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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1:58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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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 水保[2003]36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水保[1999]85号)和《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水保[1999]297号),经研究,决定对第四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小流域命名如下:
一、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56个县(市、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
二、命名贵州省大方县新桥小流域等302条小流域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小流域”。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要向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学习,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水土流失。要依靠政策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有效保护、高效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群众生活水平。要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大面积恢复植被,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附件:1.“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
     2.“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小流域名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_shuibao03362_20050613.doc
附件1:

“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
河北省:涉县、赞皇县
山西省:乡宁县、壶关县、平鲁县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乌兰浩特市、清水河县
辽宁省:普兰店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辉南县、桦甸市、伊通县
江苏省:赣榆县
浙江省:宁海县
福建省:诏安县、惠安县
山东省:莒南县、惠民县、莱芜市钢城区、冠县
河南省:栾川县、巩义市、淅川县、济源市
湖北省:秭归县、利川市、通城县、赤壁市、孝昌县
湖南省:长沙县、衡阳县
广东省:惠东县
重庆市:万州区
四川省:南部县、三台县、大英县
云南省:罗平县、大姚县、武定县、嵩明县
陕西省:志丹县、彬县、临渭区、宜君县、柞水县、白河县、宁强县
甘肃省:西和县
青海省:互助县、大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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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最高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此复
1988年3月24日


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4050”以上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身体残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4、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
  5、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6、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第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失业证、残疾证、低保待遇领取证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2、审核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经在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章 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援助对象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保证使每位援助对象均有参加咨询活动和接受信息的机会,了解和熟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要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五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每位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援助对象专场招聘活动;组织用工量比较大的单位和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对就业援助对象较多的独立工矿区企业开展“对口”就业援助等;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通过开发或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特别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凡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和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给就业援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就业援助对象安排生产经营试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区投资(筹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所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就业援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各级政府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500元标准补贴,一年(含一年)以上按1000元标准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据实补助的办法。年末由企业(单位)按实际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人数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在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企业(单位)。
  各企业(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②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单位)与新招就业援助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④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⑤为就业援助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全面落实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政策。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援助对象,如从未享受过免费职业培训(或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然后再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第十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对被单位吸纳实现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记录个人账户。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代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援助。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摸底,帮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供政策指导。


  第三章 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就业援助对象相关情况。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已经确认的就业援助对象要建立“就业援助对象数据库”进行管理和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援助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并将其就业状况及时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如不再符合本文第一条的条件,应及时在“就业援助对象数据库”中注明,不再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如果重新出现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应及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建立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济、商贸、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援助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援助对象,为其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增加省财政支出的基础上,适当扩展就业援助对象,扩充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附件: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

附件



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两寸免寇照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婚否


身份证

号码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原工作

单位


工 种

技术等级


原工作单

位性质
国有

集体

其他


身 份
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


下岗时间

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






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劳动保障部门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