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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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2月2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项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采样单。
一、样品采集
(一)病禽
1.至少从5只濒死禽采集样品。样品包括: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置于缓冲液中)各5个(小珍禽可采集新鲜粪便);气管和肺的混样5个,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5个;肝、脾、肾和脑等组织样品(不能混样)各5个。
2.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鸡的血样(急性发病期血清)。
(二)病死禽
无发病禽时,可从死亡不久的病禽采样,采样要求同病禽。
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0 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二、样品保存和运输
血样要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
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运输。
若样品暂时不用,则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采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采样基数
采样数量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冷冻(藏)
被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第二项 血清学诊断技术规范
一. 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技术
(一)材料准备
1. 96孔V型微量反应板,微量移液器(配有滴头)。
2. 阿氏(Alsevers)液、鸡红细胞悬液,配制方法见附录A。
3. pH7.2的0.01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
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血凝素分型抗原和标准分型血清以及阴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血凝(HA)试验(微量法)
(1) 在微量反应板的1-12孔均加入0.025mL PBS,换滴头。
(2) 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l孔,混匀。
(3) 从第1孔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2孔,混匀后吸取0.025mL加入第3孔,如此进行对倍稀释至第11孔,从第11孔吸取0.025mL弃之,换滴头。
(4) 每孔再加入0.025mL PBS。
(5) 每孔均加入0.025mL 1%(V/V)鸡红细胞悬液(将鸡红细胞悬液充分摇匀后加入)。
(6) 振荡混匀,在室温(20℃-25℃)下静置40min后观察结果(如果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环境下1hr)。对照孔红细胞将成明显的钮扣状沉到孔底。
(7) 结果判定。将板倾斜,观察红细胞有无呈泪滴状流淌。完全血凝(不流淌)的抗原或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代表一个血凝单位(HAU)。
2. 血凝抑制(HI)试验(微量法)
(1) 根据血凝试验结果配制4HAU的病毒抗原。以完全血凝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作为终点,终点稀释倍数除以4即为含4HAU的抗原的稀释倍数。例如,如果血凝的终点滴度为1:256,则4HAU抗原的稀释倍数应是1:64(256除以4)。
(2) 在微量反应板的1-11孔加入0.025mL PBS,第12孔加入0.05mL PBS。
(3) 吸取0.025mL血清加入第1孔内,充分混匀后吸0.025mL于第2孔,依次对倍稀释至第10孔,从第10孔吸取0.025mL弃去。
(4) 1-11孔均加入含4HAU混匀的病毒抗原液0.025mL,室温(约20℃)静置至少30min。
(5) 每孔加入0.025mL的鸡红细胞悬液轻轻混匀,静置约40min(室温约20℃,若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条件下1hr),对照红细胞将呈显钮扣状沉于孔底。
(三)结果判定
以完全抑制4个HAU抗原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HI滴度。
只有阴性对照孔血清滴度不大于21og 2,阳性对照孔血清误差不超过1个滴度,试验结果才有效。HI价小于或等于31og2判定HI试验阴性;HI价等于41og 2为阳性。
二.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AGID)试验
(一) 材料准备
1. 硫柳汞溶液、pH7.2的0.01mol/L PBS溶液,配制方法见附录B。
2. 琼脂板:制备方法见附录C。
3. 禽流感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标准阴性和阳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打孔。在制备的琼脂板上按7孔一组的梅花形打孔(中间1孔,周围6孔),孔径约5mm,孔距2mm-5mm,将孔中的琼脂用8号针头斜面向上从右侧边缘插入,轻轻向左侧方向将琼脂挑出,勿伤边缘或使琼脂层脱离皿底。
2. 封底。用酒精灯轻烤平皿底部至琼脂刚刚要溶化为止,封闭孔的底部,以防侧漏。
3. 加样。用微量移液器或带有6~7号针头的0.25mL注射器,吸取抗原悬液滴入中间孔(图1的⑦号),标准阳性血清分别加入外周的①和④孔中,被检血清按编号顺序分别加入另外4个外周孔(图1的②,③,⑤,⑥号孔)。每孔均以加满不溢出为度,每加一个样品应换一个滴头。
4. 作用。加样完毕后,静置5min~10min,然后将平皿轻轻倒置放入湿盒内,37℃温箱中作用,分别在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结果。
(三) 结果判定
1. 判定方法。将琼脂板置日光灯或侧强光下观察,若标准阳性血清(图1的①和④号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一条清晰的白色沉淀线,则试验成立。
2. 判定标准
(1)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②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出现清晰致密的沉淀线,且该线与抗原与标准阳性血清之间沉淀线的末端相吻合,则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③号)与中心孔之间虽不出现沉淀线,但标准阳性血清孔(如图1中的④号)的沉淀线一端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则此孔的被检样品判为弱阳性(凡弱阳性者应重复试验,仍为弱阳性者,判为阳性)。
(3)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⑤号)与中心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且标准阳性血清沉淀线直向被检血清孔,则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4)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⑥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沉淀线粗而混浊或标准阳性血清与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交叉并直伸,被检血清孔为非特异反应,应重做,若仍出现非特异反应则判为阴性。
①
⑥ ②
⑦
⑤ ③
④
图1 AGP试验结果
附 录 A
HA和HI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阿氏(Alsevers)液配制
葡萄糖 2.05g
柠檬酸钠 0.8g
柠檬酸 0.055g
氯化钠 0.42g
加蒸馏水至100mL,加热溶解后调pH值至6.1,69kPa 15min高压灭菌,4℃保存备用。
2.1%鸡红细胞悬液制备
采集至少3只SPF公鸡或无禽流感和新城疫等抗体的健康公鸡的血液与等体积阿氏液混合,用pH7.2的0.01mol/L PBS液洗涤3次,每次均以1000r/min离心10min,洗涤后用PBS配成1%(V/V)红细胞悬液,4℃保存备用。
附 录 B
AGP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1%硫柳汞溶液的配制
硫柳汞 1.0g
加蒸馏水至 100mL
溶解后,置100mL瓶中盖塞存放备用。
2. pH7.2的0.01mol/L PBS 的配制
(1)配制25×PB:称量2.74g磷酸氢二钠和0.79g二水磷酸二氢钠加蒸馏水至100mL。
(2)配制1×PBS:量取40mL25×PB,加入8.5g 氯化钠,加蒸馏水至1000mL。
(3)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至7.2。
(4)灭菌或过滤。
(5)PBS一经使用,于4℃保存不超过3周。
附 录 C
琼 脂 板 的 制 备
称量琼脂糖1.0g,加入100mL的pH7.2的0.01mol/L PBS液,在水浴中煮沸使之充分融化,加入8g氯化钠,充分溶解后加入1%硫柳汞溶液1mL,冷至45℃-50℃时,将洁净干热灭菌直径为90mm的平皿置于平台上,每个平皿加入18mL-20mL,加盖待凝固后,把平皿倒置以防水分蒸发,放普通冰箱中保存备用(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项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一、诊断指标
(一) 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 血清学诊断指标
1.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三) 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 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一)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
(二)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一),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三)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二),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第四项 封锁技术规范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四、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阴性,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第五项 扑杀技术规范
扑杀活禽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二、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三、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六项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七项 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设备和必需品
(一)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二)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四)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养禽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一)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四)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五)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六)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八)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一)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二)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三)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四)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家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一)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二)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三)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一)所有家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二)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三)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四)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五)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第八项 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一、扑杀鸡鸭等禽鸟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二、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三、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四、清理堆积禽粪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五、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七、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八、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第九项 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一)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二)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三)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四)戴护目镜。
