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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5:30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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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把两国间的边界建设成为一条永久、和平和稳定的边界,决定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以有关目前中越边界的历史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越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了边界问题,并重新确定了两国间的陆地边界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线走向自西向东确定如下:
第一界点在十层大山(宽罗珊山)1875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203米高程点以南约2.00公里,越南境内1439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2.30公里,越南境内1691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3.70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边界线沿注入中国境内的整康河上游诸支流与注入越南境内的楠莫非河、楠沙河上游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北偏东北转东行,经1089米高程点、1275米高程点、1486米高程点至1615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大体向北转东北行,经1221米高程点至1264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南行至124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向东北行,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塔糯河(南那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256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0.80公里,越南境内1369米高程点西南约0.70公里,越南境内1367米高程点西北约0.87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边界线顺塔糯河(南那河)向北转东北行至该河与楠马河(打罗匹马河)汇合处,然后继续顺河向北行至该河与李仙江(黑水江)汇合处,再顺李仙江(黑水江)向东行至该河与小黑江(南辣河)汇合处,然后溯小黑江(南辣河)行,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小黑江(南辣河)与南辣比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620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0.50公里,中国境内1387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4.40公里,越南境内978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1.87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向西北行至1933米高程点,然后沿注入中国境内的折东河、哈罗倮巴、大头倮巴、莫乌倮巴、纳帮河、隔界河、打罗河、南布河、小翁邦河、荞菜坪河、南晏河、金水河上游诸支流与注入越南境内的楠拉弗河、楠拉薪河、楠西露河、楠首河、楠柯莫河、楠哈使河、楠哈尼河、楠西龙河、楠哈河、楠涅河、楠朗展河、楠莫河上游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1690米高程点、1975米高程点、1902米高程点、2121米高程点、2254米高程点、2316米高程点、1831米高程点、3074米高程点、2635米高程点、2199米高程点、2133米高程点、2002米高程点、1800米高程点至151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行至一无名高地,再沿山梁向东行,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隔界河(南列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45米高程点东南约2.90公里,中国境内1318米高程点西南约1.62公里,越南境内1451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2.05公里。
从第四界点起,边界线顺隔界河(南列河)大体向东北转西北行至该河与南那河汇合处,然后顺南那河向东南转东行至该河与藤条河(南拱河)汇合处,再溯藤条河(南拱河)大体向东北行至该河(芬胡河)源头处,然后沿一小沟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小沟与山脊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2392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0.45公里,中国境内2361米高程点以西约1.50公里,越南境内2283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0.62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南行至2413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境内三岔河、太阳寨河、漫江河、五台河、石洞河、平河、中良河和岔河与越南境内达保河、探天河、掉意河、楠仑河和楠兰河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2468米高程点、3013米高程点、2539米高程点、2790米高程点,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2836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2510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3.05公里,越南境内2381米高程点以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2531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3.00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西南行至靠近越南境内2546米高程点东北鞍部一点,然后沿沟向东南行至红岩河(龙保河)源头处,再顺红岩河(龙保河)及其下游大体向东北行至该河与红河汇合处;自此,边界线顺红河向东南行至红河与南溪河(那施河)汇合处,然后溯南溪河(那施河)大体向东北行至南溪河(那施河)与坝吉河(坝结河)汇合处,再溯坝吉河(坝结河)、八字河大体向北行至该河与一无名支流汇合处,然后溯该无名支流向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无名支流中,位于中国境内595米高程点东北约1.20公里,中国境内463米高程点以东约0.65公里,越南境内614米高程点西北约2.00公里。
从第七界点起,边界线离河向东北行至143米高程点,然后向东北跨过一沟后接山脊向北行,经604米高程点、710米高程点、573米高程点、620米高程点、833米高程点、939米高程点、1201米高程点至918米高程点,再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1158米高程点、1077米高程点、997米高程点、1407米高程点、1399米高程点、1370米高程点、1344米高程点、1281米高程点、1371米高程点、1423米高程点、1599米高程点、1528米高程点、1552米高程点、1372米高程点、1523米高程点、1303米高程点至984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大体向南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戈索河(青河)与其西侧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1346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3.82公里,中国境内1596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2.27公里,越南境内1521米高程点以东约3.85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边界线顺戈索河(青河)大体向南行至该河与斋河汇合处,然后溯斋河大体向东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斋河与小白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1076米高程点以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1031米高程点东北约2.00公里,越南境内1424米高程点以东约2.95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741米高程点至1326米高程点,然后沿注入中国境内的小白河诸支流与注入越南境内的斋河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1681米高程点、1541米高程点、1716米高程点、2002米高程点、1964米高程点、大岩洞山顶至1804米高程点;自此,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1623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境内小白河与越南境内楠双河间的分水岭向东北行,经1638米高程点至1661米高程点,再沿沟向东北行至河坝小河中,然后顺该河行至与另一支流汇合处,再离河接山脊向西偏西北行,经1259米高程点,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一山脊上,位于中国境内1692米高程点以东约0.90公里,中国境内1393米高程点以南约2.10公里,越南境内1461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25公里。
