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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3:29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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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电力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拖欠电费大量增加。截止到十月底,全国部属电网用户拖欠电费达81亿元,造成电力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紧张,燃料费不足,电力建设收回再贷资金难以保证,影响电力建设。同时电力企业被迫采取拉闸限电、停电催交电费的情况增加。根据上述情况,为加强电费回收工
作,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各方面要坚持电力是商品,用电(热)必须交费的原则,对拖欠电(热)费积极催交。在回收工作中要继续执行原能源部、财政部,原国务院生产办、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电(热)费回收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能源部经[1991]1111号)。
二、国家增加地方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后,地方和企业要将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归还拖欠电(热)费。
三、电力企业对拖欠电费的重点企业拉闸限电、停电催交电费时,要注意掌握政策、区别对待。把催交电费拉闸限电、停电与电网事故拉闸限电严格区分开来。对重点企业欠费拉闸要事先与省(区)、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商量,要从欠费多少及产销、利税、经济效益和生产特点综合
考虑。各级经委要积极督促协调电费拖欠问题,使欠费企业与电力企业双方先协商还欠计划或协议,再定拉闸限电、停电方案。努力作到使欠费企业有准备、有安排;使电力企业拉闸限电、停电有理、有据、有度。既要积极催交多回收电费,减少拖欠,又要避免因拉闸限电、停电造成欠费
企业过大损失,以利经济正常发展。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电费拖欠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摸清欠费大户、欠费行业、欠费集中地区、陈欠与新欠等情况。财务与用电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做好电费回收的内部衔接工作。并将欠费统计分析情况按月报送电力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经调司,同时抄送国家经贸
委经济运行局。
五、各级电力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做好电费催交回收和舆论宣传工作,以得到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实现电力部全国电费回收工作会议确定的电费回收目标。




199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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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银行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是指许昌市辖区内各银行业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小企业授信,是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副市长任组长,许昌银监分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许昌银监分局,许昌银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银行应重视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专业领导体系、专业组织部门、专职队伍、有关制度文件、《小企业授信工作实施细则》及短、中、长期规划等。



第七条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即: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八条 银行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针对小企业不同情况,量身定做产品;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公开服务热线、信贷人员名单、贷款业务品种、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从小企业实际出发不断创新担保思路和担保模式,拓宽抵质押品种。



第九条 建立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考核机制。银行应按季向许昌银监分局报送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和小企业授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银行应及时向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报告小企业违约信息情况,并通过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相关平台向银行业机构通报有关小企业违约信息,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联合制裁和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壮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构建“政、银、企、保”四方合作机制,缓解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视不同情况对其企业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财政奖励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将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银行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原则以正向激励为主。考核内容为授信“数量、质量”和授信“六项机制”建设。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对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先进的银行,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由市、县两级予以表彰和奖励。银行工作人员的小企业授信工作纳入本暂行办法指导范畴,由各银行自行制定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银行应优先为其提供授信服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鉴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题通知如下: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养路费票据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有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会同交通等部门尽快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