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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7:18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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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04/P020110407373953659694.doc
   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04/P020110407373954123728.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2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
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我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六、检疫处理通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2.项目的填写
编号:年号+6位数字顺序号,以县为单位自行编制。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货主的姓名或单位。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名称、数量,数量应大写。
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写明无害化处理方法。
七、检疫申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项目的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附件3
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类两种种。
一、检疫滚筒印章
用在带皮肉上的标志。沿用农业部1997年规定的原有的滚筒验讫章规格样式。
二、检疫粘贴标志
(一)用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的大标签:外圆规格为长64mm,高44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60mm,高40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2mm,白边2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9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 Y H G” 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9号,背景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 ¬¬









(二)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的小标签:外圆规格为长43mm,高27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41mm,高25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1mm,白边1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2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 Y H G” 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小五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号,背景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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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对基本建设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集中反映,是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了解基本建设活动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为促进我部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报质量的提高,我部将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中央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考核内容: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和决算软盘。
三、考核标准:
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采用百分制,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采用九十分制。报表报送时间(及时性)15分,报表编报质量45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20分,决算签证10分,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决算软盘10分,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暂不考核决算软盘报送情况。
(一)报送时间(15分)
报送时间以我部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的,得15分;不能及时报送的,每拖延一天扣0.5分。提前报送的不另加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二)报表编报质量(45分)
1、报表封面印章齐全,项目填写完整清晰的得5分。每缺少一个项目或项目填写错误,扣1分。
2、报表装订整齐、顺序正确、纸张大小符合规定的得5分。未装订或装订不整齐扣2分,装订顺序不正确扣1分,纸张大小不符合规定扣2分。
3、报表字迹清楚、无涂改的得5分。每涂改一处或有一处不清楚扣1分。
4、报表按规定报表格式编报的得5分。未按规定报表格式编报的扣5分。
5、按规定编报口径编报完整、齐全,数据完整、准确、真实的得15分。编报口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数据不完整扣2分,不准确扣2分,不真实扣15分。
6、年初数据与上年批复数一致的得5分。年初数据与上年批复数不一致的每错一处扣1分。
7、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的得5分。表内、表间勾稽关系不符的每错一处扣1分。
报表编报质量累计扣分不超过45分。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20分)
1、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情况10分
(1)基本建设历史情况2分。
(2)本年度基本建设概况5分。其中: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1分、财务管理情况1分、交付使用资产情况0.5分、在建工程情况0.5分、结余资金情况1分、存在的问题1分。
(3)报表数字及指标分析3分。其中:交付使用资产率分析1分、在建工程占用率分析1分、结余资金占用率分析1分。
2、决算编制说明10分
(1)报表编制总说明2分。
(2)报表数字说明5分。应说明而未说明的,每一项扣0.5分,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改进基建财务工作的措施及建议3分。
(四)决算签证(10分)
1、附有“中央级预算拨款签证单”或“贷款对帐签证单”的得5分,否则扣5分。
2、决算报表经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上报的得5分,否则扣5分。
(五)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决算软盘(10分)
决算软盘与书面报表同时报送并核对一致的得10分。未报送软盘或报送软盘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软盘数据与书面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每错一处扣2分;报送软盘有病毒的扣2分;软盘未贴标签或标签上未注明单位名称的扣2分。
决算软盘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四、考核的组织与奖励办法
由于我部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尚未实行软盘报送,而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已于1996年起开始报送软盘,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考核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组进行,由部行业发展司组织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分。非经营性建设单位90分以上、经营性建设单位80分以上为优秀,我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主编人颁发荣誉证书。
决算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投资完成或挪用拨款的建设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1997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全军无委办公室,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国际电联已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确定为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IMT-2000)核心频段,并已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我国也正在对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技术体制、标准进行研究,并积极考虑其频率规划和相关技术试验。为保证我国相关频率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运营商按时开通服务,决定清理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核心频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1880-1900MHz、1920-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内分配的频率,其频率使用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底,期满后无条件收回,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分配。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原邮电部电信总局仅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厦门七城市使用1895-1900MHz/1975-1980MHz建设无线接入系统;批准中国联通公司仅在天津、重庆和成都三城市使用1890-1895MHz/1970-1975MHz建设无线接入系统,上述批准的频率使用有效期均截止到2002年底,期满后无条件收回,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分配。
为避免用户误解或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对上述频段无线接入系统的市场宣传、刊登广告、销售过程中和每月收取通信费用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将使用截止期限告知用户。
因用户不知情而与用户产生经济纠纷,由运营商自行负责。
三、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不再办理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对已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上述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CKD和SKD)的进口审批手续,各运营商停止销售上述频段的无线接入终端。
五、各运营商须制定退网日程表及相关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自2002年7月1日起,各运营商须开始退网的宣传工作。
请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商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5日