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3:59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0〕25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继续组织开展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6/001e3741a2cc0e4c343b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宁德文化强市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2011〕117号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宁委发〔2012〕2号《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设立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宁德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本级重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市级培育引进文化创意人才工作经费;
  (四)市级文化产业及文化旅游精品工程;
  (五)市级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参加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

(六)市级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奖励;
  (七)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文改办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公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组织项目的验收;向市财政局提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作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点进行重点扶持培育的县(市、区)文化骨干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五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文改办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要重视年检质量,提高年检效率。
二、1999年度年检的重点是检查股东或投资人是否出资到位,严厉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继续查处“三无企业”。
三、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应提交《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提交不出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按规定应与党政机关脱钩
而漏报或隐匿不报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
四、对已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应在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落实国家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关闭“五小企业”工作。凡按照规定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五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这些企业办理年检。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
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继续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中介机构代企业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帮助企业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七、有条件的地方,继续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可以对那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免检。具体实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1998年度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九、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的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执行。
十一、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应于2000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19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