从第十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94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东北转东行,经1060米高程点,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南北河(倒河)与戈街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982米高程点东南约1.50公里,中国境内906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15公里,越南境内841米高程点东北约0.70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边界线顺南北河(倒河)行至该河与南江河(那居河)汇合处,然后溯南江河(那居河)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南江河(那居河)与其西北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986米高程点东南约1.40公里,中国境内858米高程点以西约0.80公里,越南境内1151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2.80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1071米高程点至1732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转北,再向东北行,经1729米高程点、2071米高程点、1655米高程点、1705米高程点、1423米高程点,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060米高程点东南约0.70公里,越南境内993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55公里,越南境内1044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15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边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东行至距1422米高程点西南约70米处,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距1422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90米处分水岭上一点(红线与分水岭之间7700平方米的区域属于中国);自此,边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大体向东行,经1397米高程点、1219米高程点、657米高程点、663米高程点至该高程点东南一无名高地,然后沿沟向北行至那拉河,再顺该河向东北行,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那拉河与盘龙江(泸江)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187米高程点以东约0.65公里,越南境内922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3.20公里,越南境内183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0.50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428米高程点至中国境内1175米高程点和越南境内1169米高程点间鞍部,然后沿山脊大体向北转西北行,经1095米高程点、1115米高程点、1022米高程点、1019米高程点、1094米高程点、1182米高程点、1192米高程点、1307米高程点、1305米高程点、1379米高程点至1397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大体向北行,经1497米高程点、1806米高程点、1825米高程点、1952米高程点、1967米高程点、2122米高程点、2038米高程点,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09米高程点以东约1.55公里,中国境内2289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70公里,越南境内1558米高程点西北约2.90公里。
从第十五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2076米高程点,跨一小河后至一无名高地,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1887米高程点、1672米高程点至1450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大体向南转东,再向北转东北行,经1438米高程点、1334米高程点、716米高程点、1077米高程点,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592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26米高程点东南约3.25公里,中国境内1521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05公里,越南境内1079米高程点以北约2.40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北行,经1578米高程点、1503米高程点、1493米高程点、1359米高程点、1342米高程点、1296米高程点至606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向北偏西北转东北行,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八布河(棉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82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1.70公里,越南境内654米高程点西北约3.30公里,越南境内138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4.10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79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北行,经998米高程点、1096米高程点、1029米高程点、1092米高程点、1251米高程点至1132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1628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东北行,经1647米高程点、1596米高程点、1687米高程点、1799米高程点、1761米高程点、1796米高程点,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156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701米高程点东南约0.70公里,中国境内1666米高程点西南约1.55公里,越南境内1677米高程点以北约0.90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偏东南转东北行,经1771米高程点、1756米高程点、1707米高程点、1500米高程点、1683米高程点、1771米高程点、1651米高程点、1545米高程点、1928米高程点、1718米高程点至1576米高程点,然后向西北跨两沟,经1397米高程点接山脊向西北转东北行,经1748米高程点至1743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向东转北偏东北行,经1806米高程点、1650米高程点、1468米高程点、1516米高程点、1344米高程点、1408米高程点至该高程点西北一无名高地,然后沿山脊向东北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普梅河(儒桂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464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30公里,中国境内1337米高程点以南约1.20公里,越南境内1477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60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边界线顺普梅河(儒桂河)大体向东北转东南行,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普梅河(儒桂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443米高程点以南约2.85公里,越南境内1080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5.20公里,越南境内1062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30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北行至801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约2400米至1048米高程点,再向东南跨沟后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转东北行,经1122米高程点、1170米高程点、1175米高程点至1641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西北跨沟接山脊向北偏东北行,经1651米高程点、1538米高程点,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1697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660米高程点东南约1.80公里,中国境内1650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2.40公里,越南境内1642米高程点以北约1.8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东南行至1591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南偏东南行,经1726米高程点、1681米高程点、1699米高程点至1694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向东南行,经1514米高程点、1486米高程点至1502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南转东南行,经1420米高程点、1373米高程点、1365米高程点至越南境内138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一无名高地;自此,边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北行至一小山包,然后以直线继续以同一方向行,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颜洞河中,位于中国境内1336米高程点东南约1.30公里,中国境内956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1.22公里,越南境内1255米高程点以北约2.45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边界线顺颜洞河向东北行,然后离河经888米高程点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转南偏西南行,经1091米高程点、越南境内1280米高程点以东一无名高地、1288米高程点、1282米高程点、1320米高程点、1212米高程点、1218米高程点、1098米高程点、1408米高程点至1403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转东南行,经1423米高程点、1378米高程点至451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东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谷棒河)中,位于中国境内723米高程点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962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3.10公里,越南境内680米高程点西北约2.55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沿沟向东行,然后沿山脊南侧或山脊上的路大体向东行,经914米高程点、962米高程点、901米高程点至982米高程点,再沿坡向东北接山脊大体向东行,经819米高程点、877米高程点,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779米高程点东南约2.00公里,越南境内1418米高程点以北约1.15公里,越南境内783米高程点东北约1.53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