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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8:43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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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
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有关人身保险的投诉越来越多,其中涉及保险公司错误宣传人身保险产品,误导投保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代理人要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二、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投保设计书等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内容和式样,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四、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由总公司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投保设计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停止使用;符合要求的,要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报备人身保险新产品时需附带该产品的宣传资料。报备后的宣传资料如有更改,需重新报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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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对于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近几年技改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
广,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促进社会福利生产更上一层楼。

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9月18日)
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14个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的负责同志、 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代表和先进个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79人。社会福利司吴忠泽
副司长代表民政部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了题为《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题为《关于福利生产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以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的精神,搞好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总
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各地申报并经民政部批准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354个,总投资4.5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产值
11.9亿元,新增利税2.8亿元,新增创汇 4000万美元。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了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汇能力乃至整个福利企业的素质,对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近几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是:(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2)突出重点,选准项目,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关键;(3)坚持以企业为主, 多方筹资资金,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的必要条件;(4)落实项目,加强管理,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5)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可靠保证;(6)贯彻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基础。
会议在充分交流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福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存在“两头热,中间凉”的现象;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缺乏长远
规划;有的地方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出现浪费贷款指标的现象。

会议认为,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福利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落后的问题很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残疾人就业
意识,还要有技改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技术改造工作做为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改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省、市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专人负责
。其次,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改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产业发展序列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技术改造规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实施倾斜政策。对于国家明确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
品,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对国家明确限制的产业、产品,不立项,不贷款。目前,我部技改贷款投向重点是:从产品上讲,东部沿海地区为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为名优拳头产品,西部地区为合理布局。从企业类型上讲,重点是县、区以上民政直属福利企业。根据国家压缩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要进一步控制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规模,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应以中小为主。对技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做到量力而行,百发百中,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技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促使福利企业自觉要求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调动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向计委、银行、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它们的支持,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福利企业技改资金问题上,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和企业三个积极性。部里要争取贷款,地方也要积极争取;部里搞贴息,地方也要搞贴息,多渠道筹集资金。福利企业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积极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或通过技改改善残疾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立足于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现有能力的挖潜、革新,逐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走内涵式发展生产的道路。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检查、监督工作,是目前福利企业技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技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技改项目效益跟踪,管好全过程。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重点跟踪项目,以指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要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做好规划是搞好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和企业的技改规划。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使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10月26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1994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制度,健全外汇市场管理,维护外汇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为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五条 本中心公告刊载于公开发行的日报。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亿元。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1.提供外汇集中交易系统;
2.组织外汇交易品种的上市买卖;
3.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汇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成为本中心的会员。中心应将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会员资格。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总行或总部授权,也可按同样程序成为本中心的会员。
第九条 本中心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中心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有权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进行外汇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5.有权对本中心的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中心会员具有如下义务:
1.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外汇交易活动;
2.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3.指定合格代表从事外汇交易活动;
4.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维护本中心的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服务设施;
7.接受本中心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书面通报;
3.罚款;
4.暂停交易资格;
5.开除会籍。
以上处分,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并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中心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裁的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设立或撤销本中心专门委员会;
6.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有30名会员联合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须由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心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承担如下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总裁提名,审议新会员加入本中心的申请;
3.聘任总裁;
4.审定总裁提议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5.审议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6.审定总裁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13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8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5人,由主管机关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任期为两年,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主管机关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7人,其中包括理事长、总裁、非会员理事3人,会员理事4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代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 裁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设总裁一人,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可自然成为本中心理事会之常务理事。设副总裁若干人协助总裁工作。总裁经主管机关提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裁承担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本中心日常工作;
3.聘任副总裁和总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及分中心负责人;
4.代表本中心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章 财 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中心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定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九章 解 散
第三十条 在本中心遇如下情况可予以解散:
1.因不符国家规定之设立条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外,本中心将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