性”的结论,这种将独立性与技术性等同于独创性的观点,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作为重要的公益信息,其严格的技术性和客观性要求与作品的主观创造性要求间有着难以弥合的差距。严格的行业要求和高水准的技术标准将扑灭任何主观上的冲动。因此,所谓的“极强的独创性”是不存在的。这二者是无法转化的。
当然,这种单纯的预测信息与精心制作成的气象节目是不同的。气象节目的主要内容虽然也是要表达计算分析出的气象信息,但是,其在表达的方式上就与纯粹的气象信息有显著的不同。气象节目中既有播报人员的现场讲解,又穿插有各种气象知识,还有背景、图像的演示、映衬等。所以,将气象信息制作成专门的气象节目,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在预报气象信息,但是在法律上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气象节目在表达方式上的“独创性”比较明显,非常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个例子其实牵涉到第二个方面,即著作权保护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仅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形式所需要传达的内容本身,⑵在保护上严格遵循思想——表达这一分界线。天气预报信息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天气预报中包含有通过复杂技术处理后得出的对未来气象变化进行预测的信息内容,人们可以通过对信息内容的了解,提前安排自己的行为,避免因天气变化带来的不利益。但是,天气预报在表述形式上,昨天与今天,技术人员的独立分析计算行为并没有带来什么“独创性”的变化。这一点,从大家日常接收信息以及上述天气预报的特征中都可以看出来。
争议四中的观点认为,天气预报信息是技术人员独立“构思”的,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无论其“构思”指的是“雨、雪、晴、阴、风力、浪高、湿度、气温”等字词,还是各种数据都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些字词和数字是人类文化长期演变形成的,不是技术人员创造出来的。其属于公有领域,而非专有领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对这些公有领域的信息和资料提出权利,否则将真正妨碍社会的交流和信息的传播。据此可知,单纯的天气预报信息在表达形式上并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不属于作品的范围。
再让我们从第三个方面进行一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几类不受其保护的形式:(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争议一认为天气预报信息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而争议三则认为属于“时事新闻”。首先,对于什么是“文件”这一点,不知道争议人是否考虑过。作为行政性质的文件,应当符合政府有关行政文件的一系列规则要求,比如发文机关、类别、事项、对象等等。气象信息符合吗?虽然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法》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如对气象资料的收集、分析、发布、对气象设备的保护、对不法行为的制裁等,⑶但并不代表也无法表明天气预报信息本身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其次,何为“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已客观存在的事物、事件等,而天气预报信息仅仅是对将来天气情况的预测。预测虽然力求准确,但本身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天气情况究竟如何尚待事实的发生,否则还要预测吗?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明文排除的类型。
那么是否像争议一所言,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九)项这一弹性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呢?这一项是这么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于这一条文必须注意两点,第一,这种作品应当是除第3条所明确列出的八种形式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如果认为天气预报信息属于此项规定的话,那么它是一种什么新的作品形式呢?如果仍然认为是文字作品或其他第3条规定的作品形式的话,那就可以直接划归该类保护,从而也就不需要搬出第(九)项来保护了。第二,这种作品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针对这一新作品形式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则谁也无权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给法律、行政法规。研读《气象法》后的结论是,此法并没有这样规定。
那么,为什么争议四中的观点会认为,天气预报信息属于第(九)项的范围呢?他的依据何在?有两个,一个是《气象法》第22条,另一个是第25条。第22条实际上是法律对气象部门的一种授权,既是气象部门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第25条是对有偿利用天气预报信息的一种法定限制,即必须交付一定的费用给气象部门。其目的写的非常明确,是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而不是天气预报信息的“著作权使用费”。争议四中观点将气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其后特定情况下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结合后,得出“实际上从侧面肯定了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以及提取的部分收益“实质上可视为一种著作权使用费”的结论,具有较强的主观猜测性,缺乏根据。既没有明确说明这种侧面肯定的确实法律依据,也没有说明是什么类型的著作权使用费,仅是用“实际上、实质上、可视为”等主观推测性极强的模糊性词语来论证,难以证明观点的合理性。
三、本文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天气预报信息既不属于作品,也不属于行政性文件和时事新闻。它的性质就是信息,是由专门法律和法规所明文规定的,由特定部门制作和统一发布的有用信息。社会上的信息种类繁多,简单地进行非此即彼的判断并不恰当,也不应当将某些信息对号入座。信息就是信息,它有自己的存在样式和保护方式。
对于天气预报信息而言,它受《气象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气象法》第3条的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从该条可以看出,天气预报信息主要是公益性的,但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提供有偿服务。但是,在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依法”开展。依什么法呢?根据《气象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开展。当前是《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而不是《著作权法》。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7条第(3)项和第21条第(4)项的规定:“(气象部门)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费。”“资料加工处理费,指对收集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管理费用。”这里将《气象法》第25条中提到的“部分收益”所用于补偿的内容种类进行了详细说明。从中可以看出,这种费用主要是补偿性的技术管理费用或者说是法定的信息成本费用,与著作权使用费是完全不同的。这种费用只有在接受信息方作有偿使用时才可收取,因此,本身不会妨碍信息的传播。这种收费权是气象部门专有的权力,对于不付费的使用人,其可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⑷


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4年1月8日
