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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6:12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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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172号



关于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是转变公路建设理念、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2003年部省联合组织实施的四川省川(主寺)九(寨沟)公路示范工程,为公路勘察设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转变设计理念,实现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和谐统一,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尽快推广川九路工程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部领导“进行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的实施,是提高工程质量的积极探索,要认真组织,力争抓出实效”的批示精神,全面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使全国公路勘察设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典型示范工程)活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典型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公路勘察设计质量。

2、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技术指标, 按照“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原则,加强总体设计,坚持地形选线、地质选线、环保选线和安全选线。

3、实施严格的保护耕地政策,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创新,提倡个性化设计。

二、典型示范工程的组织形式

为确保典型示范工程组织有力、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取得实效,决定成立部指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示范工程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省领导小组。

部指导小组由交通部公路司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主要工作是:负责典型示范工程总体安排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适时组织召开研讨会;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推广。

部专家咨询组由具有总体和路线、路基和环保、桥隧和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等勘察设计方面丰富经验和较高造诣,参观考察过发达国家公路建设的中青年专家组成。主要工作是:在示范工程勘察设计实施前进行设计理念等方面的专题讲座;适时对项目勘察设计相关专业进行技术指导、咨询。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

省领导小组应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挂帅,由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等在内的主要领导组成。主要工作是:负责典型示范工程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适时组织召开研讨会,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典型示范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和承担典型示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也要建立责权明确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法人责任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设计负责人,具体实施典型示范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三、典型示范工程的项目选定

经研究,决定选择社会影响力大、路网功能明确、沿线自然特性突出、工程较具代表性的山区公路作为典型示范工程,典型示范工程由部、省分别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未列入典型示范工程项目清单内的省份,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选择本地区典型示范工程。

四、典型示范工程的阶段工作安排

1、2004年4月,率先启动广东省德庆至郁南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典型示范工程工作,届时召开部专家咨询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邀请典型示范工程所在省的有关同志参加。会后,专家咨询组研究提出典型示范工程具体示范要点,报部、省指导(领导)小组同意,由典型示范工程所在省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2004年4月—11月,专家咨询组全体(或部分)专家对典型示范工程巡回现场指导,并根据典型示范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重点结合各项目的特点对专业设计进行技术咨询。

3、2004年12月,典型示范工程总结,并视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实施典型示范工程,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检查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抓出实效,促进公路勘察设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典型示范工程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一、总体和路线组:

关昌余(交通部规划院 副总工)

丽 萌(交通部规划院 主任工程师)

林宣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任华林(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张惠山(西安公路研究所 副总工)

二、路基和环保组:

吴万平(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王家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副经理)

叶慧海(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副总工)

孟 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主任工程师)

三、桥隧和交叉组:

周山水(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副总工)

李正熔(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主任)

杨智生(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子剑(浙江省公路局 总工)

四、交通工程组:

李爱民(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院长)

刘会学(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

附件2

典型示范工程项目清单



一、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典型示范工程

(一)江西省:景婺黄高速公路江西段(约115公里);

(二)甘肃省:宝鸡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约95公里);

(三)北京市:京承高速公路密云至京冀界段(约64公里);

(四)云南省:小勐养至磨憨二级公路(约175公里);

(五)广东省:德庆至郁南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约67公里);

(六)吉林省:环长白山二级公路(约90公里);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典型示范工程

(一)湖南省: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约76公里);

(二)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约186公里);

(三)福建省: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约237公里);

(四)湖北省:恩施至利川高速公路(约122公里);

(五)陕西省:永寿至陕甘界高速公路(约98公里);

(六)贵州省:贵阳至遵义公路改扩建工程(约89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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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二)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

  (四)自治区财政决算;

  (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西藏有重大影响的审判、检察工作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重大改革事项;

  (四)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及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各项工作的建议、意见。

第七条 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二)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各方面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符合自治区实际,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实事求是。

第八条 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的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自治区各项工作的重要建议、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接到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时限。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审议后未作出决议、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不依法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限期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问题给纺织工业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问题给纺织工业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你部(79)纺生字第70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将《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

