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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2:09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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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技术合作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以便相互提供专家服务,传授专门技术知识和实习;
  二、相互提供技术指导和训练机会,其中包括讨论会、工厂实习和技术训练班;
  三、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有关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待遇及双方对具体项目应负的责任等事宜,双方将另签文件加以规定。

  第四条 必要时,缔约双方代表进行会晤,互相通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缔约双方发展技术合作等事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知对方有关生效的一切法律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3年11月2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马 纳 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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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发〔2003〕148号 2003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一组织形式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促进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当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型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一出现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和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这类组织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是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也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胆探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为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目前,各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大部分协会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三)登记条件: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要明确登记范围,区分不同组织的性质,坚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目的,对公司、合作社等企业性组织不宜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要鼓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兴办经济实体。要注意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要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各级民政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要集中精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大庆市整体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整体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庆劳字〖1996〗20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04-15

【实施日期】1996-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整体压力容器安装(以下简称容器安装)环节的监察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投产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保证容器安装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容器安装的市内市外单位。

本办法不适用于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安装。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语说明:

整体压力容器:系指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第三条中注1划定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已在制造厂按设计图样组织生产完毕,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系指中省直单位安全处、五区四县劳动局(科)及市政所属单位安全科的统称。

第二章 安全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内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效的《整体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承担容器安装任务。不得超范围安装。

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容器安装。

容器安装按以下范围划分:

(一)从事化工、油气加工的一、二、三类容器安装;

(二)从事油气集输一、二类容器安装;

(三)从事制冷用压力容器安装;

(四)附属压力容器安装。

第五条 市外安装单位承担本市范围内的容器安装,正式安装前,必须携带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本单位制定的容器安装有关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容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现场管理、技术工人资质证件,容器安装合同副本等材料到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以下简称市劳动局锅炉科)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容器安装单位备案表,经审查确认后,由市劳动局锅炉科签发安装许可证便函,方可进行容器安装。未领取安装可证便函证明的不得安装。

第三章 安装申报

第六条 市内安装单位在容器安装前必须填写容器安装申报表(已发)报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审批,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集中向劳动局上报一次安全申报表。对安装工期小于20天的应在安装验收前向市劳动局申报。

未申报的压力容器不得安装。

第七条 市外安装单位在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备案,审查核准后,必须及时填写容器安装申报表,同时报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和市劳动局锅炉科,未申报的压力容器不得安装。

第四章 安装、使用单位职责

第八条 安装及使用单位在容器安装前应严格检查容器质量,认真核查容器出厂资料和鉴证是否齐全,发现压力容器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逐级上报有关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经确认并处理后方可安装。

第九条 安装单位在容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准确及时填写好有关安装记录。

如需要在容器本体上施焊和开孔等改变压力容器出厂状态时,必须首先征得容器原设计部门同意,出具设计变更,由有资格的压办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现

场开孔施焊等工作。无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及其安全、基建等部门应做好容器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单位发现直接影响压力容器安装质量,容器安全使用性能的问题,在未经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锅炉科复查确认前,不得自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安装全部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予检验合格后,填报验收表(已发),按本规定第五章组织验收。

第五章 安装验收

第十三条 容器安装的验收按以下范围进行:

(一)中省直单位的化工、油气加工、制冷装置、第三产业(多种经营)用压力容器的验收由市劳动局、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主管基建(工程)部门会同安装、使用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二)油气集输中的中转站、计量间压力容器验收,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科会同使用、安装、基建等单位进行验收。

(三)市属单位容器安装验收,由市劳动局会同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基建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容器安装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压力容器出厂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竣工图纸;

(4)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强度计算书(有要求时);

(6)进口容器应有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装申报表。

(三)压力容器安装验收表。

(四)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锅炉科对本办法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容器安装单位,将依照《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