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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9:10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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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建党[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施纲要》,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和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

  要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纳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容。近期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学习吴官正、何勇同志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组织一次《实施纲要》的集中学习。集中学习后,还要结合各个时期的情况,继续学好有关内容。可以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知识测验、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的实效性。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实施纲要》确定的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结合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实际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实际,找差距、定措施,提高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部署和中央纪委对《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工作。

  要按照中央纪委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和建设部的部署,结合各省市纪委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承担的分工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抓好《实施纲要》中明确的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的落实。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工作制度,对《实施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搞好责任分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的完成负有主要责任,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其他单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其他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落实工作,将《实施纲要》的原则要求具体细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党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将其落到实处。

  今年,建设部党组将认真开展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反腐败惩防体系的研究与对策方面的调研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推动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好地建立健全起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进行调研,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在开展调查研究中,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按照《实施纲要》的各项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好做法、好经验,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在继承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要认真查找分析建设领域和本部门、本单位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环节和部位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源头预防和治理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规律性。对照《实施纲要》明确的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时,一是要紧密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把所承担的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格局中,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同改革开放和建设工作的重大措施结合起来,二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中,提高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明确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目标。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各级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关键在于抓落实。各单位要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为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推进《实施纲要》的落实。努力形成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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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1号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切实增强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华南地区跨省界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能力,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环保总局2个事业单位第二名称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环科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环科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对外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时,分别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名称。

  二、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东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南京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东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南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华南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南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南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办公室)的指导,人、财、物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具体管理。

  五、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主任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所长兼任,中心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办公条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主要从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民间劳务合作,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居民,通过民间渠道,与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委托我省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有关出境手续后,即可应聘赴境外从事劳务和技术服务工作。
赴境外从事劳务和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 我省对外民间劳务工作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具体承办外派民间劳务人员出境手续。
第四条 我省常住户口居民收到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的聘请书后,可向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文件:
(一)聘方出具的聘请书和同意办理应聘人员入境签证、工作和居住许可证的书面承诺;
(二)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未建交国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聘方营业执照副本;
(三)在职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非在职人员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同意应聘人赴境外应聘的书面证明。
省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即向应聘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员会发出请予办理政审等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向应聘人提供合同样本。应聘人可据此与聘方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五条 应聘人与聘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交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办理出境手续:
(一)应聘人与聘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由应聘人及其家属签字的委托书;
(三)政审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签署同意意见,非在职人员由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签署同意意见;
(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
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即按规定办理出国批准文件,并根据聘方所在国的要求,分别向省公安厅或省外事办公室申办因私或因公护照。
第六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权益,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加班费以及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纳税、办公、劳保费用等一般应由聘方负担。
第七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与聘方签订聘用合同后,有工作单位的,应按规定在所在单位办理辞职或留职停薪手续,商定双方的经济关系;无工作单位的,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待业等手续。出国前,应按规定到公安,粮食部门注销户口、粮油关系,回国后申报恢复。
第八条 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可向民间应聘劳务人员收取一定的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省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履行合同,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要注意与民间应聘劳务人员保持联系。
第十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回国后可按规定购买外汇免税商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