附:
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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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性质| |
--|----|--|--------------------------------------|---
1 |二硫化碳|有毒| 以木炭、硫磺为原料,采用煤气外燃法(或电炉法)生产二硫化碳。 |
|制造工 |有害|反应炉工每班要加木炭,累计操作两小时。加炭时要打开炉头盖。加 |
| | |料、点燃有二硫化碳逸出,同时产生二氧化硫。反应炉每日每台出渣二 |
| | |次,每次四小时(三班作业)。由于出渣时大开盖,有大量二硫化碳、硫 |
| | |化氢、二氧化硫外逸,工人必带防毒口罩操作。加料及排渣,属于人工 |
| | |操作。 |
--|----|--|--------------------------------------|---
2 |亚硫酸 |有毒| 用硫铁矿粉为原料,每日50~70吨,三班作业,沸腾炉排渣靠人工操 |
|钙药液 |有害|作。在高塔吸收过程中要除石灰石渣,这时有二氧化硫外逸,超过国家 |
|制造工 | |卫生标准。在炉前操作时,温度为32~35℃,辐射热0.8~1.9卡/CM2。|
--|----|--|--------------------------------------|---
3 |蒸煮工 |有毒| 亚硫酸钙法制浆蒸煮锅,每锅蒸煮量为17.5吨,平均每两小时装锅、 |不包括
| |有害|放锅一次,每次各约30分钟。装锅、放锅全部是人工操作。放锅时有大 |碱法蒸
| | |量二氧化硫逸出,工人必须带防毒面具才能操作。作业锅周围,温度为 |煮锅
| | |30~35℃,辐射热1.5卡/CM2。 |
-----------------------------------------------------
续表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性质| |
--|----|--|--------------------------------------|---
4 |洗涤工 |有毒| 将蒸煮好的浆料,每两小时放一锅,三班要放12~13锅。洗涤工用水 |不包括
| |有害|冲洗浆料,操作为半机械化,接触高蒸气、高瓦斯,在放锅时的30分钟 |碱法洗
| | |二氧化硫污染最为严重,工人必须带防毒口罩进行操作。实际接触有毒 |涤工
| | |时间二小时。温度为35~40℃。 |
--|----|--|--------------------------------------|---
5 |漂白工 |有毒| 化纤浆的漂白精制,使用液氯作漂白剂,用液氯八吨,每日漂白浆料 |不包括
| |有害|2000吨。液氯溶解槽,是用加氯管道通过水汽连续溶解吸收的工作,每 |棉浆次
| | |班有2~4人操作,氯气浓度高,工人必须带防毒面具轮换作业,实际 |氯酸钠
| | |接触时间为四小时。 |漂
--|----|--|--------------------------------------|---
6 |黄化工 |有毒| 设备有五合机(投料、碱化、黄化、初溶解、出料、洗设备)和黄化 |
| |有害|溶解机(投料、黄化、初溶解、出料)。设备虽系密闭式,但加料时必须 |
| | |打开盖,以生产纤维是长丝、短丝或帘子线而加入不同数量的二硫化 |
| | |碳,一般为甲纤维的32~45%。这些二硫化碳并不参加生产成品,而在 |
| | |以后各工序中全部陆续挥发出来。黄化开盖加料时未反应的二硫化碳大 |
| | |量逸出,黄化终了再计量加入水,制成粘胶。黄化工每班投料两批,需 |
| | |要操作两小时。在进料、黄化、刷洗设备时都有二硫化碳逸出,超过国 |
| | |家卫生标准。 |
-----------------------------------------------------
续表
-----------------------------------------------------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性质| |
--|----|--|--------------------------------------|---
7 | 板框 |有毒| 粘胶经过板框过滤机,除去杂质和未溶胶块。过滤机的脏滤布用手拆 |
|过滤工 |有害|下,用高压水冲洗滤机,直接接触大量粘胶,吸入散发的二硫化碳,拆 |
| | |洗滤机为3.5~5小时,每班要拆装滤机7~10台,洗滤布100余块,脱 |
| | |水、叠好。拆滤机时二硫化碳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
8 |纺丝工 |有毒| 纺丝是粘胶与酸浴反应形成纤维的过程。粘胶中的黄酸酯及副产物遇 |
| |有害|酸浴分解出二硫化碳、硫化氢。纺织机虽有防护窗,但工人必须开窗操 |
| | |作,车间内二硫化碳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 | | 长丝生产采用半连续式离心纺丝机,每人看车15台共720锭,工人每 |
| | |班必须开窗操作2~4小时,巡回操作三小时,强力丝采用国产R801型连 |
| | |续纺丝机,全部是手工操作,粘胶经喷丝头进入酸浴,经升头、二浴、水洗、 |
| | |上油、烘干、成筒丝条的过程中,二硫化碳、硫化氢大量散发。升头时 |
| | |要开窗操作。短纤维,纺丝工八小时在岗位上巡回检查,换喷丝头,均 |
| | |为手工操作,每班要换喷丝头30~150个,换一个喷丝头约5~7分钟。 |
| | |换喷丝头要打开纺丝机防护罩,二硫化碳散发在车间空气中。 |
--|----|--|--------------------------------------|---
9 |长丝捻 |有毒| 捻丝工在纺织机的捻丝面工作,除看15台车外,还需帮助落丝工包丝 |
|丝、落 |有害|饼,落丝工将纺成的丝饼从离心罐中取出包装,每班落丝11台(共528 |
|丝工 | |锭),需开窗操作4~5小时;送丝饼、检查电锭约40分钟。其它劳动条件 |
| | |与纺织工同。 |
--|----|--|--------------------------------------|---
10|长丝升 |有毒| 将纺丝机的喷丝头定期调换,并重新升头,全部开窗操作。每班升 |
|头工 |有害|头336~384个,操作时间约5小时。二硫化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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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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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性质| |
--|----|--|--------------------------------------|---
11|长丝挂 |有毒| 将纺成的丝饼经挂丝,这时二硫化碳浓度较高,工人八小时都在这 |不包括
|丝工 |有害|种条件下操作。 |水洗、
| | | |上油、
| | | |烘干、
| | | |打包。
--|----|--|--------------------------------------|---
12|玻璃纸 |有毒| 粘胶经过喷头经酸浴凝固成型,分解出二硫化碳、硫化氢。两天更换 |
|制造工 |有害|一次喷头,每次约二小时,换喷头时要打开防护罩。平时二硫化碳也超 |
| | |过国家卫生标准。并经常进行巡回检查。 |
--|----|--|--------------------------------------|---
13|铁铬盐 |有毒| 铁铬盐的制造是用回收的亚硫酸废液加10%铬酸钠(红矾)硫酸亚铁 |
|制造工 |有害|(绿矾)硫酸经混合、反应、干燥、喷粉而成。加料时为手工操作。铬 |
| | |酸钠对人体危害大。含六价铬气体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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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