向北偏西北转东南行,经1212米高程点、1506米高程点、1489米高程点、1461米高程点至921米高程点,然后向东偏东南穿过一无名河(魁荣河)后接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1265米高程点、1191米高程点、1301米高程点,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在百南河(根河)中,位于中国境内936米高程点以南约1.45公里,中国境内755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0.65公里,越南境内798米高程点以北约1.70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南行至90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1196米高程点、越南境内1377米高程点北偏西北一无名高地、1254米高程点、1297米高程点、1274米高程点、1262米高程点、994米高程点、1149米高程点、越南境内1302米高程点以东一无名高地、1013米高程点、1165米高程点、829米高程点,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02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893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1272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50公里,越南境内1117米高程点东南约1.65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向东南行至662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东行约500米至一无名高地,再沿山脊大体向北转东偏东北行,经934米高程点、951米高程点至834米高程点,然后沿沟向东偏东北行,穿过一无名河(那汀河)后接山脊行,经824米高程点至104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和沟向东南行,穿过一山梁后沿沟向东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那怡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48米高程点东南约1.10公里,越南境内1334米高程点西北约2.65公里,越南境内772米高程点以东约1.05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沿沟接山脊向东偏东北行至706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北转东偏东南行,经807米高程点、591米高程点、513米高程点、381米高程点至371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行至平孟河(百岩河)中,然后溯该河向北行约200米,再离河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591米高程点、722米高程点、818米高程点、706米高程点、890米高程点,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917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955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90公里,中国境内943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1.75公里,越南境内668米高程点西北约1.55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790米高程点、803米高程点、601米高程点、524米高程点、934米高程点、中国境内1025米高程点以南一无名高地、871米高程点、964米高程点、中国境内855米高程点以南一无名高地、978米高程点、949米高程点至82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坡向东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在89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47米高程点西南约2.45公里,越南境内1060米高程点西北约1.05公里,越南境内1007米高程点东北约1.50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沿中国境内1073米高程点南侧山坡向东行至1077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转东南行,经1104米高程点、1115米高程点、1073米高程点、942米高程点、832米高程点、1068米高程点、1066米高程点、1066米高程点、1030米高程点、1028米高程点、982米高程点、1021米高程点、826米高程点、911米高程点,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在一小路上,位于中国境内833米高程点以南约1.80公里,越南境内770米高程点以西约1.40公里,越南境内764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0.75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北行,穿过一无名河后至715米高程点,然后沿中国一公路南侧和东侧向东转北偏东北行,穿过中国通往越南的一公路,再沿中国境内903米高程点西南侧山坡接山脊向东南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在67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976米高程点西南约0.80公里,越南境内82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0.60公里,越南境内770米高程点东北约0.90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955米高程点至710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940米高程点至780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北行,经780米高程点至625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向东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巴望河(北旺河)中,位于中国境内822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05公里,越南境内792米高程点西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808米高程点东北约0.85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大体向东转东北行,经890米高程点、667米高程点、906米高程点、691米高程点、854米高程点、884米高程点、701米高程点、884米高程点、783米高程点、619米高程点、856米高程点、591米高程点、907米高程点、651米高程点、580米高程点、785米高程点、925米高程点、950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难滩河(魁穿河)中,位于中国境内965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1.30公里,中国境内685米高程点西南约1.10公里,越南境内922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0.65公里。
从第三十三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脊向东北行,经612米高程点至624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521米高程点、725米高程点、845米高程点、825米高程点、755米高程点、726米高程点、516米高程点、735米高程点、902米高程点、764米高程点、573米高程点、693米高程点、627米高程点,至第三十四界点。该界点在505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655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65公里,越南境内791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632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0.80公里。
从第三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878米高程点至850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东北行,经837米高程点、758米高程点、712米高程点、492米高程点、695米高程点、449米高程点至624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大体向东偏东南转西南行,经731米高程点、737米高程点、805米高程点、866米高程点、752米高程点、605米高程点、815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794米高程点以西约0.45公里,越南境内709米高程点东北约2.90公里,越南境内782米高程点以南约1.10公里。
从第三十五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归春河中,然后顺归春河大体向东南行,至第三十六界点。该界点在归春河中,位于中国境内613米高程点西南约0.50公里,中国境内589米高程点以西约1.05公里,越南境内660米高程点东北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六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597米高程点、653米高程点、560米高程点、367米高程点、629米高程点、717米高程点、685米高程点、746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七界点。该界点在62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92米高程点西南约1.90公里,中国境内640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50公里,越南境内665米高程点以东约1.80公里。
从第三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转西偏西南行,经336米高程点至一无名高地,然后沿山脊向东南行至一鞍部,再沿沟向西南行至一无名河头处,然后顺该无名河向西南行,再离河向西南行,经348米高程点至一鞍部,然后向西穿过一凹地,至第三十八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630米高程点以西约1.00公里,越南境内685米高程点东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723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0.95公里。