(五)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一)密切接触感染禽鸟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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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9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鼓励争优创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当涂县、各区;
(二)开发区、慈湖工业园及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
(三)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及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当年下达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责任目标及单位职能目标完成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行政审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重点提案办理、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情况。
三、指导方针和考核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真正做到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开拓前进。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操作原则;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全市重点工作目标服务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重成果、看实绩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初,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认真分解落实。一季度、三季度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承担全市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年中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及有关单位,对上半年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全面考核:
(一)自查。各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自我考核,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核。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分别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等单位意见后,汇总测算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
实行年度考核。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为基础,执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即综合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增扣分值。
(一)基本分值。
根据完成目标的难易度,设定单项目标权数。责任单位承办目标的总权数为100,具体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定量目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目标权数。
对定性目标作出“出色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20%、100%、80%、0计分。
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以实际到位数计分。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折算成内资,内资不得折算成外资。实际利用、引荐内资均考核市外资金到位情况。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外资按实际到位资金全额计算,内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折算。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单位按实际完成数额量化计分,上不封顶;引荐单位按实际完成数额量化计分并实行封顶,即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权数的两倍,超过两倍的按两倍计分。
(二)增扣分值.
1、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对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对全面性工作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对单项工作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对同一项工作受到的多头表彰,以最高一级部门奖励等级为准,只记一次加分;对多项工作受到的表彰实行加分累计,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分。
2、对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重要工作任务的单位加3分。
3、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分;对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扣5分;对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4、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重点提案办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增扣分。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两个确保、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查实后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对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目标考核相关材料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扣分或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七、考核等次
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县(区)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2位的为“优秀”。
(二)承担市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8位的为“优秀”。
(三)市直其他部门、市政府驻外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7位为“优秀”。
(四)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良好”、“合格”等次,其中“良好”比例控制在40%左右。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考核目标差距较大,年度目标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位居后3位的责任单位定为“不合格”。
(六)设“突出贡献奖”。
1、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
2、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3、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4、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5、“突出贡献奖”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七)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如考核基本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未能达到“优秀”等次,可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对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且考核基本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如未能达到“优秀”等次,直接评为“突出贡献奖”二等奖。
(八)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各单位获得的上级奖励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提出加分及等次认定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追加评定为相应的考核等次。
八、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获“优秀”和“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获“优秀”的单位,给予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且两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
1、县(区)获“优秀”的,奖励党政领导班子10万元。
2、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4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5-8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7)项第一款之规定,则奖励其领导班子3万元。
3、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及市政府驻外机构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上述对领导班子的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奖金不低于30%。
4、“突出贡献奖”一等奖奖励单位3万元,二等奖奖励单位2万元。
对“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的奖励,其领导班子奖金不低于50%。
5、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年中预发600元,余额于年末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发放基本奖金1200元;“良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1800元;“优秀”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2400元;“不合格”的单位,不兑现奖金余额。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数额可视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6、县(区)和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拉开档次发放。
九、惩戒
(一)对年度考核中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但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十、其他
(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