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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38:38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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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2〕4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 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2]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纳税单项奖、专利实施奖、名牌产品奖、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三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选对象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工业发展奖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

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㈢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同比增长8%;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户,分宜县、渝水区各5户,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2户;

㈥全年完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分宜县、渝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3000万元,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1000万元。

各项指标为评选对象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数据总和,上交税金为工业企业实交国税和地税的总和(下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未达标不得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㈢上交税金(基本分30分)达到目标得3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户企业加3分,每减少1户企业扣5分;

㈥工业企业全年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0.5分。

各项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六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集体企业)。

第七条 企业贡献奖的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3、新增就业人数6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

3、新增就业人数3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9%。

企业上交税金占应交税金的100%;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为加分指标。

第八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㈢新增就业人数(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5人加1分,每减少5人扣1分;

㈣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达到目标且占应交税金100%得4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㈤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分15分)完成投资目标得15分,未完成目标,按投资完成额占总投资比例计算,当年技术改造无投入不得分;

㈥企业每开发省级新产品一个加5分,每开发国家级新产品一个加10分。

上述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九条 企业纳税单项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所有工业企业。

获奖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1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5万元以上。

第十条 凡生产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专利实施奖。

第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名牌产品奖。

第十二条 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

㈠工业发展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分宜县和渝水区两个考核单位中评选一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中评选一名,未达标不获奖。

㈡企业贡献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达标企业中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前十名授奖。

㈢县、区、管委会在次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参评单位和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

㈣对奖励单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评审。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个人)参评企业纳税单项奖,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㈠获得工业发展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㈡获得企业贡献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㈢获得企业纳税单项奖的给予上交税金新增部分10%的奖励。

㈣获得专利实施奖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㈤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50000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获得市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

㈥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000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和名牌产品奖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纳税单项奖等其他奖励由同级财政统筹列支。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其他类型企业(含个人)参照本办法标准奖励。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市政府每年将表彰奖励非公有制先进业主以及为非公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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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质量、工期”,提高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铁道部建设司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是指由部委派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理
第三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其它铁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府监理
第六条 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指导与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本行业建设监理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第七条 现阶段,对铁路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实行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部批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时,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情况通知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核备。
第十条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检查施工设计文件的规模、标准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相符,监督施工图设计的质量。
(三)参与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或参与审批Ⅲ类变更设计。对上报的Ⅰ类变更设计签署意见。
(四)参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审批或参与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向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五)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监督重要工程材料的现场复验,以及对重要设备进行开箱检验。
(六)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对标自检工作,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以及重要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施工资料的积累;对重点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七)检查确认分包单位的资格,有权要求撤换资质条件不符的分包单位。
(八)监督施工单位现场预制梁、枕及其它预制构件的质量,严禁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
(九)核实、签认验工计价及工程结算报表,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凭证;参与审核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工程数量及其价款的变更。
(十)参加工程质量的奖优罚劣活动,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监督检查竣工文件的编制。
(十三)参加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单位提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十五)完成项目的主管部门,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一般按下列标准配备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新建铁路工程
山岳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4~0.5人
丘陵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35~0.4人
平原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2~0.3人
双线区段应按上述要求增加10%的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
监理单位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必须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监理单位在承担监理任务后,应将监理合同(副本)及上岗人员名单造册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可由部委派直接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合格的分项、分部、单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包括初验)时一般可不再重复检验。
第十四条 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部公布的标准,列入概算。监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及签订的监理合同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监理人员的工资、工地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费,监理单位检测工具、仪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设备、税金、利润以及监理单位和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管理费等。监理费的使用必须接受部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分综合性建设监理单位和专业性建设监理单位两类,并划分甲、乙、丙三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监理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守则:
(一)正确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建设法规、规范、标准,依法维护国家、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不得是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担施工或材料销售的有关业务。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期间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三)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组建健全的监理机构,按规定和监理合同制定监理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应实行以文字和数据为依据的工作方式。
(四)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建设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或失职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要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各方关系
第十九条 监理与建设、施工、设计的关系: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
建设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与勘测设计单位的关系按本规定第十条(二)款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铁建[1991]91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
1999年8月27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以《医药管理局长卖假药》为题,对安徽省界首市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丁继民销售假药案进行了曝光,在全国产生了十分强烈的反响。
界首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丁继民已于1999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7日正式逮捕。所售假药已全部追回查封。
经查,安徽省界首市医药管理局与界首市医药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丁继民既是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又是公司副经理,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加强药品的有效监督管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特通知如下:
一、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协助界首市委、市政府追查假药来源,摧毁制假窝点,务求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都要认清丁继民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实行政企分开,严格内部管理。丁继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机关、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轻而易举地进行假药购销犯罪活动的事实告诉我们,药品监督机构改革已迫在眉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
改进工作,使其有利于依法进行药品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进行药品经营。
四、认真落实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调查,丁继民销售的假药来源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时无票据,无任何验收手续,销售时开出的又是无印章的票据。可见其流
通管理的混乱。因此要依法加强阜阳市、亳州市、界首市、太和县等地区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要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药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对个体挂靠经营药品者要进行彻底
清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199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