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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9:09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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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公厅

财办金[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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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防范和控制信用担保风险,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全国担保机构的情况进行联合调查,以全面掌握信用担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包括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调查的内容为担保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调查的起止时间为各担保机构自设立之日到2001年12月31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接本通知后,尽快组成3部门联合工作小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担保机构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结果完整准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下属各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联合行文,将填写好的调查表以及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情况的报告(反映情况、问题和建议)一式3份,于2002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同时,各担保机构从www.mofit.com.cn网站下载调查表,填写后发送到电子信箱:chenwenhui@mof.gov.cn。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联合工作小组人员及3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报告我们。调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为:财政部金融司联系人韩向荣、张琛,电话(010)68551253、68551205、传真(010)68551253;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张海鹰、王磊、武志勇,电话(010)63193696、63193400、传真(010)6319308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联系人罗延枫、高玉泽,电话(010)66194522、66194280、传真(010)66012748。

  附件:1、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3、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名称    
二、担保资金    
  1、其中:资本金    
       受托运作的资金    
  2、其中:实物资本    
       现金(含银行存款)    
       其他    
  3、其中:政府投资    
       其他投资    
三、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设立时间    
五、在职人数    
  1、其中:占用机关编制的职工人数    
  2、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六、资金运用情况    
  1、证券投资    
  2、股权投资    
  3、债权投资    
  4、其他投资    
七、收费标准    
八、协作银行    
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    
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十一、担保情况    
  l、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户数    
  5、担保责任余额    
  6、单笔担保最高额    
  7、单笔担保最低额    
  8、单笔担保最长期限    
  9、单笔担保最短期限    
  10、担保对象    
十二、发生代偿情况    
  l、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十三、财务状况    
  1、累计实现收入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    
  3、累计提取准备金    
  4、累计纳税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    
  6、补偿资金    
  7、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    
  8、负债总额    
十四、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数量    
  1、其中:政府出资    
       其中:完全出资    
        参与出资    
  2、其中:公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3、其中:省级担保机构    
       地市担保机构    
       县级担保机构    
       乡镇担保机构    
  4、其中:再担保机构    
二、担保资金总额    
  1、其中:政府出资    
  2、其中:现金(含银行存款)    
三、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其中:占用机关编制人数    
四、资金运用情况    
  l、证券投资总额    
  2、股权投资总额    
  3、债权投资总额    
  4、其他投资总额    
五、担保情况    
  1、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总数    
  5、在保责任总额    
六、发生代偿情况    
  l、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七、财务状况    
  1、累计收入总额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总额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总额    
  3、累计提取准备金总额    
  4、累计纳税总额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6、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总额    
  7、负债总额    
八、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附件3:

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工作小组组织担保机构填报,调查范围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二、担保资金”按照三种分类形式填写,分别反映:(1)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担保资金,以及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2)存在形式;(3)资金来源。

  2、担保资金项下的“政府投资”,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担保机构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或担保基金,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政府还是政府某部门;“其他投资”,反映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的实际投资。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企业还是个人。

  3、“三、机构组织形式“,反映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公司制,还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组织形式。

  4、“六、资金运用情况”项下的“证券投资”,反映对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的投资;“股权投资”,反映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反映对流通债券以外的债权投资。

  5、“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填写担保机构与银行就担保项目的责任分担比例范围,备注栏填写目前主要实行的分担比例。

  6、“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填写担保机构与各协议银行就担保资金额度与担保贷款额度的放大比例协议。

  7、“十一、担保情况”按栏目要求填写累计数,另外,在相应备注栏填写其中1998、1999、2000以及2001年担保情况数字及各年非贷款担保情况数字,如:购销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

  8、“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数量。

  9、“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的担保责任总额。

  10、“担保责任余额”,反映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备注栏内填写“贷款担保责任余额”。

  11、“十二、发生代偿情况”,反映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情况。如有银行分担代偿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填写有关数字。

