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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6:29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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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 交台发[1997]188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各部属航运企业:

1997年1月17日,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外国船舶及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可以运送两岸贸易货物和国际贸易的中转货,并拟开放大陆全资的方便旗船舶进入台湾港口。虽然这样的班轮运输仍属于间接运输性质,需经第三地绕行,但不需在第三地换船,可节省不必要的中间装卸环节和费用。

为使两岸海上通航稳步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经研究,现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提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允许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以自有或经营的方便旗船舶,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和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二、其公司总部设在香港的香港航运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三、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厦门两港外,其它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只能运送两岸贸易货物,而不得运送中国大陆国际贸易的中转货。

四、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经营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挂靠两岸港口,经营两岸的外贸货物运输。如可行,外国航运公司的干线班轮也可以申请挂靠两岸港口运输。但经营上述干线班轮运输的两岸或外国航运公司一律不得经营中国沿海货物运输,包括海峡两岸间的贸易货物以及海峡一岸至另一岸港口中转的外贸货物运输。

五、欲从事上述班轮航线运输的航运公司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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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广告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是规范广告市场主体行为和广告经营行为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措施。对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和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广告经营资格条件和未通过检查者以及故意不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
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59号)的规定,收回其《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减或核销其广告经营项目。在核减或核销其广告经营项目后,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减或核销意见通知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并同时通知
广告经营单位限期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经查找,办公地址仍不明的广告经营单位,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参加检查。在公告的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前来接受检查者,在严格检查其广告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对其不履行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公告期满后,仍未前来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核销其《
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将核销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的书面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和材料送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上的广告经营项目,并将注销情况及时反馈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1997年8月4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

(2001年3月2日 证监发[2001]33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内容和出具程序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送发行股票申请时,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该监管意见书是对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的拟上市证券公司在报表数据、风险管理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客观描述。

  一、监管意见书的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综合类或经纪类的类别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情况

  3、公司自设立以来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情况

  4、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机构或网点

  5、公司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情况

  6、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和利润总体情况

  (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意见

  (三)公司风险监管情况

  1、资本充足情况

  (1)按照新的净资本规则计算的公司近三年的净资本情况

  (2)净资本情况与我会规定标准的比较

  (3)净资本情况的历史比较和变化原因分析

  2、资产流动性情况

  (1)公司近三年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情况、资产流动性比率情况

  (2)公司近三年自营证券、实物资产、逾期债权、长期投资情况及其占净资产的比重和变化原因

  (3)公司或有项目的明细情况

  3、资产负债的适度性情况

  (1)资产负债率情况

  (2)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情况

  (3)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情况

  (四)公司经营的规范化情况

  1、公司近三年遵纪守法情况、受处罚及已立案调查的情况。

  2、公司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合规性情况

  3、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的合规性情况

  4、公司近三年承销、自营、经纪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情况

  5、公司近三年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及目前的归还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意见的情况

  7、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五)公司业务经营和盈利状况

   1、公司近三年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其他业务开展情况

   2、公司近三年各项业务收入情况

  (六)监管结论

  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对其上市出具有异议或无异议的监管意见,对有异议的证券公司同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管意见书的出具程序

  (一)公司按照监管意见书的内容,逐条自我陈述,并说明出处或理由,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关附件,以及与其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意向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收到该公司的有关材料后,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稽查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意见并逐条审查核对后,就其在报表数据、风险管理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向该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