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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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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4年是全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的一年,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是客观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完成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5年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国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统一思想,总揽全局,加强协调,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要求,要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把发展经济的重点切实转到调整结构,增加效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注意解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扶持中西部地区加快经济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理顺分配关系。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加大投资结构调整的力度,坚持正确的投资方向,确保农业、交通、通信和能源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改造的投资比重。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继续办好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发挥开放城市、开放地带的积极作用。要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会议要求,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抑制通货膨胀。要切实增加有效供给,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整顿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物价特别是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
会议要求,要真正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下大力量扭转农业发展滞后的状况,保证农业稳定增长。要坚持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要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各项措施,继续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夺取今年农业丰收。
会议要求,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要积极推进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认真抓好工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下大力量做好扭亏增盈工作,积极推动企业解决相互之间资金拖欠的问题。
会议强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教育干部和人民,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切实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要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继续增加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正确方向,繁荣文化事业,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继续开辟和疏通多种民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要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监督和制约,深入持久地开展勤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各种腐败分子。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转变作风,加强纪律,保证国家的政令畅通。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是腐败的表现,必须坚决制止。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展社会主义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会议要求,要抓紧做好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香港、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稳定繁荣。最近,江泽民主席就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的八项主张,指明了现阶段两岸关系的发展方向,受到海内外同胞的热烈欢迎。要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反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为。我们呼吁所有的中国人团结起来,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统一,反对分裂,全力推进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类进步。我们主张各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今年是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我国将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我们绝不会忘记那场侵略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空前浩劫,绝不能让历史的悲剧重演。中国人民将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共同努力奋斗。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更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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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方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德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在姆巴尔马尤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为: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在吉德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有: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两个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喀方负责办理中方所供上述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6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25%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港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15%用于医院运转。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中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车辆、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
  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二000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祝有容         莫内科索·高德里埃布

成都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委办〔2004〕3 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月19 日


成都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公境发〔2003〕143号)精神,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请证照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区(市)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二条第一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或该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为登记备案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登记备案单位的登记备案和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接收、汇总、储存工作。
区(市)县公安局负责区(市)县级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由登记备案单位向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通过省公安厅在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蓉机构、企(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区(市)县级机关和区(市)县属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局登记备案,并由区(市)县公安局将收集汇总后的登记备案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五条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出国(境)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职务职称、人事主管部门、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等,按照统一要求,填写打印《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含磁盘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向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登记备案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4小时内办理新增、更新、撤销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程序及其操作说明可在成都市公安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GAJ?CHENGDU?GOV?CN)下载或到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
第七条未经登记备案单位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登记备案信息;未经登记备案单位正式履行手续,不得更改登记备案信息。
第八条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领证照以及证照延期、变更,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外,还应提供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签署的因私事出国(境)意见。
第九条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照,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以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出入境证照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单位因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