  12、“累计代偿损失”,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而进行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帐核销的损失。

  13、“十三、3、累计提取准备金”,反映担保机构提取的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形式的准备金总额,在备注中注明提取的准备金项目。如有税后利润转增或政府出资弥补,也在备注中注明。

  14、“十三、61补偿资金”,指担保机构获得的由财政、委托担保基金或上一级再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的用于弥补担保运作中出现的代偿损失和运营成本的资金。备注中请注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15、“十四、社会效益情况”,反映受担保企业获得担保后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一栏填写2001年数字指标,备注栏填写企业获得担保后的增加额。

  计算方式:

  担保增加就业人数:2001年底职工人数担保前职工人数

  担保增加销售收入=担保期内实现销售收入×A

  担保增加利税=担保期内利税总额(合增值税、营业税等) ×A

  (注:担保额占流动资金比例(A)=担保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联合工作小组填报。调查范围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民营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担保机构数量项下的“政府出资”,反映政府完全出资或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数量。对政府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在备注中注明政府出资所占股权的情况。

  2、“省级担保机构”,反映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省的担保机构数量。

  3、“五、担保情况”按附件1第7条要求填写;“六、发生代偿情况”按附件1第11条要求填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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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发[2003]5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适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备案:
(一) 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 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五) 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以下简称报备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两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备部门备案时应当向有备案管辖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报告的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七条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包括: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 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 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备案部门在备案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报备部门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九条 备案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报备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由备案部门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建议书》,建议报备部门以后改正。
第十条 报备部门应当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备案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上报制度,报备部门应当于每年的一月底和七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所处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送备案部门。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应加强对报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下列情形,应当对报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
(二) 备案报告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的;
(四) 拒绝调阅案件材料或说明案件情况的;
(五) 拒不执行备案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后勤服务资源的效能、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持机关后勤职工队伍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
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这次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搞好政策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后勤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机关与后勤服务单位的结算制度;转换服务机制,推进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使后勤服务单位逐步实现自负盈亏;促进
服务联合,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关后勤保障体制。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机关后勤管理职能;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与国家有关改革政策相衔接,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
机关后勤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应予重视和加强。国务院机关后勤工作主管部门要精兵简政,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管理职能和工作程序,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
探索、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行业改革的分类指导,推动服务机制转换和服务联合,发挥规模效益,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的商品化、市场化。
各部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行政编制,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机关行政经费,监管机关国有资产;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各部门可根据机关后勤改革的实际,将原列入后勤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些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承
担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使用机关服务局印章)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核算,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
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核定,由各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自行定岗、定员。定岗、定员方案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和完善结算制度。
改革现行机关后勤服务经费拨付方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核定并拨付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经费。各部门根据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服务项目,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务费,逐步建立和完善结算制度。这项工作从1999年起进行试点,2001年普
遍实行。
(四)加强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各部门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机关服务中心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机关服务中心对机关授权管理、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提高资产效用和经济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机关代表国家对投入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国有资本享有
受益权。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经营单位应根据其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制度。机关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五)转换机关服务中心管理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国家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用人、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选配人员,完善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结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机关后勤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机关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质量、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动服务经营单位的各项改革。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挥优势,确定事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资源,盘活存量资产,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六)打破界限、推动联合。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必须打破部门界限,改革“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取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扶优汰劣,扶持一些部门的优势服务项目,实现优势互补;在物业管理
、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行业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走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逐步与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接轨,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新组建的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机关服务中心,所需服务由其他部门提供或引进
社会服务。
三、解决好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的后勤服务保障属非经营性活动,其对内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纳税范围。对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各部门要妥善解决由机关划转和分流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养老、医疗、再就业等问题。
(三)为帮助机关服务中心精简和分流人员,各部门可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精简和分流问题。
(四)各部门要重视机关后勤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后勤人员的专业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后勤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机关后勤职工队伍。



19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