国家广电总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结合电影工作实际,就加快电影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1)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影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形式,电影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智能、高投入、高产出的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中颇具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发展电影产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推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小康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入WTO后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多媒体激烈竞争的新局面,迫切要求电影产业的改革发展与之相适应。要树立新的电影发展观,破除一切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各种束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存在着忽视电影的产业属性,缺乏市场意识和经营意识的问题,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形式单一,市场化程度偏低,产品供不应求,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等问题。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的唯一途径在于加快改革,加快创新,加快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电影产业发展带来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尽快探索出一条既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又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路子。
(2)电影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电影工作的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电影产业与电影事业、电影文化和电影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积极探索电影产业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搞活微观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科技进步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内和社会力量办电影的积极性,充分遵循电影艺术规律和电影市场规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电影产业的现代化建设。
(3)电影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新世纪前二十年,是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加快电影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尽快建立起市场主导、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管理的电影产业运行模式;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依法经营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起多主体投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生产、多渠道发行、多层次开发的电影生产经营体系;建立起依法行政、科学调控、保障有力、管理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经过5-10年的发展,形成若干个主业突出、品牌名优、主导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电影企业集团,培育和重塑一批有活力、有竞争力的新型电影市场主体,使电影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大大提高,电影产品丰富多彩,城乡放映条件普遍改善,观众人次不断增长,投入和产出良性循环,电影文化普遍繁荣,电影票房和电影总产值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增长点,把我国电影产业做强做大,使我国真正成为世界电影强国。
二、重塑市场主体,搞活微观运行机制
(4)加快国有电影单位转制。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属于企业性质,是电影市场中的经营实体,是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有电影单位要加快转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施公司制改造,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经营模式,创新品牌,盘活资产,增强效益,提高竞争实力,重塑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转制中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5)积极推进股份制。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明确产权归属和经营责任,努力扩大融资渠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鼓励电影系统外国有、民营、外资参与电影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投入,搞活经营,增加产出,拓展市场。鼓励电影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实现资源重组和资本结构改造,条件成熟的,应积极争取上市。改制中要健全资产评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扩大电影集约化经营。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电影资源,大力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打破地域性、行业性的封闭型经营格局,形成影视录盘网等多媒体多元化经营结构。鼓励影视合流,鼓励电影企业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的大型电影集团,将电影产业做强做大。
(7)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深化电影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有序高效的决策机制、经营机制、评估机制,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目标和岗位目标责任制。打破“等、靠、要”的思想,破除平均分配的观念,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工资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做到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经济效益和社会分配工效挂钩。完善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制度,降低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和扩张成本,提高效益。积极推行电影制片人制、经纪人制、项目责任制等管理有效的运行机制,促进电影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调整产业结构,多元开发市场
(8)建立电影产品的多元盈利模式。充分发挥电影作为内容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优势,改变电影产品仅靠票房收入的单一经营模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技术对电影原创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层次开发,多渠道营销,实现电影产业链的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电影产品的整体效益。
(9)开发多层次电影市场。推进城镇多厅影院的改建,努力搞活影院放映市场,开发多样化的流动放映市场,扩大城乡放映规模;拓展电视电影市场,办好电影频道,利用电视媒体扩大电影传播;开发音像电影市场,规范版权经营行为;开掘互联网电影市场,让电影产品在互联网上争取到合理的利润空间;培育数字电影市场,利用高新技术搭建新的制作、传输、放映平台,培育新的市场增长点;开发电影形象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电影的品牌经营。
四、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10)引入竞争开放市场。强化电影市场的统一开放,是建设现代电影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废止电影流通体制中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等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地域封锁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进电影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促进电影产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有序竞争。
