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2:56:19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1995年5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部



为进一步增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力争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较快增长,现就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国务院已同意将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办理。
二、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国家有关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进一步加大
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继续扶持大中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的同时,对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预付金比例,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下浮,并积极采用政府援外贷款与
出口信贷混合的贷款方式,提高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国际招标中的竞争能力。
三、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商业银行更多地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并适应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国家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要根据国别政策、国家风险及出口竞争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国别风险限额,并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出口保险立项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四、继续抓好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大力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商品
为增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物质技术实力,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增加出口后劲,建议:
(一)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6000万元人民币(一定三年),作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贴息费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财政部制定。
(二)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可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审批办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积极推动一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引进技术,以及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跨国公司合作研制新产品。
(四)在总结经验和有效控制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对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进行短期对外融资试点的范围。
(五)创造条件,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上网服务,扩大宣传。
(六)对一些重点出口行业及出口产品,实行分类指导,制定政策加以支持。
五、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大力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充分利用非洲现有的10个贸易中心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同时以现有企业在外驻点为基础,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
金支持企业在南美等地区建立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中心,扩大对非洲和南美的出口。
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企业出口
(一)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企业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二)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且信誉好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赋予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三)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政策的前提下,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短线钢材品种允许适量进口,并在数量安排及核定经营资格上向自营机电产品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
(四)鼓励中外合资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拨中心和销售网点。
七、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科学、有效、方便的机电产品出口检验体制
机电产品出口品种繁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为了贯彻落实“以质取胜”的外经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在“监管有效、方便出口”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实行免检、自检、强制检
验三种类型的动态管理,提高商检效率,方便企业出口。
八、加强进出口结合,实现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以进带出
充分利用从发达国家进口的机会以进带出,扩大出口。对出口贡献大的企业在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等方面给予鼓励。对出口额大、信誉好的企业,简化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续。研究制定进出挂钩,奖励出口的办法。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逐步对外商投资
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九、认真做好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工作
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调查研究,认真抓好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外贸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等项基础工作,为长远发展打下基础。为此,建议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款予以支持。



1999年3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2002年12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HF[2002]124_20050524.doc

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