从第三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西南行,经635米高程点、656米高程点,穿过一无名河(洛河)后,经627米高程点至中国境内723米高程点西北侧一无名高地,然后向南偏东南行,经412米高程点接山脊大体向南行,经727米高程点、745米高程点、664米高程点、487米高程点、615米高程点、473米高程点、586米高程点,至第三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一小路上,位于中国境内660米高程点西南约1.10公里,中国境内612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30公里,越南境内682米高程点东南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303米高程点至558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西南行,经591米高程点、521米高程点至一无名河中,再顺该河向西南行至该河与另一无名河汇合处,然后离河接山脊大体向西北转西南行,经602米高程点、657米高程点、698米高程点、565米高程点,至第四十界点。该界点在巴望河(北旺河)中,位于中国境内512米高程点西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689米高程点东北约3.05公里,越南境内529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2.06公里。
从第四十界点起,边界线顺巴望河(北旺河)大体向南行至该河与平江汇合处,然后溯平江大体向西北行,至第四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平江中,位于中国境内469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35公里,越南境内345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1.45公里,越南境内202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05公里。
从第四十一界点起,边界线离河向西行至153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西南转南行,经332米高程点、463米高程点、404米高程点、544米高程点、303米高程点至501米高程点,再继续沿山脊向东转南行,经255米高程点、259米高程点至472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向东南转西南行,经600米高程点、552米高程点、550米高程点、530米高程点、323米高程点、514米高程点至越南境内597米高程点东南一无名高地,再沿山脊向西南跨一沟后,沿越南境内658米高程点东南侧山腰大体向西行至628米高程点;自此,边界线沿山脊向南行,经613米高程点、559米高程点至山脊上一点,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四十二界点。该界点在417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56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85公里,越南境内586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70公里,越南境内494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10公里。
从第四十二界点起,边界线向东北行至一无名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行至另一无名高地;自此,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567米高程点、506米高程点、517米高程点、534米高程点、563米高程点至542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570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东南转南行,经704米高程点,至第四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中,位于中国境内583米高程点以南约1.10公里,中国境内561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0.87公里,越南境内565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0.80公里。
从第四十三界点起,边界线顺一无名河向东南行约500米,然后离河向东行,跨一山梁后至一沟,再向南偏东南行至上述河中,然后顺该河向南行至该河与另一支流汇合处,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632米高程点、637米高程点,至第四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一防火道上,位于中国境内943米高程点西南约0.56公里,中国境内710米高程点以西约2.30公里,越南境内666米高程点以北约0.50公里。
从第四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其中经防火道地段沿防火道中心线行),经637米高程点、383米高程点至324米高程点,然后沿山梁向南偏西南行至一无名河(魁栏河)西侧支流中,再顺该无名河向南行,至第四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无名河(魁栏河)中,位于中国境内322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293米高程点东偏东北约1.90公里,越南境内323米高程点东南约1.42公里。
从第四十五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偏东南行至245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南行至平而河(奇穷河)中,再溯平而河(奇穷河)大体向西南行,至第四十六界点。该界点在平而河(奇穷河)中,位于中国境内270米高程点西偏西北约1.45公里,越南境内185米高程点东北约0.55公里,越南境内293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22公里。
从第四十六界点起,边界线离河向南接山脊行至269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向西南转东南,再向南行,经303米高程点、304米高程点、321米高程点、284米高程点,至第四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两无名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251米高程点以西约1.20公里,越南境内313米高程点以北约1.65公里,越南境内329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0.85公里。
从第四十七界点起,边界线离河接山梁向东南行,经中国境内255米高程点西南侧接山脊大体向南行,经281米高程点、357米高程点至344米高程点,穿一无名河后沿坡接山脊行,经428米高程点至409米高程点,然后以直线向南行至613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四十八界点。该界点在71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832米高程点西南约2.50公里,中国境内836米高程点以西约1.65公里,越南境内658米高程点以东约2.44公里。
从第四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至852米高程点,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695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向西南转南行,经702米高程点、411米高程点,穿过一路后经581米高程点,至第四十九界点。该界点在549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57米高程点西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436米高程点以东约1.10公里,越南境内511米高程点东南约1.45公里。
从第四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转东北行,经359米高程点、364米高程点、406米高程点,至第五十界点。该界点在61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730米高程点以南约1.80公里,越南境内618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2.30公里,越南境内395米高程点以北约0.90公里。
从第五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北偏东北行至越南境内634米高程点以西一无名高地,然后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758米高程点至742米高程点,再沿山脊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540米高程点、497米高程点、381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河(魁傣河)中,位于中国境内386米高程点南偏东南约0.75公里,中国境内411米高程点西南约0.60公里,越南境内388米高程点东北约0.60公里。
从第五十一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经451米高程点、427米高程点至475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行,经499米高程点、506米高程点、511米高程点、475米高程点、477米高程点、483米高程点、486米高程点至438米高程点,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五十二界点。该界点在392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356米高程点东南约1.65公里,中国境内408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2.70公里,越南境内389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10公里。
从第五十二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396米高程点、402米高程点、351米高程点、361米高程点、494米高程点、476米高程点、387米高程点、432米高程点、444米高程点、389米高程点、488米高程点、480米高程点、347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三界点。该界点在248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328米高程点东偏东南约1.05公里,中国境内331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75公里,越南境内313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1.00公里。
从第五十三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转西南行,经401米高程点、398米高程点、409米高程点、498米高程点、509米高程点、425米高程点、456米高程点、404米高程点、475米高程点、502米高程点、721米高程点、704米高程点、939米高程点、1282米高程点至1358米高程点,然后继续沿山脊向南转东南行,经851米高程点、542米高程点,至第五十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545米高程点以南约1.50公里,越南境内473米高程点以北约1.40公里,越南境内632米高程点以东约1.70公里。
