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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1:38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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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招标、评审等工作。



(二)对一些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补贴。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四)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奖励。



(五)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



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核准制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二)、(三)的内容和深度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后,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市发改委。属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市发改委参考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核准。属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每年年底前商有关部门提出次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和第四条规定的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公开发布信息的媒体一般包括广西和南宁市的主要报刊、网站。



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信息的,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响应招标的参与者少于三个的,或经过资格预审后投标者不足三名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



招标的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或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2、具有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必须出具的附件。



3、应按规定进行评审并附有评估机构的书面评估意见。



4、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其它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能够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经验和业绩;



3、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



4、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



5、项目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其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并且被项目建设采用的,方可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具备项目业主条件,且自筹建设资金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可直接确定为项目业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可以参加竞标。在评标办法中采取加分等形式给予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一定的倾斜。加分幅度为2-10个百分点,具体分值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邀请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优先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委托中介机构出让、公开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出让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出让应在合同规定或市发改委批准的出让期限内进行。出让期限延长的,须经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回购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一般为2-5年,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发改委确定。



回购资金应列入每年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回购所需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回购所需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



回购申请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与申请单位签订回购合同。



回购资金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经回购后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市政府。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申请政府补贴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或关系南宁市长远发展且急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2、已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3、项目前期经费估算超过200万元。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补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补贴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保证政府补贴专款专用,市发改委有权对政府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回购的,政府补贴的资金应从回购价格中扣减。



第十七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政府奖励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要求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内外资金、招商引资或推动项目实施等方面起了显著作用。



政府奖励对象包括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执行,纳入招商引资奖项,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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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9]4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黑河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供地的市场调节比例,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是指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出让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控制指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招标拍卖前由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在此基础上,由计划、财政、建设、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招标拍卖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的用地计划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提前3 0天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出让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用途、开发程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拍卖底价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1、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投标并提交保证金;
3、土地管理部门对标书进行评审,向中标者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4、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5、中标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参加竞买手续;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约定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组织拍卖:
1、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出价(或加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受让人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五)受让人按规定期限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拥权。
第十一条 所有竞买(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受让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受让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受让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以本规定办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有收受贿赂、泄露机密、玩忽职守、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快水土保持工作步伐,开发利用山区资源,大力推广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尽快改变自然面貌和农业生产条件,治穷致富,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现对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山权、地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者,由承包户申请,群众讨论,村民委员会批准,乡政府备案,签订合同,县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使用证》。坚持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也可以请帮工治理,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允许子孙
继承,允许折价转包,无论继承或转包,都 要履行原合同规定。
二、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根据治理任务大小和群众意愿,可以一次承包,也可以分期承包;可以独户承包,可以联户承包,还可以专业组(队)承包或由集体治理,分户承包。不论哪一种承包形式,都要坚持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承包面积
以三至五年完成治理任务为宜。治理措施,一定要具体扎实,保证质量,讲究实效,做到治一条,成一条,收益一条,巩固一条。
三、支毛沟和近山以户承包治理,对远山、深山、石质山区,要鼓励专业户承包或由乡、村组织劳力,统一治理,分户承包、管护。
四、开发治理小流域,承包者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完成综合治理项目,既要治山、治坡,又要治沟、治滩、既要注意生物措施,搞好草、灌、乔结合,又要因害设防,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建立起水土保持防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
五、在小流域内,原有集体的成片林,可由承包户管理,也可由专业户、重点户管理,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集体。稀疏林、零星用材林,可量材作价,造册登记,保本保值,增值部分集体与承包户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户;也可以树随地走,收益全归承包户。经济林可以另定产,
包干上交;竹园、菜园、果园等,实行专人看管,包干上交或收益按比例分成。
六、承包户在承包治理上,中途因特殊情况或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建设占地、人员迁出或死亡等,不能继续承包时,应限期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并对原承包者的投资成果给予合理报酬.
七、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范围内,非承包户的插花地、自留地(坡),应由乡、村本着自愿互利、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团结治理,既便于承包户全面治理开发,又不使非承包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精神,通过实地查勘协商,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手续。
八、在承包范围内,经过承包户治理而新增加的梯田、堰滩地,二十年不计产、不提留,不增加粮食征购基数。
九、鼓励承包户在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上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为了以短养长,以长带短,在保护幼林生长,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林地内间作粮、油、瓜、菜、药材等低杆作物,收益全部
归承包户。
十、承包户对承包范围内的成材树进行间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做到随伐随栽,严禁乱砍滥伐,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在承包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改为梯田;二十五度以下的陡坡,不准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违者经发证单位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终止合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
十二、承包户不履行合同或包而不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征收荒芜费,直至收回荒山、荒坡。
十三、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承包户利益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制裁。
十四、各地、市、县在试行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98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