(11)深化院线制改革。积极推广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院线制等电影现代流通方式。改变目前院线数量多规模小,跨省院线延伸能力不强,省内院线仍然存在地域垄断的状况。加快院线整合,扩大院线规模,鼓励以跨省院线为龙头,以资产或契约联结形式紧密整合,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经营,以不同形式进行资本结构改造;鼓励系统内外国有、民营资本参股、控股或者独资组建院线,影院可自主选择院线合作;鼓励院线之间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积极探索院线经营规律、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坚持以紧密型为主,以减员增效、规模经营、提高科技含量和优质服务为目标,创建精品院线。
(12)提高影院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现代化的多厅影院,加快基础设施和放映设备的更新改造步伐,大力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的联网和应用,大力推行影院星级管理,规范影院放映标准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一切偷漏瞒报、侵权放映等违规行为,使影院经营管理做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第一。
(13)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规范运作的专业发行公司,引进现代宣传营销理念,拓展发行渠道,增强对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促进跨地区规模经营,促进流通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健全销售服务网络,健全面向城乡市场的供片网点,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推广,改进影片交易市场经营方式,加快新产品的市场流通。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4)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实现从办电影向管电影转变,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面向系统内向面向全社会转变。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调控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方向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自职能,做到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透明,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
(15)制定电影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电影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中长期规划,从战略高度保证我国电影的可持续发展。
(16)建立电影市场监管体系。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监管主体,要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执法队伍,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积极维护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使电影市场规范有序。进一步强化并落实监管措施,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和侵权放映等行为,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统一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使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畅通。
(1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电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现有行业协会要按照现代电影产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行业组织的职能和运作机制,在提高专业素质、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健全市场要素、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重要作用,真正成为联结政府部门与电影企业和电影工作者的桥梁。
六、健全电影法规,调整产业政策
(18)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快《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工作,抓紧修订和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现行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化电影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促进性和保护性并重的方针,保障和促进电影产业持续发展。
(19)规范电影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电影市场的经营资格准入、产品准入、资本准入和技术标准准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的审批,降低准入门槛,实行许可证制度,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国有、民营文化企业进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对行为不规范、产品不合格和服务质量低劣的电影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
(20)改革电影立项、审查制度。除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大型理论文献纪录片、主要情节和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申请国家资助的重点影片、申请对外合拍的影片外,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电影制片单位拍摄的故事片,由过去的剧本审批制改为电影剧情梗概审批立项。推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管理机构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影片分级制度,将未成年观众和成人观众区别服务,做到既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21)改进电影资助和评奖机制。以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资助国家重点影片以及儿童影片、农村影片、科教片、纪录片、动画片的拍摄和发行放映,依据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综合因素制定采购标准,促进市场放映,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革电影“华表奖”和“童牛奖”等评奖办法,严格评奖标准,规范评奖秩序,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在坚持“三性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引入电影市场考核标准,把影片的市场份额和观众评价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对参评作品的入围条件做出票房收入和观众人次的具体规定。