从第五十四界点起,边界线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370米高程点、344米高程点、366米高程点、337米高程点至435米高程点,然后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行,经401米高程点、440米高程点、351米高程点、438米高程点、470米高程点、612米高程点、640米高程点、651米高程点、534米高程点、525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五界点。该界点在523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528米高程点以西约1.14公里,越南境内480米高程点以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551米高程点东南约1.80公里。
从第五十五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东偏东南行,经506米高程点、577米高程点、670米高程点至788米高程点;自此,边界线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转东南行,经870米高程点、825米高程点、894米高程点、855米高程点、736米高程点、706米高程点、1029米高程点,至第五十六界点。该界点在705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913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2.20公里,越南境内861米高程点北偏东北约1.00公里,越南境内863米高程点以东约1.80公里。
从第五十六界点起,边界线沿中国境内诸支流与越南境内诸支流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652米高程点、975米高程点、875米高程点、835米高程点、1150米高程点、1082米高程点,至第五十七界点。该界点在882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265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95公里,中国境内1025米高程点西偏西南约2.20公里,越南境内638米高程点东北约3.55公里。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西南行至与一沟交接处,然后沿沟向南偏东南行至一无名河(才万河)中,再顺该河及其下游那沙河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那沙河与东面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320米高程点以西约2.45公里,越南境内423米高程点以东约0.95公里,越南境内447米高程点以南约0.75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溯上述东面支流行至该支流与一河(同谟河)汇合处,然后溯该河(同谟河、比劳河、高烂河)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两无名河(高烂河、派娄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602米高程点以西约1.00公里,越南境内1052米高程点以北约2.10公里,越南境内600米高程点以东约0.57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溯一无名河(高烂河)向东南行,然后离河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越南境内960米高程点以北一无名高地,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110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94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95公里,中国境内683米高程点西南约2.65公里,越南境内1156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2.10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梁向东北行至一沟,然后沿沟大体向东北转东偏东南行至加隆河上游一支流处,再顺该河向东偏东北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加隆河与北仑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224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117米高程点西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561米高程点东北约2.20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边界线顺北仑河(嘎隆河、北伦河)主航道中心线行至其终点,接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海基线的衔接点。
条约附图上以河为界地段的红线两侧的岛屿、沙洲已按红线确定归属。
本条所述两国陆地边界用红线标绘在经双方共同确定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在边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面积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上述地图附在本条约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准确位置由三国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条约第二条所述的中越边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间的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除非本条约已作明确规定,第二条所述中越边界线,以河流为界地段,非通航河流沿水流或主流中心线而行,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水流或主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的准确位置,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待缔约双方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依据是中水位时的水流流量。确定主航道的主要依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改变边界线走向,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越边界线位置和岛屿、沙洲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界线勘定以后,在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沙洲,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沙洲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决定成立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地确定本条约第二条所述中越边界线,实施勘界工作棗确定山脊线、分水岭、水流或主流中心线和主航道中心线以及其他边界线的准确位置,明确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共同树立界桩,起草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包括界桩位置登记表,绘制体现全部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的议定书详细附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一经生效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议定书详细附图即取代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联合勘界委员会将于本条约生效后立即开始工作,并在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及其详细附图签订后终止活动。
第七条
在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及其详细附图生效后,缔约双方应签订关于两国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或协定,以取代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第八条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唐家璇 阮孟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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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0 号

  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为纸质号牌,载明允许行驶的区域、线路和有效期。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背面为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签注车辆类型、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行驶区域或者线路、有效期等信息。

  第六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七条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当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当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第八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可以凭入境凭证行驶至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机关所在地,并于入境后二日内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其自带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或者租赁的中国机动车。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第十三条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四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十五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第十六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凭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和入境凭证,驾驶自带机动车行驶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核发机关所在地,并于入境后二日内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应当对境外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八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

  (一)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

  (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理;

  (二)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

  第二十条 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边境地区一定范围”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是指在国外注册登记,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境外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始发地”,是指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出发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1日发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

     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式样
试论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

陈杰华


内容摘要: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对此类行为是否以强奸定罪处罚,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在强奸罪具体认定上仍然存在争议。以致于同类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麻烦和不便,也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重新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文通过对强奸罪本质特征;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少男与幼女间性行为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强奸罪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通奸不构成强奸罪,通奸与强奸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婚内强迫性行为不宜定强奸,少男与幼女间性行为作犯罪化不宜过大,并就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 婚内强迫性行为

强奸罪,作为一种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制史上由来已久。目前的司法实践表明,强奸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大,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权利,破坏家庭稳定,危害社会治安。我国新刑法虽对强奸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具体认定仍然存在着争议,出现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同是婚内强迫性行为案件,在不同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却是截然相反,刑法学界对此也颇有争论。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维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强奸犯罪活动,本文拟就强奸罪的一些基本问题、相关热点问题及立法建议等作一探讨。
一、强奸罪本质特征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正确认定强奸,主要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因为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的关键。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 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主观上的思想问题,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从主观上去判断,只有从客观行为来考察。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手段上没有任何的强制性,就很难说该行为是违背妇女意愿。因此,我们在概括强奸罪本质特征时,不能离开行为人的主、客观特征而孤立存在。
(一)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 它违背的是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意志”。如果妇女同意与行为人性交的,行为人的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因为这是妇女自愿的行为,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属于道德问题,但女性是幼女的除外。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对妇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这些行为手段在我国刑法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二)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依靠犯罪的客观行为即客观表现来作判断,也只有研究犯罪的客观表现才具有实用价值和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在于,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奸淫行为。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行为手段,是客观表现中的重要一面,它对准确认定强奸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对这三种行为手段一一分析。
1、暴力手段。它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它是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方式,对这里暴力的理解要注意几点:一是,它采用的是有形力量直接对人身进行侵害。这种力量必须是有形的并且接触被害妇女的身体,如堵嘴、捆绑、按倒等;二是,暴力手段必须是对被害妇女本人直接实施。如果行为人为达到强奸目的,对第三人实施暴力,如殴打妇女的丈夫、儿女,以此恐吓、威胁妇女,使妇女不敢抗拒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直接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这就不属于暴力手段,而是以下的胁迫手段。当然,对第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是,强奸罪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在内,故意杀害妇女后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四是,这种暴力没有强度的限制。不能够说暴力必须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构成强奸。理由是: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这种暴力手段作程度上强制性规定;其次,不同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手段的强度不一,不同的被害妇女因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所以,对暴力的强度如何作硬性规定是不客观的,不具有可操作性。行为人使用的暴力,不管其程度的强弱或大小,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可以构成强奸。
2、胁迫手段。它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胁迫的实质是对妇女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它主要有几个特点:一是不敢抗拒性。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威胁、恫吓行为后,妇女在意志上处于不敢抗拒的状态,即使客观上有条件反抗,妇女基于行为人这种威胁、恫吓,也不敢反抗和拒绝而违心屈从;二是胁迫方式多样。既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胁迫,如以揭发隐私等相胁迫。 但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胁迫方式,只要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和拒绝,就可认定为“胁迫手段”。需要注意的是,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1984《解答》”)特别规定了,“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三是胁迫的对象虽然是被害妇女,但威胁既可以对被害妇女本人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因为胁迫强调的是被害妇女的精神被强制,不论威胁行为对何人实施,只要使被害妇女产生精神上的恐惧而不敢抗拒,即构成胁迫,这是胁迫手段与暴力手段的最大区别。强奸的暴力手段要求对被害妇女本人实施,对第三者实施暴力不能构成强奸的暴力手段。
3、其他手段。强奸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对它进行全部囊括。因此,我国刑法除了规定暴力、胁迫手段外,还加上了“其他手段”作为补充。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实践中较常见是:利用妇女熟睡、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用酒或药物将妇女灌醉或麻醉,使妇女昏迷而强奸;假冒为妇女治病、以作迷信为名,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恋人或情人进行骗奸等。这些手段都是在被害妇女不能、不知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奸淫行为。
(三)准确认定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必须准确地认定。
1、妇女意志的违背在时间上的要求。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违背仅限于性交当时,即实施性交行为当时妇女不同意进行,这是违背妇女意志在时间上的限制和要求。如果妇女与行为人性交当时并不反对,事后又因其他原因而以各种理由反悔,则不能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