(22)调整电影融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影系统外国有、非国有资本(外资除外)合资或独资拍摄影片、发行销售国产影片、加入院线或独资组建院线、改建电影院。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经批准成立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允许境外公司经批准以合资形式成立影院建设公司或改建电影院,试点城市外资投资比例不超过75%。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投资比例不超过75%。电影制片公司、院线公司实行股份制或上市经营需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23)落实电影产业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电影产业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国家扶持电影的现有政策,进一步通过财税政策调节并加大对电影企业进入市场运营的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重点影片、少数民族影片、农村影片(包括农村实用科教片)、儿童影片和动画片等进行长期扶持,对国产动画片专业制作机构争取免税政策。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大型国有制片基地进行改造。经批准对新成立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免征1-3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电影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政策扶持城镇电影院改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电影业的发展,依法建立若干电影专项基金,通过市场运作的手段,促使国产电影的创作生产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七、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促进电影产业升级
(24)提高电影技术制作水平。努力促进电影生产与先进科学技术的结合,支持科研成果的转换,吸纳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电影科研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电影制作的高科技含量,加快应用软件的开发力度和创作应用的推广力度,促进电影制作质量的显著提高。加强重点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建设,使之形成规模化的生产能力。经批准从事电影数字化项目研发、制作和基地建设,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5)推动数字电影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现代传输方式和技术手段,开辟数字电影市场,建立数字电影院线,扩大数字电影银幕数量,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的电影数字化放映,力争使数字电影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建立数字电影节目平台,充分利用电影节目源开发电视付费频道、高清电视频道,扩大电影VOD点播规模,发展互联网电影视频点播等多媒体、新媒体业务。
(26)提高电影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利用高科技手段,推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电影资产的保护、修复、存储等工作,广泛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应用,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促进信息的社会化交流与共享。利用计算机售票等现代化手段,促进管理升级和监管有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行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措施,奖罚分明。
八、繁荣电影创作,加快产品创新
(27)坚持正确方向,多出优秀作品。牢牢把握正确的创作导向,坚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饱满的艺术热情讴歌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实践,着力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进步,着力刻画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引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新品牌,提高质量,努力创作出一大批深受群众喜爱的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28)更新电影创作观念。正确把握电影的商品属性,加强市场调研,完善选题和项目的策划、论证。树立观众意识和市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取向,以提高质量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改革创新电影创作生产和营销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创作人员的积极性,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探索新的艺术表现形式,真正做到以销定产,把观众喜爱和市场份额作为创作生产和评价产品的重要标准。
(29)鼓励艺术创新。鼓励电影创作者自由选择创作题材和主题,自由探索创作风格和样式,大胆创新,大胆实践,充分借鉴世界范围内的电影先进艺术经验和成果,形成类型化、多样化的创作格局,以独到的艺术思维和艺术样式开拓电影的新境界。更好地配置和发掘现有的创作资源和生产力资源,满足电影市场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九、加大公益事业投入,加强重点项目扶持
(30)确保国家重点影片拍摄。为配合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拍摄的重点影片、农村题材、少数民族题材、少年儿童题材和科教、动画、纪录等类型影片,继续实行政府扶持政策,扩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政府采购、订购等形式对其进行资助和补贴,确保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
(31)广泛普及电影放映。全面推进农村电影“2131工程”,在一村一月一场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16毫米向35毫米、由露天放映向室内放映、由免费放映向售票放映的三过渡目标。充分使用并管理好电影流动放映车,扩大放映场次,改善放映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农村电影要确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有偿服务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市场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电影的社会功能,扩大放映规模,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广场和农牧区开展各种群众性放映活动。
(32)大力实施电影“走出去”工程。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国产电影走向世界,支持国产影片参加国际性电影节展。积极推进电影频道的境外落地工作,扩大中国电影的国际影响。增加电影对外宣传和译制经费,设立中国电影海外推广中心,以中介机构的形式集中宣传、集中推销,促进电影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开拓海外市场。
(33)认真保护电影遗产。加大投入,加强对电影博物馆、电影资料馆等公益性电影设施的建设和电影遗产的保护,加强对电影资料、电影文物的收集、保存、整理和利用。
 (34)积极培养电影人才。切实加强电影人才的培养,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要着眼于电影产业的发展战略,加大力度培养优秀创作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要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唯物史观教育,为青年电影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努力建设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5)加强电影理论和电影科学研究。紧密围绕电影改革、发展、创新的主题,着眼于电影产业新的实践和电影市场新的变化,深入开展电影理论和电影科学研究,加强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突出研究课题的创新性和应用性,提高理论引导水平,繁荣电影评论,促进科技进步,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科学动力。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对电影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影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电影产业的改革与发展。电影行业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发扬传统,开拓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影生产力,不断壮大电影产业实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