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任何妇女对是否性交、与谁性交都有权自己决定,作风不好的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比如通奸妇女、卖淫妇女,她们也一样享有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如果在通奸妇女、卖淫妇女不同意性交时,而行为人强行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实际上已经违背了通奸妇女、卖淫妇女不性交的意志,所以,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依法可构成强奸。1984《解答》已明确规定,在审理强奸案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于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就妇女而言,一般情况下,只要妇女对性交行为有明显反抗表示的则不难判明。但,如果是妇女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的案件,该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认定上就复杂些。1984《解答》对此也规定:在认定强奸罪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强奸行为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比如,行为人用药物将妇女麻醉,使妇女昏迷后再进行强奸。在这种情况下,被害妇女已经昏迷,没有意识,根本不会有反抗行为。再如,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进行骗奸的案件,被害妇女对性交未作反抗表示,甚至在当时同意性交。对这类案件,如果我们还要求被害妇女必须有反抗表示才能构成强奸,那无疑是放纵犯罪分子,不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所以,不能以妇女有无反抗,作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只要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就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而不必要求妇女有反抗表现。
4、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如果妇女是精神病人或者痴呆者的,违背妇女意志又该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笔者认为,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认定:第一,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经妇女本人同意的,或虽属痴呆但能辨认性行为性质并有能力作出性交承诺的,并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精神病患者有持续型与间歇型,并有严重与轻微之分;痴呆者也有程度的严重与轻微之别。 一般来说,间歇型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是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能辨认性行为性质并有能力作出性交承诺的程度轻微痴呆者,也应视为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属于违背她们的意志。所以,她们自愿与行为人发生的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第二,明知是持续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这是由于持续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均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对她们给予特别地保护;第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为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征得妇女同意后发生性交的,不能以强奸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缺乏强奸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即缺乏违背妇女意志,意图与妇女发生性交目的的主观罪过。
二、强奸罪与相关非罪行为的界限
处理强奸案件,难点之一是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强奸与通奸、恋爱未婚男女性交的区分问题上。
(一)通奸与强奸的界限
通奸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 通奸不同于强奸,通奸双方发生性交是自愿的,并不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另外,通奸在性质上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它虽然有害于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且行为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行为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通奸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从理论上讲,两者间的界限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复杂性,使得通奸与强奸的区分极为容易发生混淆。具体分析如下:
1、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例如:被告人柯某,与李某及其妻郑某一起来广州市做生意。自2000年9月起,柯某便与郑某勾搭成奸。2001年8月,因俩人发生矛盾,郑某提出终止两人的关系。但柯某心有不甘,为了能达到长期与郑某通奸的目的,在一次约会时,趁机强迫郑某拍裸体照片,抓住郑某的害怕心理,以将裸体照片公开及向其丈夫李某告发相威胁,又多次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柯某犯强奸罪。本案中,柯某与郑某先前的通奸行为,属于道德问题,柯某无需负刑事责任。但从郑某提出终止两人的关系,并拒绝再发生性关系后,柯某竟拍下郑某的裸照并以公开作为胁迫手段,使郑某不敢抗拒与柯某继续性交的要求,违背了郑某不同意性交的意志。柯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这类案件实质是通奸转化为强奸的问题,要着重审查转化后的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和采取了强制手段,来认定是否成立强奸罪。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为保护自己名誉、保全家庭关系,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或者其要求得不到满足等,把通奸说成强奸而告发行为人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这是典型诬告陷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偏信妇女一方陈述,要善于查清案发前男女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通奸史,妇女告发与案发时间的长短及疑点,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有悖常理,妇女是在何种情况下告发,妇女情感态度上的变化等情况,仔细调查研究和审查,全面分析,弄清事实真相,准确定性,打击恶意妇女的诬告行为。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可以肯定地说,第一次的行为属于强奸,但从后多次行为看,都是女方自愿与男方性交,这一行为说明第一次的强奸行为对女方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另外,从稳定现有社会关系角度,已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的责任。所以,此类案件一般不作强奸罪认定,也可以说是强奸转化为通奸而不以强奸论。但需明确的是:如果第一次强奸妇女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因为此时第一次和后来多次的性交行为,都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且实施了强制手段,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3、“半推半就”性交行为的认定。“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于行为人与之性交,既有不愿意的表示,也有愿意的表示。 它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使用的强制手段不明显,妇女的反抗也不明显。对于此类案件,不能笼统地认为,因为妇女的反抗不明显,就认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通奸;或者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强制手段,无论明显与否,就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笔者认为,对于“半推半就”性交行为,只有确实查明性交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认定为强奸。否则,作通奸认定为宜。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经验,要正确判断“半推半就”的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主要从男女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在什么情况下告发、告发与案发时间的长短等事实和情节,仔细审查,作全面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认定。如果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论处。
4、利用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职权等特定关系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如果行为人利用以上特定关系,以克扣妇女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乘人之危等相威胁,迫使妇女容忍其奸淫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则不定强奸,而以通奸论处。例如:张某,女,在韩某的公司上班。韩某任该公司的经理,一直被张某的年青美貌吸引。一天,韩某趁张某一人加班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并声
称如张某敢告发,就杀光她全家,如果不说出去,他将很快提拔她。在韩某的威胁下,张某先后被韩某强奸十多次。但韩某也兑现了诺言,提拔张某为办公室主任。尝到甜头的张某后来主动要求与韩某发生关系,并且二人秘密租房并同居。此后二人的奸情被张某的丈夫发现,夫妻感情破裂。后韩某喜新厌旧,对张某很冷淡,张某一气之下向公安局告发韩某强奸了她。最后法院不认定韩某犯强奸罪。本案中,首先,韩某刚开始时使用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张某意志,强行与张某性交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其次,当韩某提拔张某后,张某又主动要求与韩某发生关系,目的是利用韩某在公司的职权继续为己谋取私利。显然,案件的后阶段,韩某是利用职权引诱张某,张某也是基于互相利用才主动与韩某性交的,并且二人已同居。因此,后阶段韩某的行为不能定为强奸,应是通奸。第三,虽然韩某刚开始时的性行为具有强奸性质,但张某事后不告发,又主动自愿与韩某性交,并且同居。从案件整个过程看韩某的行为性质,就是从强奸转化为通奸。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经验,强奸转化为通奸的不以强奸论。因此,韩某的行为属于通奸,法院不认定为强奸罪是正确的。
综上,对于利用从属、职权等特定关系,与妇女性交的案件,区分是通奸或者强奸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胁迫妇女性交的,以强奸论;没有胁迫的,则作通奸处理。
(二)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
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属于道德评价问题,不是犯罪,更不能作强奸论处。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在未婚男女的人群中,有相当部分未婚男女“早恋”,最明显的是中学生,甚至有小学生谈恋爱也是屡见不鲜。这就涉及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恋爱问题。如果恋爱女性是幼女,且恋爱男方是明知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性交,一般按强奸罪论处。因为幼女具有明显的生理弱势,应当给予她们宽容和特别保护。而作为例外,2006年1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未婚男女在恋爱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作犯罪处理,但明知恋爱女性是幼女的除外。
另外,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恋爱女方发生性交,事后并未告发,而后来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或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强奸。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强奸转化为通奸而不以强奸论”的司法实践,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作犯罪处理。
三、实务中强奸犯罪的相关热点问题的探讨
(一)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刑法学界习惯把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称之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也即俗称的“婚内强奸”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刑法学界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一直都有争论,目前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定性也不统一。1999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离婚诉讼期间,丈夫王某违背妻子的意愿,采取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将婚内强奸是否成立的学术争论推向高潮。与此相反的是,2000年四川省南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王某的“婚内强奸”案,最终对被告人作出了被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是婚内强迫性行为案件,不同地方却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可见,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存在明显分歧和争议,严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罪,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不同意见。综合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持肯定观点,主张构成强奸罪;二是持否定观点,主张不构成强奸罪;三是持折衷观点,主张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成立强奸罪,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则构成强奸罪。其中,持否定观点的主张是学界的主流观点。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并认为在现阶段不宜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强奸罪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1、承认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罪行法定原则。至今为止,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对婚内强迫性行为不能以强奸定罪。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强奸罪并没有将夫妻间强制性交行为排除在外,所以婚内成立强奸罪并未违反刑法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对强奸罪条文在立法意旨上认识和理解错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该条文的立法原意明显将婚内强迫性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因为,其一,夫妻间过性生活,既是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双方所负担的义务,夫妻间的性关系不存在“奸”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过性生活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被大众所接受。并且从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看,法律也是认可的。我们不应当人为地否认夫妻间享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间的性关系是合法的、正当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也即男女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既是“不正当”,就是指非婚姻期间,因为婚内夫妻间的性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的问题。所以,夫妻间的性行为不存在“奸”的问题,也即婚姻期间夫妻间不存在通奸和强奸的情况。我国刑法条文的“强奸”,应理解为已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排除在外。其二,如果立法意旨上确实不排除丈夫可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那也必须在强奸罪条文中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给予特殊要件的相关规定,反观现行强奸罪条文并无此类规定。夫妻间的性生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妻子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而拒绝丈夫的性要求。相反,妻子却可以无须任何理由而凭自己的意愿拒绝婚外第三者的性要求。如果第三者采取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性交的,则以强奸定罪论处。但对于有配合丈夫过性生活义务的妻子,以及享有性生活权利的丈夫而言,显然不能以同样的定罪处罚标准来对待丈夫。这是由夫妻间有“婚姻”的特殊关系决定的。换言之,如果立法原意不排除婚内成立强奸罪的话,也必须在条文中对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出特殊规定,以区别于婚外的一般强奸行为。时下持肯定观点的有些人主张,婚内成立强奸的,作为自诉案件,不告不理。他们的这些主张,正充分反映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强迫性行为与婚外强奸行为的区别。如果两者无区别,又何须多此一举将婚内定强奸作自诉案件处理呢?既然以自诉案的告乃罪处理才是最为理想的方式,为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没有规定?是立法机关没有考虑到吗?如果说没考虑到,那为何刑法对侮辱罪和诽谤罪也规定了告诉才处理?显然,最高立法机关对强奸罪的立法意旨,是将婚内夫妻间的强迫性行为排除在外,即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主要原因正是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第三,不能因为强奸罪条文未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就可以认定是强奸罪,这是对罪刑法定精神的根本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凡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能定罪和量刑。就婚内强迫性行为而言,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是:因为刑法中强奸罪并没有明文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所以婚内夫妻间性行为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上面分析不难看出,认为婚内成立强奸罪并未违反刑法规定的观点,只是停留在对强奸罪字面上的简单理解,没有从立法意旨的根本上去认识和理解强奸罪的条文,更没有深刻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含义。实践中,对婚内强迫性行为被判决构成强奸罪的个案,笔者认为,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精神的根本违背,它一味地强调妇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无视婚内丈夫正常性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妨碍,回避夫妻间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客观事实,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成为空话。因此,现阶段认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成立强奸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从目前的社会现状看,不宜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强奸罪处理
一个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有无及大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依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文化沉淀、道德理念、立法机关的认识、法律宣传等因素发展变化的。只有这种社会危害性随着上述基础变化到必须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时候,刑法才对该种行为予以制裁。 换言之,脱离了具体社会环境,就很难对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化作出恰当的评价。从当前我国的社会实际看,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强奸罪来处理,还为时过早。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